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复习课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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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
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
m
1
2
2.5
表6.2..6–2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7
铁路轨顶
7.5
构筑物顶部
3
表6.2..6–3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最小水平距离
1.5
6.2.7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
线间距离应满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6.2.9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6.2.10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
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
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6.2.11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12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2.13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6.2.15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2.16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6.2.17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2.17
6.2.17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试验
周期
时间
min
交流
耐压
泄漏
电流
mA
附注
绝缘棒
6—10
一年
44
绝缘夹钳
≤35
三倍线电压
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8
≤9
低压
≤2.5
桷胶绝缘鞋
15
≤7.5
验电笔
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6.2.18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3施工用电及照明
6.3.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3.2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
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6.3.3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6.3.4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5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6.3.6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熔丝不得削小使用。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3.7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3.8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6.3.9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
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6.3.10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6.3.11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6.3.12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6.3.13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6.3.14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3.15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6.3.16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6.3.17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3.18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19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应设专人监护。
5.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6.4接地及接零
6.4.1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1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6.4.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
总容量为100kV·
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3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压器时,应按GB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零保护。
6.4.4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6.4.5接零保护的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6.4.7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6.4.8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6.4.9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6.4.10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4.11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6.4.12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设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防雷设施。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2.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
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6.4.13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6.4.15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内连接成整体的氧气管道及乙炔管道。
6.5施工用电管理
6.5.1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6.5.2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6.5.3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
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6.5.4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
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6.5.5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设警告标志,并设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5.6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6.5.7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5.8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第2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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