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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规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效劳、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展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效劳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效劳、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根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XX。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平安、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1〕; 〔二〕负责人XX明,经办人的XX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XX及其复印件; 〔五〕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2〕; 〔二〕负责人XX明,经办人的XX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XX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
交通行政可实施程序规定?
和本规定规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可或者不予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可或者不予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的,应当出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可决定书?
〔见附件3〕,明确可事项。
在10日向被可人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可证?
,在?
道路运输经营可证?
上注明经营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的,应当出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可决定书?
〔见附件4〕,明确可事项。
在10日向被可人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可证?
,在?
道路运输经营可证?
上注明经营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可决定书?
。
第十三条 被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
道路运输证?
。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效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可事项、扩大经营围的,按本章有关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
道路运输经营可证?
核定的经营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可证件。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经常性的平安、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
。
?
道路运输证?
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XX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XX。
第二十四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制止货运车辆违反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制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案。
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公布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缺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
合同法?
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公布的?
汽车货物运输规那么?
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 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格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可证核定的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效劳功能。
第三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平安管理,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展平安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平安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平安生产。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展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展货物的搬运装卸。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
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制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效劳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效劳应当坚持自愿原那么,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效劳;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容。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视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展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构造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
道路运输证?
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视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视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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