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与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480043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37KB
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与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与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与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同意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没必要要的误解。
办案机关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边达到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去惩罚,或决定再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
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法行为而蒙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彼此配合、彼此协作,一路推动刑事和解工作。
第五条刑事和解能够由当事人两边自主进行,办案人员主持、协调下进行,或在两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组织及人员主持、协调下进行。
第六条按照和解行为及达到和解协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和解协议应别离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终结前履行完毕。
刑事和解未达到协议或协议未及时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继续刑事诉讼程序。
第七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和解进程中陈述的案件事实未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的,不得作为以后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八条办案机关按照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两边达到的和解协议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或裁判后,其中一方或两边对和解协议反悔的,不影响生效决定或裁判的效劳。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和解协议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和解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有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的;
(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后要挟、报复被害人的。
和解协议因上述原因被否定的,原决定或裁判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述或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案件中,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所犯法行对应刑法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惩罚金刑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轻微的,能够进行刑事和解:
(一)告知才处置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与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数额较大”的情形;
(二)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
(四)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惩罚金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犯其他罪行为目的多次非法侵入者除外;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5.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6.故意损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7.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醉酒驾车或追赶竞驶、行为人具有多次严峻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二次以上因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曾因交通肇事犯法被刑事惩罚的除外;
(五)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一次犯法,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惩罚金刑罚,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但严峻暴力犯法的除外。
第十条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刑事和解:
(一)涉黑、涉恶、有组织犯法和其他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
(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系累犯、惯犯或因违法犯法曾受到刑罚惩罚、劳动教养的;
或在服刑、劳动教养、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被采取强制办法期间又故意犯法的案件;
(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犯法或多次作案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五)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法有过刑事和解记录又故意犯法的案件;
(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法案件;
(七)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法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第十一条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志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边自主志愿决定和解,或经办案人员建议后两边愿意和解;
(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谅解。
三、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能够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申请,口头形式应当记录在案。
符合本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启动和解程序。
对于能够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两边均未提出和解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向当事人两边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该建议应当记人笔录。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两边均同意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在同意和解协议或笔录上签名、盖章确认,作为启动刑事和解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办案机关对拟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案件,应先行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不是符合侦查、起诉条件。
公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自诉案件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组成犯法。
(三)案件是不是属于能够进行刑事和解的类型。
(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不是具有相应的补偿意愿和补偿能力。
第十四条刑事和解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
当事人的近亲属、受委托律师和其他受委托人,能够代为进行协商和解事宜。
被害人已死亡的,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之间进行。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非完全责任能力人的,和解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出席,并对和解结果进行确认。
刑事和解应当由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以适当方式向被害方赔礼道歉,经两边充分沟通后达到协议。
第十五条由办案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应告知被害人、犯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两边在刑事和解中各自享有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案人员在两边协商和解进程中,能够为两边进行必要的事实沟通和法律释明,但不得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能够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本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两边当事人熟悉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其亲属道歉。
(二)有补偿或补偿内容的,应当明确补偿或补偿的数额、责任人、履行方式及履行的具体时刻。
(三)被害人或其亲属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撤回自诉,或同意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宽或免去惩罚。
刑事和解协议,由两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两边当事人各执一份,办案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由当事人两边自主进行或两边认可的其他组织及人员主持、协调达到和解协议后,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听取当事人两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从轻处置的法律后果和两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凡符合本规定的,认可其效劳,不然对其效劳不予认可。
和解协议约定的补偿或补偿数额超过法律规定额度的,能够认可。
但办案机关不该因此而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从宽惩罚。
第二节受理、立案侦查阶段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将案件侦查终结。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犯法嫌疑人与被害人达到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能够撤销案件,并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检察机关发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七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从头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第二十四条两边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参与主持、协调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当向检察人员提出申请,由检察人员提交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
对于能够适用检调对接程序的案件,依照《江苏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的案件,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作为无批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能够作出不批准批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进程中,在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下,能够依法变更强制办法。
第二十六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到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惩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管理机关处置。
第二十七条因当事人两边达到刑事和解而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批准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审判阶段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或虽经调解但未达到刑事和解协议,或虽达到刑事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能够在一审宣判前继续促成当事人达到刑事和解、履行和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到和解协议并明确要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惩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为能够对被告人免予刑事惩罚的,能够依法裁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惩罚。
上述案件,被害人在和解协议中仅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惩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判处。
第三十条被害人与被告人两边达到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作为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能够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按照当事人要求或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对于自诉案件,若是自诉人与被告人在一审裁决宣告以前达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自诉人和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达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裁决或裁定。
此种情形下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承担国家补偿责任。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于因刑事和解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从宽惩罚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三条按照案件性质和具体情节,依照本规定符合和解条件,当事人两边均愿意和解,仅因被告人确无补偿能力而影响和解的,办案机关能够视情启动被害人国家救助程序对被害人方予以适当救助。
所支出的救助基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政法机关,此前各地政法机关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执行进程中,如遇特殊情形和问题,逐级对口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如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关于 轻微 刑事案件 工作 若干问题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