湿度敏感元件msd管理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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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品质----负责潮湿敏感器件的入库检验和在物流过程中潮湿敏感器件防潮等级是否正确实施的判定与裁决,IQC验货区域的环境温湿度的管制,温湿度敏感组件的管制。
IPQC稽核各单位对环境温湿度的管制情况;
稽核《湿敏元件控制标签》的规范使用,对IC/PCB等湿敏元件的开封、使用过程、烘烤作业、贮存规范进行确认。
4.3生产部----生产区域、物料暂存区域温湿度敏感组件的管制。
负责对潮湿敏感器件在生产过程中按照物料防潮等级的实行以及在线潮湿敏感器件库存的处理工作。
4.4其它部门----维修及有涉及到温湿度组件的部门要做好温湿度敏感组件的管制。
5.0工作程序:
5.1潮湿敏感器件的信息维护
5.1.1PMC部根据潮湿敏感器件供应厂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和包装防潮等级要求,进行《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的建设与维护。
5.1.2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潮湿敏感器件的防潮等级发生变更,PMC部需对《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进行更新,然后及时通知品质部和生产部相关人员,且需填写《异常联络单》由品质、生产对库存的潮湿敏感器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2潮湿敏感器件接收
5.2.1潮湿敏感器件来料接收,物料员严格检查来货的包装质量。
潮湿敏感器件防护及储存要求见附录A。
5.2.2物料员接收三级或三级以上潮湿敏感器件时,一定要检查来料是否为抽真空包装,是否为生产厂商原包装,若因订单情况存在非原包装问题送料,及时找厂商协商解决。
5.2.3当发现潮湿敏感器件的原包装破损或者已经充气,或不是原生产厂商的包装,则先进行拍照留下当时现场,然后打开包装查看防潮卡,并根据如下原则判定收料或者拒收:
拒收判定准则:
四色(或六色)湿度指示卡显示>20%时,或者三色湿度指卡显示>10%时。
带条件收料准则:
四色(或六色)湿度指示卡显示未超过20%,或者三色湿度指示卡显示未超过10%时,此时收料时需满足下条件:
a)重新更换包装袋,作抽真空处理。
并且在新包装袋上注明是经过重新封口处理的信息(包括封口的日期、
时间和元器件的防潮等级等)。
b)物料员在收料单上注明曾经开包的信息(其内容包括为防潮卡标识显示值、型号、外观等)。
c)品质将信息反馈供应商,向供应商提出警告。
若重复发生,需供应商做出相关处罚(具体处罚由采购根
据相关文件做出)。
5.2.4若发现潮湿敏感器件的真空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已经超过自身的保存期,物料员可拒绝收货。
5.2.5潮湿敏感器件在运输途中严重浸水和受潮,物料员可拒绝收货。
5.2.6潮湿敏感器件来料接收,物料员根据原包装上标注的潮湿敏感器件的等级要求,发现来货的包装损坏或破损(物料员最好先进行拍照留下当时现场),物料员可拒绝收货。
5.2.7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潮湿敏感器件进行拆封时,需要两人同时操作:
打开包装、拆分、点数、重新抽真空封口、注明拆包信息(包括拆包日期、时间、防潮等级、有效期等信息)等。
5.2.8潮湿敏感器件接收后,做好待检标识,放在干燥的环境中。
正常情况下要求当天入库,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天。
5.3潮湿敏感器件的入库检验(IQC检验)
5.3.1原包装检验方面要求
5.3.1.1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原则上不打开原包装检验。
检验员需要开包装抽检时,应在原包装的封口处平行开一条小口,检验完毕后,立即与仓库管理人员当面交
接清楚,清点数量,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抽真空封口处理。
同时在包装袋上注明曾经开包检验的信息,且写明封口信息(包括重新封口的日期、时间和元器件的防潮等级等),并在新封口处贴上检验合格证。
5.3.1.2在检验时发现外包装的防潮等级与《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不一致(或没有防潮等级标识):
如果发现
所检验潮湿敏感器件的包装形式或防潮等级低于《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的防潮等级要求时,检验员直接判为不合格,通知入库人员退到不合格区并做不合格标识;
