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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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
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
化学性》GBZ/T229.2-201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201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
五、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5.1.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5.1.2各级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责任
负责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办法。
负责制定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5.1.5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5.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
5.2.1日常监测管理
安全环保部为各单位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各生产单位负责安全环保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2)配备便携式温度、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并做好日常监测数据记录和存档。
(3)员工100人以上要配置专职健康管理人员。
5.2.2检测和评价管理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检测和评价管理,并负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生产期对各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评价。
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2)将检测数据在公司设定的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公布;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要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5.2.3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列入《高危粉尘作业目录》或《高毒物品作业目录》;
2)作业岗位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
3)该岗位曾有工人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或诊断为职业病的;
4)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5)其他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后果的作业岗位。
5.3职业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
5.3.1岗前告知
各单位负责招聘的部门与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于“未来没有经过体检离职的人员视同他没有职业病”。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合同附录或附页形式加以说明。
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各单位安全环保负责人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5.3.2作业场所告知
安全环保部负责将检测的结果公开公布可以张贴在食堂或大门处和有害因素超标的岗位上。
公示提供检测资质和检测报告。
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结果、评价结果等。
各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全厂布置图。
主要包括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为重点。
安全环保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
5.4.1检查方式
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1)日常检查:
各岗位员工负责在交接班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排风扇、喷淋、洗眼器、个人防护用品等)的检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性检查和抽查。
各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
及时报告安全环保管部,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
每月安全环保部组织对下属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及隐患进行排查。
(3)专项检查:
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专项季节性检查。
如夏季防暑、冬季防护设施防冻等检查。
根据职业危害的噪声、粉尘、高毒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4.2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负责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警示标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各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技术、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普查,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负责在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期限内进行跟踪复查。
隐患整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复查,验收,并专门记录。
5.4.3记录
安全环保部制定检查表和隐患整改台账,并做好记录档案,至少保存3年。
5.5职业危害申报
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中介服务机构检测后,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申报时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按要求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申请审查,审查通过后,申报材料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存档,存档时间为5年。
各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申请变更并完成申报: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知识及职业病防护的培训教育。
5.6.1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具体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本岗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5.6.2培训对象,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对象具体包括:
(1)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岗位调动时,进行岗位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5.6.3记录
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由各单位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培训效果评价、受训人员掌握情况验证记录等。
5.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5.7.1工作要求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生产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定期对检测仪器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验和检测。
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巡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跟踪整改实施情况。
5.7.2工作内容
岗位操作工负责每天工作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监测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保养检修计划。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机修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暂时处理不了的,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无临时防护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要编制现场应急预案。
存在危险比较大的的地方要设立应急急救用品。
5.7.3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机修人员填写后交本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保留存档,至少保存3年。
5.8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各单位生产部门负责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的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用品购买计划,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LA安标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选择有LA安标认证证书的产品类型有:
(1)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毒过滤元件;
(2)防护眼镜、眼罩、焊接面屏;
(3)安全鞋;
但各类护耳器。
各单位库管员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环保部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用品发放。
5.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综合办办负责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9.1职业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职业监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9.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9.3职业健康检查
各公司综合办负责从事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身体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体检的医院要有资质;
不得安排未进行体检
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只要接触到有害因素的岗位人员每年都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各单位综合办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向各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公司综合办负责从业人员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他事项执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要求)。
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公司综合办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中、后可能受到职业危害以及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在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时,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5.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10.1制冷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制冷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1)作业人员要掌握本岗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经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通风、除尘设备,并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3)作业前,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及时更换;
(4)作业时,佩戴好耳塞、手套等,否则不能作业。
5.10.2酸碱操作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酸碱操作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2)作业场所必须张贴MSDS;
(3)进行酸碱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防酸碱服、防滑鞋),并使用防护用具(手套、面罩等);
(4)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酸碱作业;
(5)在酸碱工作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如洗眼器),酸碱区急救防护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6)发现酸碱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0.3电焊工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电焊工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
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5m;
运输使用轻拿轻放;
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
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
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6)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5.11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5.11.1事故汇报
执行《事故报告、调查、跟踪和追究处理管理制度》。
职业病的员工待遇参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中工伤员工待遇执行。
5.11.2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生产现场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
车间负责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并根据事故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
在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小组,救援小组设在本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由救援小组组长本单位负责人指挥;
处理事故时,应在事故附近选择安全地点,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指挥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援工作。
5.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危害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集团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部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本单位负责人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单位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各单位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拒不执行本办法、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单位。
5.13职业危害应急管理
5.13.1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各车间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区域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动力车间、制糖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分为: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5.13.2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现场急救互救:
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
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封闭现场:
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
5.13.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拨打医疗救护电话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5.13.4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加强气体监测;
加强通风管理;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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