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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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适当要求。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5、组织对本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经常听取各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8、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科的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三、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四、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六、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七、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在产生粉尘的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三)高温工作场所如“退火作业”“锯齿淬火”处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八、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九、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十、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内容是:
1)企业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四、公司申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
4)如何正确使用、维护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培训对象、方式与方法
1、新员工教育培训
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参加职业卫生教育,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新员工讲解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进入作业场所应注意的职业卫生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作业岗位。
新员工分配到车间,由班组长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职业卫生概况、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及职责、卫生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性能和作用,本工序的尘源,危险机件和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和安全撤离路线。
2、各工序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各工序间若员工相互调动,须经班组长同意报总经理批准,通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相应的档案,并重新就新的工序所需了解的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对调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让调动员工获取新工序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卫生防护的使用、保养及个人劳动防护注意事项。
3、后勤人员及临时工的教育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后勤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对公司基建改造人员、设备厂家安装和维修人员等进行现场及时教育,宣传我公司职业卫生要求及进入作业场所所需注意事项,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提高对作业场所危害的防范意识。
4、在岗员工定期教育
1)每年二次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召集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书面考试的形式了解员工的掌握程度。
2)每月一次的公司例会,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放入议程,并对各岗位的情况进行对比、汇报、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并与生产部有效配合进行。
培训费用编制详细计划报总经理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安监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5管理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业健康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3.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4.1职业健康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4.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5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附表:
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发放岗位
发放数量
(个/人)
发放频率
KN90型防尘口罩
锯片修磨工
立车工
喷涂工
1
每周更换
耳塞(SNR>15dB)
铣床工
行车工
损坏及时更换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科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监督检测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噪耳塞、防尘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立项进行整改。
六、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应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本公司涉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1)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我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健康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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