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动物防疫检疫站责任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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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2
组织实施本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负责对区内的动物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有关工作;
依法办理运转、分销动物产品所需的相关证明。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3
组织实施本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对从事动物饲养、诊疗、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4
做好本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以及控制和扑灭有关工作。
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行监督;
对动物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
5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洋浦动物防疫检疫站
负责畜产品的源头检疫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
洋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流通环节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负责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洋浦疾病预控中心
负责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及时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六)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必要时聘请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重大动物疫情依法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管委会对疫区实行封锁;
按照管委会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
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待售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逐头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市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进行现场审查。
动物防疫检疫站
288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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