如果发现所检验潮湿敏感器件的外包装形式或防潮等级(2A等级以上)高于《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的防潮等级要求时,检验员应判为该材料为合格物料,可以入库。
5.3.1.3检验员在检验潮湿敏感器件时发现内部包装不合格,器件有受潮的现象,由IQC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通知仓库管理人员退到不合格区并做不合格标识。
5.3.1.4生产线上退库的潮湿敏感器件不是原包装时,仓库管理人员须要求退库人必须先烘烤且经IQC检验合格后才能退库。
5.3.1.5发现原包装上有防潮标识,但是没有防潮等级的标识,检验员应该立即反馈给采购部,若采购部或供方等单位有需求拍照,IQC可以拍照留下当时无防潮等级标识的状况,通知供应商下次更改,但必须满足
5.3.1.6条款的有关规定才能判定合格。
5.3.2抽真空袋检查方面
⑴如图1,检查包装袋是否有洞、凿孔、撕破、针孔或是任何会暴露内部或多层包装袋内层的开口;
如果发现有上述现象,应参照湿度指示卡显示的状态(可根据5.4.4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拒收,后续检验员通知品质要求供货商采取措施。
图1检查封口日期
5.4入库、储存及发料(生产部物流科)
5.4.1仓库管理员入库潮湿敏感器件时,严格检查材料真空包装或外包装上的相关信息,无误后,入库到相关库位。
如果发现所入材料的包装形式(2A等级以上)与《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库》不符,则反馈质量部检验员进行确认调查,库存材料可先按不合格品暂时隔离,等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出来后再进行处理
5.4.2潮湿敏感器件在库房保管过程中发现有真空袋漏气,在不能确定漏气时间或漏气时间超过等级要求标准
的情况下,要做烘烤处理,再重新抽真空保存;
5.4.3仓库管理员需当天把防潮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库存剩余散料抽真空封口;
把防潮等级为五级和六级的库存剩余散料需要即时进行抽真空封口,并都要在包装上注明封口的信息(包括封口的日期、时间和元器件的防潮等级等)。
5.4.4库管员在出库时打开原包装发现湿度指示卡有变化时,即材料包装内有湿度指示卡的,按指示卡显示处理情况如下:
(a)若湿度指示卡是三种颜色显示卡(如图2、图3所示)。
则按下列操作:
(1)如果指示卡10%RH点为蓝色,见图2所示,表示合格,重新抽真空保存
图2湿度合格图3湿度超标
(2)如果指示卡10%RH点不为蓝色(变红色),见图3所示,则表示潮湿敏感器件暴露已超过了潮湿敏感等级(例如库存寿命过期等),必须按照本身材料包装上警告标签上的说明进行烘烤处理或按相关规定进行烘烤处理。
烘烤后的材料要抽真空或放置于干燥箱保存(其烘烤处理见4.4.9条)。
(b)若湿度指示卡是四种或六种颜色显示卡(如图4、图5所示显示卡)。
(1)如果指示卡20%RH点为蓝色,则表示合格,重新抽真空保存
图46种颜色点湿度指示卡图54种颜色点湿度指示卡
(2)如果指示卡20%RH点不为蓝色(变红色),见图4、图5所示情况,则表示潮湿敏感器件暴露已超过了潮湿敏感等级(例如库存寿命过期等),必须按照本身材料包装上警告标签上的说明进行烘烤处理或按相关规定进行烘烤处理。
烘烤后的材料要抽真空或放置于干燥箱保存(其烘烤处理见5.4.9条)。
5.4.5库房对原包装(一年内)在抽真空状态下的材料都不需要烘烤,直接发料。
5.4.6对防潮级别较高的编带包装器件,管装潮湿敏感器件,拆开真空包装后,当天应将剩余的材料进行重新抽真空封口,并且做好封口信息(包括封口的日期、时间和元器件的防潮等级等)。
5.4.7生产单位(外协厂商)库房配发给生产线的2A级或2A级以上潮湿敏感元器件,需在材料包装上贴《湿敏元件跟踪表》(即图6所示,该信息标签必须由发料人员立即填写料号时间、防潮等级、保质期);
湿敏元件跟踪表
图6发料配送防潮跟踪贴
5.4.8每道工序在烘烤潮湿敏感器件过程中要有原始记录(如图7《烘烤标签》)。
5.4.9本公司内部防潮器件的烘烤由试验室人员进行管理和登记,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5.4.10烘烤干燥后应参照图8(潮湿敏感器件包装要求)之要求是否需要MBB(防潮袋,一种用于包装MSD以防止水汽渗入的袋子)包装,如需要则需立即装入中并抽真空后封口,在MBB上应贴上包含有物料代码、封口时间、烘烤时间、烘烤温度、烘烤次数等信息的记录标签,标签格式如图9所示。
烘烤时间要求参考
见图7(潮湿敏感器件烘烤要求)。
器件封装厚度
(mm)
潮湿敏感等级
烘烤温度(125℃,高温器件)(小时)
烤温度(40℃,低温器件),湿度≤5%RH(天)
≤1.4
2a
3
4
5
5a
7
9
10
14
11
13
19
≤2.0
18
24
31
37
48
21
33
43
52
68
≤4.0
67
