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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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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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2出入公司应佩挂胸卡,对未按规定佩挂胸卡者警卫有权纠正。
4.1.2.1.3遗失胸卡应即时向安保部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5元。
找到后不立即缴回,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4.1.2.1.4使用他人胸卡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经发现,记警告一次。
4.1.2.1.5公司员工因胸卡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胸卡前,应申请领取“出入证”。
4.1.2.1.6胸卡补领后须将“出入证”归还安保部。
“出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归还者,安保部通知使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限其两天内归还并记警告一次。
如遗失,交工本费10元。
4.1.2.1.7公司员工穿拖鞋、打赤背、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厂。
4.1.2.2非公司员工:
4.1.2.2.1公司来宾,来公司洽商事务需停留3天(含)以上者,由接待部门负责去安保部主管处爲来宾办理“出入证”,办证时须填写登记表,并交10元押金。
4.1.2.2.2非公司员工离开时,应由接待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将“出入证”收回交安保部主管,安保部主管届时退回押金。
4.1.2.2.3非公司员工遗失“出入证”者,应交工本费每枚10元。
安保部应立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
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觉者,即取消其进公司资格并承担借用人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人员出入
1、一般来访人员
⑴来客详细填写《来访登记表》,保安查阅证件,核实身份。
⑵保安人员电话与被访人联络,同意接待后,填写会客证,将《会客证》与《来宾证》一同交来客,指引来客行走路线。
⑶来客出厂时需将经被访人签字的《会客证》交还门卫存查,同时保安收回《来宾证》。
⑷保安注销《会客证》,填写《来访登记表》相关栏目。
2、国家机关等人员进入
⑴警务人员、消防人员、120急救人员、抢险人员进入公司,保安简要问询后放行,并根据需要进行指引。
⑵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听取指示。
⑶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访或执行公务时,保安人员凭其出示的有效证件与被访人联系后即可入厂。
⑷媒体记者来访,按照一般人员处理。
但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3、外送人员进入
4、阻止进入
2.2.7保安人员接待访客或查验证件时,必须文明礼貌,说话和气,无论如何不得与访客发生正面冲突。
如遇故意刁难、无理取闹以及其他恶意违规的人员,保安人员须按《紧急应变处理预案》执行。
3.0车辆出入规定
除拉煤、拉灰渣及PTA、EG、污泥、柴油、石灰石、石英沙等车辆进出从南大门出入外,其他任何车辆进出必须从第一守卫(东大门)进出。
如遇南门之地磅故障,南门之车辆可临时从东大门进出。
3.1允许进入厂区内之车辆
3.1.1公司公务车、副总(含)以上专车、持有“来宾车辆通行证”之贵宾车辆及经特别批准如政府组织之参观车队等可以免办手续进入厂区内。
3.1.2访问总经理(含)以上之来宾车辆经其秘书确认,办理手续后可进入厂区内。
3.1.3运送原物料、各种物品、邮件、施工单位运送施工材料等车辆办理手续后可以进入厂区指定位置。
3.1.4特种车辆如:
110、120、119车辆可免办手续进入厂区内。
3.1.5公司配备巡逻用摩托车可以进入厂区。
3.1.6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内作业的如:
叉车、铲车、吊车、垃圾车等工程车辆可以办理手续后进入厂区作业。
3.1.7公司配备之公务用自行车严禁出厂,可以在厂区内使用。
3.1.8成品提货车辆依“成品运输车辆提货管理规定”执行。
3.2不允许进入厂区内之车辆
3.2.1除以上可进入厂区内之车辆外,任何车辆都不得进入厂区并在厂区内通行。
3.2.2所有员工自备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均不得进入厂区内,应停放于厂大门旁停车场。
3.2.3任何外来单位人员之摩托车、自行车均不得进入厂区内(送货及邮件车例外),应停放于厂大门旁停车场。
3.2.4所有上班之通勤车不得进入厂区内。
3.3进入厂区内之车辆手续办理
3.3.1本公司车辆
3.3.1.1公司下班通勤车在下班时间出入大门时应予放行。
