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0930讲义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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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五、监督权和求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一)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二)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三)退休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以案释法】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14年8月发布的《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的错误和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
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01年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40%的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的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和精神性。
这些研究观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西方学界摒弃,而视其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
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认定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而不属于病态。
白某认为,高校教材公开贬损同性恋无疑是对同性恋群体直接的伤害。
作为传道的高校教材,应传播科学、客观的知识,而不是错误的知识。
她希望相关教育部门能对贬损同性恋的教材予以纠正与监管。
2015年5月14日,她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寄送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对高校使用教材的监管方式,以及对高校使用错误和不符合国家最新科学标准的教材有哪些监督措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白某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出版教材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的权利?
有认为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种歧视,歧视涉及区别对待,侵犯的是平等权。
把同性恋当作病态,或者精神病,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明显有违事实,是对同性恋群体客观存在的性取向的不正确认识,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是本案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之一。
【以案释法】
就业性别歧视违法
【案情介绍】2014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
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又浏览了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
郭某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
郭某认为:
“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
”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以案释法】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
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
为此,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以案释法】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案情介绍】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
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谁盗窃走了。
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整顿乡里,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
冯某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
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主任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
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某和村主任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
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
作为村干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二、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与公民权利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范围要窄得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充分性。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一体的。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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