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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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会议:
58
通过日期:
26:
1973
主题分类:
儿童消除劳动
最低年龄
招生就业
主题:
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
文件中显示:
法语
西班牙语
现状:
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
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
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
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
第1条
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
1。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
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
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
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4。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会员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后,可与雇主和工人来说,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协商,初步指定了14岁的最低年龄3条的规定。
5。
凡已指定的前款规定而14岁的最低年龄应包括对根据第三条的国际劳工组织22日提交的一份声明中宪法适用本公约的报告会员-
(一)该公司的理由这样做存在;
或
(二)它放弃其权利,利用从一个表示日期的有关规定本身。
第三条
对于进入任何类型的就业或工作根据其性质或在其中进行的情况下最低年龄可能危及健康,安全或道德的青少年不得少于18年。
就业或工作类型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进行协商。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或主管当局经协商条件与有关机构的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就业或授权由16岁以下的工作的健康,安全及有关的青少年道德得到充分保障,而年轻的人已接受了足够的活动的有关分行具体指导或职业培训。
第四条
在必要的范围内,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这些组织协商后可排除在本公约限制就业或工作类别提出申请,其中应用出现特殊和重大问题。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应在其第一份报告列出了下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任何可能已经在本条第1款排除根据公约提交的22个类别的申请,提出的原因这种排斥,并在以后的报告应说明其法律和实践的类别和程度排除方面的立场,就其效果已得到或建议给予这些类别中就公约。
就业或本公约第3条所涵盖的工作,不得被排除在公约在根据本条申请。
第五条
的成员的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可能,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限制了初步磋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各会员国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身,应当在其批准书所附的声明,经济活动或经营类型的分支机构,这将适用于该公约的规定。
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作为下列最低:
采矿及采石业,制造业,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卫生服务;
运输,仓库及通讯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生产农业事业,但不包括家庭和小规模集团生产供当地消费,而不是定期聘请雇用工人。
任何限制了这种在根据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条会员-
(一)应在其报告显示条下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情况宪法第22至于哪些活动是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就业和分支机构或青少年及儿童的工作任何可能会被更广泛地实现该公约的条款的适用方面取得的进展;
(b)可在任何时候正式延长给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声明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公约并不适用于儿童和青年工作的人做在一般情况下,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或由人来做工作至少14岁的承诺,如果这些工作开展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教育或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课程;
(二)对培训方案主要或完全的承诺,这方案经主管机关核准,或
(三)指导或方向的计划,旨在促进建立一个职业或线路选择的培训。
第七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在光线工作,是就业或人员13至15岁的工作-
(一)不太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发展;
(二)不损害,如他们在学校的出勤率,他们在职业指导,或由主管机关或经批准的能力受益于收到指令参与训练方案。
国家法律或法规也允许就业或人员谁是至少15岁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符合载于分段提出的要求,义务教育工作
(一)和(b)项1款。
主管机关应确定在何种就业或工作,可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并应规定的小时数在此期间,和在其中就业或工作等可能进行的条件。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会员已利用了该段的规定,2条第4本身规定可能,只要它继续这样做,代替13岁的年龄12和1415条第1款和15岁的年龄在本条第2款14。
第八条
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主管当局可允许在个别情况下授予许可,例外情况下禁止就业或工作中规定第二条本公约作为参与等用途在艺术表演。
这样授予的许可证不得限制期间的小时数和规定的一些职业或工作是允许的条件。
第9条
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惩罚规定,应由主管机关,以确保本公约规定的有效执行。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应确定为与人施行责任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规定的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应当记录,由用人单位提供,这样的登记册或文件应包含姓名和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充分证明,其中他的人雇用或为他工作谁,谁是未满18岁。
第10条
本公约修订,基于本条款第一条规定,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修剪机和煤机)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即将到来的在本公约生效不得接近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或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为进一步批准。
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应进一步批准时封闭所有的各方已同意受本公约的批准此类关闭或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宣言。
当本公约的义务,接受-
(a)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三)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及不低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在海上就业的尊重这是一个会员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按照指定的本公约第2条或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五)在就业方面的海上捕鱼由一个会员这是一个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根据指定条本公约或2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在海上捕鱼的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六)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党,以及不低于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年龄少指明条根据本公约或2成员指定,这样的就业年龄适用于煤矿井下在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如果当本公约应生效。
接受本公约的义务-
(一)款涉及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按照与第12条退约,
(二)在农业方面应涉及的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按照谴责条9段,
(c)在海上就业方面应涉及与第10段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按照谴责,并按照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与第12条,
第11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2条
本公约应仅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劳动组织,其已与总干事登记批准书的人。
它应起十二个月后发生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生效。
此后,本公约应自生效对于任何会员国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月。
第13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退出后十年,自本公约之日起生效的第一个请其登记的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行为,过期的成员。
这种退约不生效,直到一年后,其所登记之日起生效。
凡已批准本公约并没有在一年内,继在前款所述十年期间,行使解约权利本条规定期满成员也会再遵守十年内,此后,得依在每个十年期间,在本条规定的任期届满本公约。
第14条
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通知国际劳动组织的一切批准书和由他组织的议员谴责登记所有会员国。
在通知了被传送给他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机构的成员时,总干事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的日期后,该公约开始生效。
第15条
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应传达给秘书长的联合国按照条的规定,联合国的充分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行为按照他的注册与登记资料宪章102以上各条规定。
第16条
在这种时候,因为它可能认为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当向大会提出对本公约的工作报告,并应审查放在了会议的议程整体的修订问题可取或部分。
第17条
如果大会通过新修订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
a)由一个新的修订公约的成员国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尽管有上述是否以及何时新修正公约已生效的第13条的规定;
b)自该日起,新修订公约生效,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本公约应在任何情况下,仍应在其实际有效的形式和内容对于那些已批准但尚未批准公约的成员国修改。
第18条
对本公约文本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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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 公约 C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