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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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2~表4)
表2:
电力用户电力初装工程能否自主选择施工队
比例(%)
能自主选择
不能自主选择
53
68
121
44%
56%
表3:
电力用户自主改造时能否自主选择施工队
123
85
208
59%
41%
表4:
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有无提供不同规格电表
不知道
提出过,供电公司拒绝
供电公司明确告知无选择
140
6
39
185
76%
3%
21%
3.供电企业的滥收费用行为
(1)对电力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施工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一般没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但在调查问卷中,也有少数企业遇到了供电企业的额外提要求和收费现象。
(见表5)
表5:
施工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是否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收费
不收费
22
71
93
24%
(2)对电力用户的不合理收费。
对电力用户的不合理收费具体表现为: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验收时,25.8%的受访用户遇到收费现象。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建设中,有22%电力受访用户被收取了初装费。
在供电企业对入户部分用电设施集中电力改造时,28%的受访用户被收取了费用。
在用户自行改装入户部分用电设施时,16%的受访用户被收取验收费。
在居民家庭装修用电线路改造时,19%的受访用户被收取押金或其他费用。
在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受访用户电表需要向供电公司购买且需缴纳费用。
(见表6~表11)
表6: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收收取费用与否
比重(%)
43
26%
124
167
74%
表7:
电力初装供电企业验收时收费与否
40
141
181
22%
78%
表8: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在供电企业集中电力改造时收费否
有效答卷
52
134
186
28%
72%
表9: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在用户自行改装验收时收费否
25
159
16%
84%
表10:
居民家庭装修用电线路改造时需要支付押金或其他费用否
36
156
192
表11:
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电表需要向供电公司购买且需缴纳费用否
购买
缴纳一次性押金
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51
10
131
27%
5%
68%
(二)供电企业对电力施工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全省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取得电力施工项目的方式以自主选择为主,说明全省电力施工市场自由竞争较为充分。
但是,电力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
1.少数的国有或国资参股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在电力工程建设市场上仍然具有特殊地位。
在产权分界点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国有和有国资背景企业参与招标并有中标经历的比例要高于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
相当数量的非国资背景电力工程施工单位被排除在电力工程市场以外。
供电企业利用自己在供电市场的垄断地位,干预作为相邻市场的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对后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施加影响的情况十分明显。
75%以上的受访电力用户反映,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供电企业决定。
40%的受访电力工程施工单位表示,在产权分界点内公用电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合同与供电企业直接订立。
说明普通民营电力工程施工企业与少数的供电企业控股或参股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时候难以公平的获得建设工程的机会。
同时,面向电力用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供电企业在电力验收领域的垄断地位,已经延伸到相邻市场,不可避免地导致用户(开发商、物业)被动或主动地选择供电企业指定或推荐的施工企业。
这无疑又加剧了电力工程施工领域的不平等竞争。
(见表12~表16)
表12:
受访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参加过产权分界点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
参与过
未参与
41
63
35%
65%
表13:
施工单位如何取得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单位如何取得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通过供电企业指定
由用户在供电企业指定范围内
选择施工单位
由用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
57
69
9%
82%
表14: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施工单位由谁决定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供电企业
72
95
43%
57.%
表15: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收单位
验收单位
125
75%
第三方机构
166
25%
表16:
电力施工企业在产权分界点内公用电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谁签订合同
31
2.供电企业的差别待遇。
全省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过程中,绝大部分能够凭借企业的实力争取到工程项目,但有少数企业遇到了种种不平等的条件限制,遇到不合理待遇的具体情形依次是:
不同主体不同条件的限制、资质限制、地域限制。
(见表17、表18)
表17:
在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待遇否
遇到
没遇到
9
77
12%
88%
表18:
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待遇的表现
种类
地域限制
不同主体不同条件
资质限制
其他
1
4
8
(三)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权益的侵害
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电力用户,88%为工商企业用户,依次为商业用户、物业公司、工业企业、开发商、居民用户及其他类型电力用户。
(见表19)
表19:
电力用户的类别
开发商
物业公司
工业企业
商业用户
消费者
18
23
101
26
19
209
11
48
12
从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看,电力用户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
1.知情权受损。
参与问卷调查的电力用户中,有45%的反映供电企业对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不够明晰,71%的反映事先未告知验收标准。
(见表20、表21)
表20:
供电企业对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明晰否
明晰
不明晰
90
165
55
45
表21:
是否事先告知的验收标准
告知
未告知
46
110
29
2.选择权被夺。
如前文所述,电力用户选择权被剥夺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电力用户在接受电力初装服务及自主改造电力设施时,不能自主选择施工队。
在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只能向供电公司购买电表,而且,不能选择不同规格电表。
还大量存在电力用户在电能计量器具销售和检测服务方面的无法行使选择权的情况。
(见表22)
表22:
关于用户对电表质量(如计量问题)有异议时检测机构如何确定
供电公司自己检测
供电公司指定的机构
共同委托
允许用户自行检测
16
161
47
3.公平交易权受限。
电力用户在接受电力服务时,囿于供电企业独占地位,而不得不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前所述缴纳违规收取的电力初装费、改造费,甚至要缴纳保底电费、预付电费以及在收取电费时附加其他费用等,预付电费的利息还被供电企业侵占。
(表23~表26)
表23:
是否缴纳保底费
缴纳
不缴纳
33
149
182
17
83
表24:
是否实行预付电费
预收
不预收
117
207
表25:
预付电费的利息归属
数量
归客户所有
归供电企业所有
30
35
65
表26:
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是否附加其他费用
21
177
198
89
二、电力行业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
(一)对相关行业竞争的影响
总体来说,电力行业的垄断及限制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企业正常发挥市场竞争力。
1.对发电市场的影响。
限制了发电市场的竞争。
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发电市场主体的竞价上网,打破了发电市场的垄断状态,但目前在一定领域内还存在的由输配电企业控股或者其职工出资入股的发电企业,囿于与输配电企业的利益关联,而取得了比其他一般电厂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进而也就可能排进一般电厂的经营。
