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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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应明确国有资产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有偿使用和固定投资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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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运输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客货站项目,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六条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委托监管、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授权监督管理、运输管理机构运营、企业管理的机制。
政府对车站建设的投资,应当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者以股权形式投资于车站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政策和法规;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车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输管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客货运输站项目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负责编制全省客货运输站建设计划和站项目年度建议书计划。
全省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和资金拨付、国有资产监管和项目质量监督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社会和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客货运站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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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审批或备案必须符合全省客货运输站建设规划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规划并监督年度计划的实施。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政策和法规
第十一条市(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规划和站场项目年度建议书计划,并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公路客货运输站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质量监督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3章项目法人制
第十三条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四个以上客货运输站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维护增值的全过程。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管理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也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项目。
新建项目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成项目法人,以明确各方权益,确定投资者,明确国有投资主体。
项目法人或受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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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拟建公路客货运输站项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道路运输枢纽项目法人由省交通厅负责资格审查;
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局负责资质审查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规划经省交通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省级公路客货运输站项目经初步设计审批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公路客货运输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
1.站场建设规划: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市(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运输部门。
计划中所列的所有项目均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前期工作。
2、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主要枢纽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甲级资质;
省级和地区级项目的工作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3、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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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中方案设计在国家主枢纽工程初步设计之前进行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在施工图设计的一个阶段进行。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提出,市(州)交通局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省交通局审查并报省交通厅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公路客货运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包制”四项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实行双承包制招标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和《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诚信合同实施办法》的要求签订项目诚信合同
第20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申请制度。
国家重大枢纽工程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22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6章项目资本资产管理
第23条政府投资分为两部分:
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新建项目投资标准为:
国家主枢纽工程(主站)500万元;
省级枢纽(二级站)290万元;
区域枢纽工程150万元(三级站);
四站80万元;
XXXX农村乡镇汽车站(五级站)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分配比例相同的原则资金拨付按财政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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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由省交通局提出资金计划,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予以拨付,并由省交通局资产监管中心监管
第二十六条分配给项目法人的资金必须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随时跟踪车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地方交通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提交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报告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政府投资形成的火车站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局应设立站场资产监管中心,制定资产监管措施,充当投资者,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新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法人),明确各方权益,确定投资者。
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签订《车站建设投资协议》,明确收益分配原则收入的处置,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授权的项目法人或公司提出,由监管部门或作为投资者的机构逐级审核,并按权限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交通部和省按投资比例投入的专项资金处置或转让的净收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规定进行监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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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每年年底后2个月内,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项目部应享有的权益和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以及处置和转让项目所享有的净收入。
第七章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路客货运站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33条公路客货运站建设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管理。
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进行交付(竣工)验收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本年度车站建设计划
1、不执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知情不报,纠正错误,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2、挪用、挤占车站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1年未按规划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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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申请报告;
2年,不能准确、及时报送《公路客货运输站工程建设进度月报》的;
3年,当年完成不到90%的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项目建设资金
1年,站场建设资金不专款专用;
2、车站建筑工程分包或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主体单体工程结构设计的;
4、主要单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年,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6、发现或举报确认有指定合同、虚假招标、行贿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不接受项目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产
1年,项目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竣工;
2年,未经批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项目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
4、初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不合格;
5.工程初步验收中指出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纠正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1及客货运站建成投产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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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功能发生变化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2年,用政府投资建成的电站用于抵押、偿还债务或出售第三十九条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项目及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项目法人负责,不得追加政府投资第四十条
站项目中未按前期工作批准的站点和功能建设的,经核实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地方政府投资客货运输站项目。
第四十一条车站工程设计阶段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42条对工程质量获得市(州)级以上优秀工程的市(州)或建设项目按时完成车站建设责任目标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43条优先考虑能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并在不超过建设项目安排投资和规模的情况下认真实施的城市(州)。
第九章附件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45条在客货运输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中,国家已有规定的,以其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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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赣交计划[2003]2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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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公路 客货 运输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