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民事答辩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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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王某敏,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111号某某北区22-15-101室。
被答辩人:
张某江,男,汉族,1941年3月1日生,现住赞皇县某某乡某某村。
张某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111号某某北区22-15-101室。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答辩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本案房产无论从购买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答辩人与张某辉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答辩人从未听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某江与答辩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答辩人第一次听说,而且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何从答辩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王某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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