2.对输电市场的影响。
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将电网资产分为三部分:
输电、配电、售电,这三部分资产都统一由电网公司管理。
目前黑龙江省输配电市场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处于独家垄断地位,负责全省电网的建设、运行及全省供电区的供电,这种电网企业在区域内的垄断经营地位,不可避免的导致电网企业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而不时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限制延伸服务领域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的自由竞争,或者是阻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进入,不断布局设立上下游电力装备制造、金融等企业,形成新的具有独占地位优势的辅业。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由于电网企业依靠其行政垄断地位,生产经营效率持续降低,失去了应对电力价格变化所需的弹性,使消费者不得不面对供电价格的屡屡攀升,造成消费者权益的巨大损失。
据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全省用电客户向供电企业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故障停电,弃管小区;
供电质量,频繁停电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政府形象的损害
电力市场中具有天然垄断地位的输配电企业,对上下游的发电企业、电力设施建设企业实施的一系列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仅造成了对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这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的屡禁不止,也反映出政府有关部门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上的缺位和失灵。
这就势必要求政府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的制度安排。
首先,反垄断的政府部门分工应进一步明确。
目前电力行业企业的竞争行为规制,主要由发改委、工商部门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来分工完成。
其次,反垄断法律执法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受我国当前反垄断执法体制制约,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施行近十年以来,黑龙江省还从未经总局授权,依据《反垄断法》查处过垄断案件。
三、对促进电力行业企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鉴于在电力生产各个环节中,市场竞争充分的程度不同,应对其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
(一)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打破行业壁垒,引入竞争
一是规范市场准入。
在电力生产(发电)环节,针对目前全省电力生产企业数量少,由国有大型发电企业垄断经营的现状,一方面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地方发电市场,弥补国有大电厂的空缺,满足地方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准入的限制,禁止电网公司出资或者电网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设立,防止电网公司将其优势地位向电力生产领域渗透。
二是加大改革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精神,加大电力行业改革力度,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和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积极培育电力市场主体,提升市场化交易水平,启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和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
三是科学引入竞争。
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目前只是在发电环节实现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打破供电侧电网企业输配电的垄断经营,实现“输配分开”。
而且,还要在发电与电网分离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实行输电与配电的分开经营,输电网放开,由输电公司提供有偿的输电服务。
(二)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实现放管结合,规范竞争
一是输电环节去行政化。
在实行“厂网分离”改革后,输电环节由于具有非常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和固定成本沉没性,因而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属性,可继续实行垄断经营。
电网公司虽然仍是唯一的市场主体,但在政企分开后,不再具有行业管理的身份,只是法律豁免的天然垄断经营者。
对其具体的经营行为,如果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则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二是配电环节竞争深化。
赋予配电公司获得购电的选择权,使其得以在专营区域内向中小用户垄断售电。
大电力用户拥有购电选择权,甚至直接从发电厂购电。
三是强化价格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在全省全面启动输配电价改革。
在实现竞价上网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详细的输电和配电环节的价格接入条款,以保证输电网络的公平接入。
(三)健全竞争法律制度,防止滥用优势,保护竞争
从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情况来看,发电、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构筑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对于电力行业更深层次的垄断问题的规制,则需要进一步触及。
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规定,自2017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电力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开展行政指导。
积极引导电力企业加强自律。
利用全省已经建立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协会,引导其进一步的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发展电力行业企业成为会员单位,使其遵守协会章程,响应协会倡议,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有序开展竞争。
三是强化反垄断行政执法。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力度,对在辖区内发现的电力垄断行为及时向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对电力供电企业的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坚决予以惩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打击力度。
四是完善竞争执法监督。
要建立健全诉转罚、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四)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努力打破瓶颈,助推发展
一是深入实施“北电南送”战略。
建设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打破黑龙江省乃至东北区域电力外送瓶颈,实现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北电南送”是解决全省电力供应严重过剩的根本途径。
2017年以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与国家电网公司高层会谈达成了高度共识,将共同推动全省“一直一交”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二是积极争取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
当前,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正在加紧研究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专项用于解决黑龙江等地理偏远、农业发达、居民用电比重大的省份的电力普遍服务成本高的问题。
同时,全省电力公司还紧紧抓住国务院调查组到黑龙江省调研的契机,积极进行汇报争取,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已被调研组采纳并获国务院领导签批。
建议积极呼应和推动加快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减轻全省电价交叉补贴过重的负担。
三是积极争取提高农网改造资本金比例政策。
目前,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为20%,甘肃、青海等省份为50%,西藏为80%。
建议比照甘肃、青海等省份,将全省农网改造中央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至50%,解决全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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