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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国家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从事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相应资格管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教学工作中的监督管理。
(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科研工作中的监督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经费的核准、报销。
(八)后勤集团、资产公司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并及时、按时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违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学校鼓励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内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安全论证后提出申请,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经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员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购买。
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十五条购买公安机关明文规定控制的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使用单位须填写《购买爆炸品、剧毒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后,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经公安部门机关核准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购买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要求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
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有关部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储存许可证。
保管人员须经培训,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和条件完备的实验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其储存限量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
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遇火、遇水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实验室、车间)内存放。
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上报《XX大学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的操作间内做实验剩余的或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5g,并储存在保险柜中,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超过5g时,应返回仓库。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不同灭火要求的各种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人员必须了解物品的性能,学会使用灭火设备、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误用,保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报告校有关部门。
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留有事故隐患,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爆炸危险品研制和生产的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对技术上已知的合成量,每次用药量由院级安全管理专家组核定,对于新合成未知的合成物,起爆药用药量不能超过1g,发射药和炸药用药量不能超过5g。
第三十一条从事爆炸危险品研制和生产的单位,必须准确掌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并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应当对爆炸危险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保证爆炸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学院领导和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和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处理前,各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
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
各单位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
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处理须请负责处理的相关部门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并及时上报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
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销毁应按《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上交。
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由上级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奖励与惩罚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考核之中。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中提到的以及未说明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内容依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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