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选假日酒店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11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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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所有机电(含消防)验收费用;
1.3.8上述所有工程的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质保期服务。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1.5工程工期:
30个日历天;
开工时间:
2014年月日,竣工时间:
2014年月日。
1.6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验收合格标准。
二、发包人职责
2.1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如有)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0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2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2.3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2.4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发包人应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6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7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7.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7.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7.3协助承包人解决承包人施工人员的临时住宿问题。
2.8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9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10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三、承包人职责
3.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3.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10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四、关于工期
4.1工期总日历天数:
3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2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支付承包人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由双方以签证的形式确定。
4.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如设计变更、未依法取得批准批复文件、未缴纳相关税费、未提供工作面、未提供必需资料、未及时验收、未按期足额付款等),未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5因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导致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6合同工期届满,承包人尚未完工的,经双方确认,完工还需时间不超过10天的,由承包人继续施工直至完工,承包人根据实际延误的天数向发包人支付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此款由承包人完工后即时支付,不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4.7在4.6款给出的10日内仍未完工的,经双方确认,完工还需时间不超过10天的,可由承包人继续施工直至完工,承包人根据实际延误的天数向发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此款由承包人完工后即时支付,不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4.8合同工期届满,承包人尚未完工的,经过本条4.6和4.7款的延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已完合格工程按合同价80%进行结算。
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下达后3日内承包人必须撤场,每延误一天按10000元/天整向发包人缴纳延误撤场违约金。
4.9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未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的,发包人根据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此款与当期进度款一并支付)。
4.10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根据实际提前竣工的天数按每天3000元给予承包人奖励。
五、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
5.1本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效果图要求达到的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上述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5.3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及验收手续。
承包人须提前通知发包人验收时间,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视为验收合格;
若之后发包人要求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且发包人按照本合同4.7条款支付违约金;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工期也予以顺延。
复验不合格,还有其他相关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
5.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期满后未组织验收的,每延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5.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5.6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但是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可以按要求修改,发包人应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5.7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返修或者承包人虽然返修但返修2次后还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已完合格工程按80%进行结算。
5.8承包人施工使用的设备品牌型号必须与本合同文件要求保持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
5.10竣工验收完成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供二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六、关于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6.1合同总价款及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
6.1.1合同总价款
6.1.1.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不垫资情况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此价格为固定总价,已经包括承包人发生的所有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人工费、机械费、维修保养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税金、风险及所有的施工设施和检测等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调整。
6.1.1.2除合同约定的可调因素外,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含了施工图和报价清单中所列项目以及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图纸范围内工作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有错误则视为已经包含在清单包干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
6.1.1.3可能存在多单位交叉施工,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单位或者发包人的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
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结算中进行扣除。
6.1.2结算方式
结算价=合同价±
增减洽商变更(含图差的洽商变更)
6.1.3洽商与变更的计算方式
6.1.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工程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6.1.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6.1.3.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确定适当的变更价格。
6.1.4由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者造价增减的,按照报价优惠比例进行调整。
6.2工程款的拨付
6.2.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人付给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0%;
6.2.2机电设备到场且整个工程进度完成5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40%;
6.2.3整个机电工程进度完成8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
6.2.4系统联动试运转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
6.2.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并取得消防合格证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
6.2.6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4个月,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五日内该质保金支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
6.2.7所有增加的工程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并入承包人结算。
承包人在提交工程结算时,一并将增加的工程资料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最终审核后支付。
6.2.7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七、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7.1定义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进行的改变。
7.2由于工程变更,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7.3承包人不得阻挠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事项的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此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追究由此给在承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4待签证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及时申报经济签证单,发包人现场代表必需在7日内签署经济签证单,如逾期则视为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在发包人现场代表签署经济签证单后15日内报送给发包人,如逾期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
发包人在本付款进度期内对经济签证单的费用进行审核,签证的费用列入同期工程进度款。
7.5施工中涉及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必须事前经过发包人指定人员签字并经盖章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设备、材料
8.1本工程所用的设备和材料(是指安装工程安装的设备和材料)均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提供,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及国家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8.2设备及材料应列出清单,清单中应标明设备、材料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3本合同要求提供样品的所有材料进场前10天承包人应提供样品,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封样,材料封样后方可采购进场。