3.3.1.2公司车辆在上班期间因公务外出,必须有管理部提供签准有效的网上《派车单》后方可放行。
如遇特殊情况可凭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手签《派车单》后可以放行,手签《派车单》每天汇总后装订存档以备查。
3.3.1.3副总经理(含)以上主管用车和急救、消防用车可免办手续出入门卫。
3.3.1.4送维修工具和材料的车辆进入门卫时,先填写《厂商自备工具物品料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保安留存第一联),由保安人员查验并签字确认后换证进厂。
离厂时,由相关单位开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料品出厂清单》并交门卫保安人员核对签字后,方可离开。
3.3.1.5运送机台、设备或施工建筑材料的车辆,经门卫值班员确认后可换证入厂。
3.3.1.6送餐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入厂证”并应在送餐时间段内方可出入门卫。
3.3.1.7规定的特种车辆如:
邮件车辆、110、120、119车辆可免办手续进入厂区内;
3.3.1.8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车辆例行公务需要时,可凭其出示的证件核对确认后放行;
3.3.1.9公司配备巡逻用摩托车可以进入厂区。
3.3.1.10持有“来宾车辆通行证”之贵宾车辆及经特别批准如政府组织之参观车队等可以免办手续。
3.3.1.11访问总经理(含)以上之来宾车辆经其秘书确认,办理手续后可进入厂区内。
3.3.1.12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内作业的如:
3.3.1.13提货车辆必须凭“运输委托单”在门卫保安处进行编号。
保安人员接按序号安排车辆进厂提货。
如出货量较大时,门卫需将进厂提货的车辆控制在6部(特殊情况,以仓库通知为准),以免车多拥挤,无法进行装车作业。
所有进厂提货之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有序,作业安全,并听从保安人员及储运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遵守我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3.3.1.14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可以进入的车辆。
3.4车辆检查
3.4.1进入厂区装卸货物、运送工具材料及工程作业车辆,外出时需检查车辆驶驾室、后箱、货柜(箱)内。
3.4.2进入厂区内之外来公务车出厂时需检查后备箱及驾驶室。
3.4.3员工自备小汽车、公司副总(含)以上专车、公司公务车出厂时须检查后备箱及驾驶室。
3.4.4对不服从检查之车辆,当班保安应对其进行解释、劝导;
对解释、劝导不服从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对强制冲关者登记其车号,必要时报警处理并有权禁止该车辆今后进入厂区。
3.4.5除上述规定免办手续进厂之车辆外,其它所有进入厂区之外来车辆均须登记办理手续。
3.5车辆停放
3.5.1公司公务车、副总(含)以上专车、持有“来宾车辆通行证”之贵宾车辆及经特别批准如政府组织之参观车队可以停放于物料楼和研发楼停车区。
3.5.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车辆可以停放于物料楼和研发楼停车区。
3.5.3访问总经理(含)以上之来宾车辆可以停放于物料楼和研发楼停车区。
3.5.4运送原物料、各种物品、邮件、施工单位运送施工材料等车辆只能停放于卸货地点且卸货完毕后必须离厂或停放于厂大门出门右侧停车场。
3.5.5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内作业的如:
叉车、铲车、吊车、垃圾车等工程车辆可以停放于作业区内作业,作业完毕后需立即离厂。
3.5.6除以上车辆可以进入厂区内停放外,其它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厂区内,需要停放车辆必须停放于厂区进门左右侧临时停车场内。
3.5.7员工个人自备车辆一律停放于厂大门内右侧停车区。
3.5.8所有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于厂大门旁停车场。
3.5.9除总经理(含)以上专车上下班可以停放于物料楼前管廊下外,任何车辆不得停于此区域。
3.5.10进入厂区内及大门停车场之车辆,应服从保安指挥,依标识整齐停放
4.0物品管理规定
4.1物品进厂管理规定
4.1.1承揽商自备施工工具进厂时必须在门卫登记《厂商自备工具物品料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保安人员留存第一联),由保安人员查验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后签字放行。
4.1.2建筑工程使用之材料、设备、机台等经保安确认后可以直接进厂,免办登记手续。
4.1.3原料、辅佐料经保安确认后可以进厂,免办登记手续。
4.1.4公司购买(包括借用)之所有物品进厂时,免办登记手续。
4.1.5外单位送往公司的物品,保安人员要对照送货单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后方可入厂,免办登记手续(但如有部分物品需要出厂,必须对需要出厂的物品进行登记,样品进厂亦同)。
