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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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4.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
(2)被盗在30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
(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
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如:
承运未按规定包装的行李、包裹时;
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4。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3h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接收站、段。
6.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1h不签收或虽未超过1h而列车人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7.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8.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
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9.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10.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1)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2)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3)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12.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
若站、车属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局;
跨局的,报铁道部。
(三)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共同承担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原则
行包事故的处理,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承运人应积极与托运人或收货人进行协商解决。
四、行包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
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1.行李、包裹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10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车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
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2.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
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
(二)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调查。
1.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
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乘务中心),列车主管段(乘务中心)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乘务中心)列车责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乘务中心),按此顺序进行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
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抄送铁路局;
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2.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3天内、段(乘务中心)必须在15天内答复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乘务中心)承担事故责任。
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
受调查站、段(乘务中心)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5天不答复时,即视作责任单位。
3.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五、事故记录编制要求
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丢失,应及时编制记录,记录分为行包事故记录(以货运记录代替)和普通记录(客运记录)两种。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还须拍发事故速报。
(一)行包事故记录
1.行包事故记录的编制,以便证明铁路与托收货人间或铁路内部各单位责任划分,也是铁路内部分析责任的原始、基础资料,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
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2.行包事故记录是事故情况的写实,是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基础资料。
因此对事故记录的编制应做到:
一是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假想、臆测。
用词必须具体、准确、明了。
对事故责任无确切依据时,先不做结论。
二是必须书写清楚,如有涂改必须由涂改人在改正处盖章。
三是编制事故记录应根据事故性质,会同各方有关人员,如丢失、被盗事故,应有车间、营业部负责人、公安、有关行李员、装卸员(必要时吸收托收货人)共同编制;
发生货损货差等事故,应有本班组负责人、有关行李员、装卸员参加编制。
3.事故记录的编制要点
火灾:
行包存放地点、周围情况、火源等,被烧物品的情况。
被盗:
行包存放地点,包装(包括内包装)破损状态(破口尺寸、形状等),施封情况,以及短少物品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事故包裹复秤重量。
损坏:
包装种类,包装破损情况,衬垫情况;
破损物品的损坏程度,坏损部位,破口尺寸,新痕旧痕,破口处接触何物;
打包带、铁丝、铁腰、封印、集装袋、专用箱、编码锁及安全标志等是否完整。
污损:
污染源、包装和内装货物污损程度等。
(二)行包记录(客运记录)
行包记录(客运记录)用来说明货损货差或证明物品的现状以及站、车交接需要记录的事项。
客运记录只用作证明,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因此,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或需要说明物品现状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三)行包重大事故速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
速报的5项内容如下: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故事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
否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六、行李、包裹事故赔偿
(一)赔偿标准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
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
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偿标准见表4—1。
表4-1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时的赔偿标准表
项目
保价物品
不保价物品
附记
全部灭失时
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报价额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含包装每千克15元),但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赔
偿限额的规定
退还全部运费
部分灭失、损坏时
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
偿保价额限额的规定
退还灭失货件
重量的运费
分件保价时
按照所灭失的该件实际损失赔
偿,最高不超过该件保价额
声明价格超过
实际价格时
按照实际价格赔偿
多交的保价费不退
注:
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属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仃李、包爰,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小作为。
(二)赔偿手续
发生行包运输事故,要严格按照先赔付后划分责任的规定,快速受理、快速赔偿。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
1.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2.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李包裹事故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附下列3种证件: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行李票或包裹票;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3.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对需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30天。
4.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
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经确认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5.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
如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三)赔偿时限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
多收或少收时应于30天内退补完毕。
(四)事故案卷的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一案一卷,整理清楚,登记入册。
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1.行李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损失物品清单;
4.物品所有权证明;
5.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6.赔偿要求书;
7.事故结论;
8.赔偿通知书。
事故案卷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赔偿案卷为3年,诉讼案卷为4年。
其他不随事故案卷保管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分别按下列规定期限保管:
1.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保管2年。
2.客运记录保管2年。
3.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1年。
4.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保管1年。
5.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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