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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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湘企业、驻湘部队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企业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在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行业许可证号码、经济类型、行业类别、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运营地、劳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工资基本情况:
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等;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
包括职工类别、职工基本情况、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是否在岗、约定工资标准等。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初始备案,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样本);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的“在线经办”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暂时不能通过网络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可以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八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办初始备案手续。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办理了初始备案的用人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见附件2)。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初始备案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或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劳动合同文本;
社会保险参保和工资发放情况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向社会公告,并于每年5月底前对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备案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要凭据。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随意涂改。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劳动用工备手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清算等事项时应当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对尚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其补办备案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人单位,应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授权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就业管理服务、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询本地区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方便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就业服务、统计、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
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样式)
3.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样式)
附件1:
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注册登记地行政区:
登记注册地街道: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是否劳务派遣单位:
□是□否
单位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年):
经营地址:
*是否已建立工会:
□是□否
*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上年度工资总额:
(万元)
*上年末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处
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以下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填写
经办人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发证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发证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
编
行业许可证号码
行业类别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情况纪录
备案日期
备案内容
备案人数
单位总人数
备案签章
备注
附件3:
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样式)
序号
签订(续订)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
起始日期
期限
约定岗位
约定工资标准
解除(终止)日期
解除(终止)原因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说明:
本名册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受理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联用人单位留存。
劳动用工备案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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