4.1.6无价废弃物(包括垃圾、与施工无任何关系的物品)禁止入厂,质保环安部另行通知除外。
4.2物品出厂管理规定
4.2.1成品出厂
4.2.1.1储运仓库进行装货作业时,如提货车辆为货柜车或平板车需要加盖帆布(阴雨天出货,平板车必须加盖帆布)时,必须提前通知保安人员到现场监装。
装货完毕后,仓库管理人员及现场保安人员、承运司机共同在《成品出货单》上签字确认。
签字完毕后,仓库留存第一联,其余三联交提货人,以便出厂时门卫进行核对。
4.2.1.2所有成品出厂时,门卫保安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品名、数量、车号,如是货柜车或已经加盖了帆布的平板货车,出货单上必须有现场保安人员签字。
待所有签单手续齐全;
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单放行,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4.2.1.3正常上班期间成品出厂时,由储运仓库管理人员复核即可,非正常上班期间出货,《成品出货单》上均需公司总值班签准。
4.2.1.4《成品出货单》如有“一车多单”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注明“一车几单”,并签名,以供保安人员核对数量。
4.2.1.5保安人员在核对无误并签单后,留存第二联(红联),并在《成品出货单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成品出货单编号、客户编号、承运车号、成品数量、经办人等)。
4.2.2成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出厂
4.2.2.1施工单位所有物品出厂时,均应由现场监工人员监督进行。
确认无误后,在“工程主办部门意见,经办”栏中签字,并经工程主办部门主任级(含)以上人员签准,主任级(含)以上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单时,需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准。
非正常班期间须由公司总值班签准;
由APC发包之工程项目,除由APC相关人员签准外,还需由腾龙公司工程主办部门主任级(含)以上人员签准。
门卫保安人员凭签准有效的出厂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放行。
门卫留存第一联。
4.2.2.2承揽商的施工材料如果需要出厂加工或施工完毕后废品和剩余材料出厂(只限由承揽商总包的项目),按上条规定执行。
4.2.2.3公司负责外卖的废品,主要包括废纸皮、废木材、废钢铁、废铁(塑料)、废塑料袋(布)等等,都须凭签准有效的《料品出厂单》方能出厂。
4.2.2.4公司的设备、机台、办公物品等送维修或外借的(指需要回厂的物品),必须凭签准有效的《料品出厂控制单》经保安值班员核对确认后方可出厂(门卫留存第一联),并要在《腾龙公司需控料品出厂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回厂时要在门卫进行销单,门卫值班员做好回厂记录,以备查。
质保环安部负责对异常回厂之物品进行追踪。
4.2.2.5无价值的废弃物(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经门卫检查确认后可以直接出厂,不必办理手续。
4.2.2.6公司内的所有物品(包括施工单位的材料)必须从第一守卫出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将物品从其他地方运出。
4.2.2.7车辆、人员出厂门时,被查有携带公司物品、施工单位物品等且无出厂手续时,保安人员有权对物品进行暂时扣留并报上级主管处理。
4.2.2.8暂扣物品需要领回时,物品领回单需签准至总经理。
如果是施工单位物品同时必须附有施工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材料。
4.2.2.9查扣物品有重大偷盗嫌疑,必要时报警处理。
5.0罚则
5.1本公司员工如有违犯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人事规章处理。
5.2施工单位人员如有违犯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50-200元/次)收缴出入证、停工整顿、拒绝进厂等处罚。
发生纠纷必要时报警处理。
5.3全体员工对来访客人负有本规定宣导之责任,如来访客人与执勤保安发生纠纷时,被访人员有责任负责解释、劝导。
对多次不听劝导之来访客人将禁止其来访。
如情节严重,必要时报警处理。
5.4全厂禁烟,违者罚款200元。
6.0其它
6.1管理部保安负责以上管理规定之执行。
6.2全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应配合保安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
6.3关联企业有备案之领导专车、公务车进出厂区内视同我司领导专车、公务车办理。
6.4本规定自核准公布之日起试行,原《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管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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