所有材料进场后必须向发包人申请办理报验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一旦发现承包人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重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次元的违约金,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工期损失)。
8.4承包人用于施工的设备(是指作为安装工具的设备),发包人有权检查、检验,经检查检验发现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有权责令承包人更换设备,承包人不更换设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5因设计变更,发包人有权对此部分材料进行更换,设计变更的材料以双方核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材料进场按本条8.3款执行。
8.6需核价的材料,承包人至少提前10日报核价材料清单(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厂家等信息)和样品,发包人进行核价并封样。
核价材料进场必须报发包人验收,若核价材料达不到核价要求的,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验货合格后的核价单可以作为决算依据。
若承包人对核价单有异议时,必须在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核价单合理有效。
九、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
9.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承包人工程进度、质量,向发包人汇报处理工程签证、工程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9.2发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水、电费挂表计量,由承包人按月向提供单位缴纳费用或其他方式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协调承包人与其他工种之间的关系。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施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3承包人人员配备和管理
9.3.1承包人在现场应委派综合素质水平高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常驻现场,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经甲、乙和监理(如有)三方认为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不更换,由此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工程师请假并获书面同意。
未请假擅自离开,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9.3.3项目经理合理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负责施工管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工程竣工结算等事宜;
9.3.4如果甲、乙和监理(如有)三方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完成更换,承包人并应在更换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且后任项目经理应承认前任项目经理的一切签证及行为。
9.3.5如承包人违反9.3.4项之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赔偿相应的全部损失。
9.4进度管理
9.4.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4.2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100%予以免除,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工期的,总承包瑞瑞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双方责任按本合同4.6条执行。
9.5质量管理
9.5.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现场的有关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由于不服从管理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5.2承包人施工中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若未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人有权对隐蔽工程采取破坏性验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
9.5.3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日内向承包人出具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9.6安全文明管理
9.6.1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成立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全部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
发包人依法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承包人人员或或其他人员的伤亡或补偿责任。
9.6.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由于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人身、设备安全施工,承包人应付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发包人依法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相邻及其他第三方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9.6.3保险
9.6.3.1发包人自身管理、与工程相关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风险由发包人投保,未投保的,责任自负。
9.6.3.2承包人自身管理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与工程相关的风险由承包人投保,未投保的,责任自负。
9.7现场施工管理
9.7.1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报送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包含项目机构组成、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表、施工工艺等)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逾期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9.7.2按照经承包人审核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队伍进场后3日内向发包人汇报施工队伍的进场情况。
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的实际进场时间迟于计划时间或进场人数明显少于计划人数,发包人按照3000元/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若最后竣工工期满足合同要求,本项处罚全额返还。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人员进场后仍不能开始施工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
9.7.3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工程师请假,未经发包人代表、工程师书面同意,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9.7.4应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由他人代签,一经发现,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有权拒收,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9.7.5承包人拒绝或不能完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或提供服务的工作,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的相关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应当完成的工程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工程款少于工程总价的30%的,承包人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发包人,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8承包人不得违反转包或分包工程,严禁由挂靠的施工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否则视为转包,必须由承包人直接派驻的施工队伍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转包工程合同金额30%的违约责任。
9.9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若发生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现行支付,并按应付款项的30%向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自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代付款项、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导致农民工上访或者在工地闹事等有损发包人企业形象的事件,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
9.10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30%的违约金。
导致农民工上访或者在工地闹事等事件的,发包人应负责全部责任。
9.11承包人施工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工程竣工时,现场必须保持干净,垃圾必须全部清理完毕。
堆放垃圾的场地由发包人负责。
十、保修
10.1责任范围:
凡属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
10.2保修期限:
以承包人施工的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验收),保修期限为24个月。
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维修,超过24小时不进行维修或者维修超过24小时不能修理完好的,发包人有权把维修任务另行分包,分包价款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由承包人进行补足。
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选择向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奖励和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各条款对奖励与违约作出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需补充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相关约定
13.1外地企业在本项目地施工所需的外经证由施工单位办理。
由此导致工程不能验收或承包人不能开具发票等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全额赔偿。
13.2施工期内,所有增减项目,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13.3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注意成品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现场其它设施发生破坏或污染,发包人必须按价赔偿或者进行免费维修更换等工作。
如承包人拒绝,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此费用。
13.4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如有)是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13.5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为:
(1)补充协议、经济签证;
(2)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图纸;
(6)设备、材料清单;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自动终止。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盖章)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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