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环境法概论作业题参考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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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五、论述题
本题答案要点应包括: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体范
围,具体内容,客体类型。
第二单元
1.B2.B3.D4.D5.A
6.A7.B8.B9.AlO.C
1.ABCD2.ABD3.BD4.ABD5.ACD
6.ABCDE7.AB8.BCD9.ABD10.ABCD
兰、判断题
1.√2.×
3.√4.×
5.√
6.√7.√8.×
10.×
四、简答题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
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
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
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
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毫基。
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
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
划和建设项日两大类。
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
土地
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
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
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
建设项目根据其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国,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实施
该规划时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绪论。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
周周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
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
设项日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程序: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
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
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铁路、交通等
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
提交设计和施工。
要点
(1)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如果没有经
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
因此,有些经济学
家主张,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
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
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2)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经济刺激制度包括:
财政援
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六、案例分析题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
审查制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
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这里所谓的责任,如果A、B之间没有
事前约定,一般指行政责任。
鉴于B并非排污企业,即使B的
评价报告有错误也不应当向村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在
A、B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由B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
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
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
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33条)
2.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
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不
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
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第三单元
1.C2.D3.A4.C5.C
6.C7.D8.B9.C10.D
1.ABD2.AB3.BCD4.AD5.AB
6.AD7.ABC8.ABCD9.ABCD10.BCD
2.×
3.×
4.√5.√
6.√7.×
8.√9.×
1.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
“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
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圃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综合性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一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合理调度水资源,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二是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合理规划布局,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
三是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四是鼓励公众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进行检举。
五、论述题
答:
(1)总量控制制度是为弥补浓度控制制度的不足而
设立的。
所谓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
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
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2)《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
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
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
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
(3)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
该计划应当包
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
量及削减时限。
其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
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
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量,根据不同的情形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1.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A厂应该承担限期治理
和罚款的行政责任。
2.答:
(1)《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A
企业需要缴纳排污费。
C企业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B企业排污
虽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向已有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因而B企业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2)这些受损的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
B、C三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三企业不能以已缴纳排污费
或超标排污费而免除其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四单元
1.A2.C3.D4.C5.B
6.C7.B8.C9.C10.B
1.ABCD2.BC3.ABD4.BCD5.BCD
6.ABCD7.ABCD8.ABC9.ABCD10.AC
三、判断题
4.√5.×
7.×
“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
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
们可以看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
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
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
对于超过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
境噪声污染。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
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对收集、贮存、运
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
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答:
(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依照法律规
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一般要求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
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
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环境,都
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汪,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
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人员的具
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方可转移。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5)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
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及
耐通报和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
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1)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因为根据《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解释,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井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而本案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的噪
声测试报告结果,环境噪声并未超标。
(2)张某因环境噪声干扰而出现妨害或损害等纠纷的-,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予以解决。
(1)A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52、53、55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应当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
且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在该案中,A作为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没有能够履行这些义务,根据该法第75、
82、84条的规定,A应当对C区的个人和单位所造成损害承担
民事责任,接受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对A厂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B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57条规定,只有取得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B公司在没有取得
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该法第77、82、83、84
条的规定,B应当与A一起对CⅨ的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的民事
赔偿责任,另外,B应当接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B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在该案中,B的倾倒行为是出于故意,并且致使公私财物遭
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第五单元
1.B2.A3.C4.C5.B
6.B7.C8.C9.A10.C
1.ABCD2.ABCD3.ACD4.AC5.ABCD
6.ABCD7.ABCD8.ABC9.ABCD10.ABCD
5.√
8.×
1.
(1)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
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
乡水资源不可分割,因此,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管
理体制,而不能条块分割,“九龙治水”。
(2)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
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
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
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
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
(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
备案。
(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
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
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
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
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因此,我国对植树
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ll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
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
任务。
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为30%。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
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
10%以上的标
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
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宜林
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
织造林;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与公
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
地组织造林;
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
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
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国务院城市建
没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和《刑法》中有关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中第341条规
定,杜某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罪名。
李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中第15l、341条
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触犯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运
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罪名。
(1)违反了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规
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27条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入”,A和B不仅擅自进入,还在其中进行了与自然保
护区目的不一致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行为。
(2)违反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
规定。
上述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A和B在核心区内开挖水塘、拉
接高压线路、新建大棚等活动,是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违反。
(3)违反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
上述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其目的是杜绝核心区内的经营活动,B在核心区内从事水
养殖的行为是对该条例的违反。
第六单元
1.A2.B3.C4.C5.D
6.A7.B8.D9.C10.A
1.ACD2.ABD3.AB4.BCD5.ABCD
6.AB7.CD8.ABD9.ABC10.ABD
7.√8.√9.×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A.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
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
B.污染企
业的经营和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基础上的。
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从收
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1)起诉资格的放宽。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就必须对起
诉资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
势。
发达国家已经普遍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我国的民事诉讼
法尚未规定这项制度。
(2)举证责任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
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
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
系。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中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
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
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
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犯罪客体:
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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