图8潮湿敏感器件包装要求
装袋之前需干
燥
MBB(防潮袋)
干燥剂
潮湿敏感鉴定
(MSID)标志
警告标贴
1
可选
不要求
元件回流温度分类为235°
C时要
求贴标贴
2
必须
2a-5a
6
图9烘烤标签
品名
规格
烘烤温度
烘烤数量
封口时间
总数量
第次烘烤
入库时间
生产批次
备注:
5.5潮湿敏感元器件的配送
5.5.1物料接受单位在核对物料时发现有潮湿敏感器件(且是库房贴有防潮等级标签)应立即放入湿度低于
10%RH的防潮箱中,但存放时间不能超过两天,对存放时间要求超过两天以上放置的潮湿敏感器件要求做抽真空包装处理;
对于放入防潮箱里面的潮湿敏感器件必须要对器件的存取时间进行登记记录
(Q/FTL0001-02元器件(防潮箱)存取记录表);
若是补料状态而无法确定计划排产的时间,应该把潮湿敏感器件进行抽真空包装处理,等计划排产后再开包装在规定时间配送上线
5.5.2正常原包装的潮湿敏感器件,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线排产,分批拆包装;
遵循最短暴露时间的原则,应尽
可能采用少量发放潮湿敏感器件(MSD)的方法,准备的数量刚好够八小时生产。
同时要求潮湿敏感器件在配送上线时要求贴上防潮信息标签(信息标签必须填写开包时间、防潮等级和有效时间和上线时间),并做好记录(《潮湿敏感器件(MSD)在线暴露时间表》)。
5.5.3拆包后的潮湿敏感元器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见5.1)使用完(开包后的存储时间参见附录),否则必须放入干燥箱内进行烘烤处理,做好烘烤记录(如图7《烘烤标签》),并注明防潮相关信息(包括防潮等级、有效期和烘烤日期等)。
5.5.4生产单位拆开原包装时,发现湿度指示卡(四种或六种颜色显示卡)>20%或三种颜色显示卡>10%时,作异常情况处理,及时退库更换(此物料由库房负责送至相关单位放入干燥箱内做烘烤干燥处理,并填好烘烤记录(如图7《烘烤标签》)。
如果无库存,库房要及时通知生产线相关人员,说明该物料待烘烤,暂不能上线。
(烘烤情况见4.4.9)
5.5.5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情况,使潮湿敏感器件在空气中放置时间超过等级要求标准(参见5.1),生产人员将物料拆下,送至相关单位放入干燥箱内进行烘烤干燥处理,做好器件使用及烘烤记录(如图7《烘烤标签》),并注明防潮相关信息(包括防潮等级、有效期和烘烤日期等)
6.0附录
6.1潮湿敏感器件的防护及储存要求(国际标准)
防潮等级
包装要求
开包装后保存时间
使用时工厂环境条件
1级
不需真空包装
不限
≤30°
C/85%RH
2级
不需要真空包装
1年
C/60%RH
2a级
需要真空包装(袋内必须放置干燥剂)
28天
3级
128小时(7天)
4级
72小时(3天)
5级
48小时(2天)
5a级
24小时(1天)
6级
标签上的时间
备注:
(一)3级防潮要求为:
a)在真空包装中的有效保存时间:
在正常电子元器件保存条件下为12个月.
b)在真空封装被打开后,如果器件是用于红外回流设备或同等条件处理(温度不超过220℃),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168小时内上线生产(工厂环境为≤30℃/60%RH)
2)在≤20%RH条件下保存
c)在以下条件下,器件上线生产前需要进行烘干处理:
1)在23±
5℃时,湿度指示卡显示>20%
2)不符合2a或2b
d)如果器件需要烘干处理,烘干时间为下:
1)如密封包装内是低温器件(标准器件),在40℃+5℃/-0℃<5%RH条件下烘干192小时
(2)如密封包装内是高温器件,在125℃±
5℃条件下烘干24小时
(二)4级防潮要求为:
a)在真空包装中的有效保存时间:
b)在真空封装被打开后,如果器件是用于红外回流设备或同等条件处理(温度不超过220℃),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72小时内上线生产(工厂环境为≤30℃/60%RH)
(2)在≤20%RH条件下保存
(1)在23±
2)不符合2a或2b
(1)如密封包装内是低温器件(标准器件),在40℃+5℃/-0℃<5%RH条件下烘干192小时
(三)静电敏感度分级:
a)1级敏感器件:
0到1999伏ESD电压可能对器件造成伤害,必须重点控制。
b)2级敏感器件:
2000到3999伏ESD电压可能对器件造成伤害,作为一般控制
.2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
6.3元器件(干燥箱)存取记录表
6.4潮湿敏感器件(MSD)在线暴露时间表
6.0流程图
无
7.0参考资料
国际标准
8.0附件
附件一:
《电子元器件防潮信息》
附件二:
《元器件(干燥箱)存取记录表》
附件三:
《潮湿敏感器件(MSD)在线暴露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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