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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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功率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一
般
船
舶
3000GT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船长、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未满100GT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
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客
500GT及以上
(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
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拖
轮
海
上
3000KW及以上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3000KW以下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港
内
750KW及以上
船长、驾驶员各1人,值班水手2人。
未满750KW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轮机部
所
有
航区和功率
300OKW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750KW及以上至未满300OKW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220KW及以上至未满750KW
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未满220KW
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机驾合一的免)。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港内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
客运部
客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注: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
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
GMDSS设备
A1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A2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A3和A4
双套
单套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
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关于征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意见的通知
我部2004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实施一年半以来,对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船员职务设置发生变化,以及配员表中将海船500总吨至100总吨、内河四等和五等船舶划为同一档,跨度过大,对一些较小船舶的配员要求显得过高,有必要对配员表作适当调整。
为此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件一、二、三配员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船舶分档。
将海船甲板部“100总吨至500总吨”档分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两个档次;
将轮机部未满220KW档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
将内河船舶四等及以下船舶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相应调整配员要求。
由于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五等档次按照总吨(50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
较大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对客船从严要求。
(一)对海船“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和“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
如:
原配员表对100至500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
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二)对海船“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未满75KW”
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
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
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3人(船长、三副、值班水手各1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
如航行时间不足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三)对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
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标准略有放宽。
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机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四)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
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
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三、对港内航行的小功率船舶轮机部的配员要求略有降低。
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36.8
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的规定。
四、按照部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
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并对职务船员的减免按照从职务低到职务高的原则掌握。
对内河未满50总吨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
五、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附加规定中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
六、在客运部栏目中,增加对海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
河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
七、在附注中,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
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于3月20日前将你单位意见书面告我局(传真;
电子邮箱:
tangyanfei@
附件一、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三副)1人。
12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2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1)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1)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1)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船长或驾驶员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驾驶员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航区和总功率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轮机员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轮机长、轮机员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
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未满75KW
值班机工(机驾合一的免)1人。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未满36.8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客运部
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
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岗位船员担任;
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
等级
1600总吨及以上或1500千瓦及以上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或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
200总吨或147千瓦以下
一般船舶
船长1人
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水手3人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水手2人
驾驶员1人
水手1人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3人)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2人)
船长1人、驾驶员2人,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水手1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同左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所有船舶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
机工3人
轮机长1人
轮机员2人
机工2人
轮机员1人
机工1人
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机工1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轮机员1人
(3)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机工3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1人、机工2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机工1人
(2)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轮机员1人(驾机合一的免)
客运部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注:
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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