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doc 4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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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审批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七条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
(一)、
(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
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条需要张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
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十一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
第三章户外广告活动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安装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当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城建、规划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建筑物占用费和公共广告栏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权力或独占地位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户外广告。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户外广告主按期拆除。
有关单位对户外广告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限期拆除、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拆除、清除,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
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或整修的户外广告,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拆除、清除或整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清除或整修,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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