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国家社会学校和什么应当教育和帮助教育法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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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义务教育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C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D对违反学校管理体制的学生,学校经教育无效后,可以开除。
7.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专专科学历的公民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型是(D
A.幼儿园B.小学C.初级中学D.高级中学
8.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教师的权利的是(D
A.开展教学改革B.参与学校管理
C.要求外出进修D.雇用别人替自己代课
9.下列情形中,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行为有(ABCD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
班就读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
D选用未经指定的教科书
10.有关法律规定:
“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ABCD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A
A1986年B1990年C1993年D1996年
12.教育的赔偿主体是(D
A国家B学校C教师D教育行政机关
13.根据目前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初中三年级的教育是(B
A学前教育B义务教育C高等教育D职业教育
14.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__A_____,保障失散的适龄儿童入学。
A寄宿制B全日制C民办制D民办公助制
15.我国目前义务教育年限是____年制。
(A
A九B十二C六D十
16.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AB
A学费B杂费C书费D伙食费
17.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校以()
A国家建校为主B地方建校为主
C社会建校为主D企业建校为主
18.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是()
A16人B17岁B18岁D15岁
19.某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把三个成绩较差的学生除名,该校侵
犯了学生的()
A人格尊严B隐私权C受教育权
20父母离婚,有关抚养子女的问题有争议,这是应该()和具体情况而定。
A尊重子女的意愿B女方优先
C经济优先D男方优先
21.国家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有()
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C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24.义务教育实施的最底层结构是()
A县政府B县教育局C市政府D市教育局
2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
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下列符合该规定的是()
A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B不得使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中途辍学。
C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D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26.教师节是在哪一年确立的()
A1989
B1985C1993D1990
2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其内容包括()
A.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B.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并接受完
成义务教育
C.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
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D.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8.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于( )
A.2006年B.1996年C.2001年D.200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
育”在()
A.1985年B.1995年C.1986年D.2006年
30.()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的基本法,具有
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法》
31.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教育法,其内容包括()
A.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B.国家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
C.国家实施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
选用
D.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2.我国教育工作中提倡的“两基”指的是?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_________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__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对初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最高行政部门颁布的。
()
2.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3.依法执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
4.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
5.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
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6.《教师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
决住房提供方便()
7.《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工资水平()
简答题简述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层次?
(6分)
答:
(1)横向结构包括: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社会教育法;
学位法;
教师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2)纵向结构包括:
第一层级是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第二层级是教育基本法;
第三层级是教育单行法;
第四层级是教育行政法规;
第五层级是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六层级是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
名词解释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基础教育。
案例分析一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
请问:
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案例分析二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时间:
2003/06/03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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