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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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让方):
E-mail:
鉴于:
甲方将其拥有完整产权的金额为万元的应收帐款收益权以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定义或解释】
“应收帐款收益权”是指产权归属于的应收账款资产包因基于本协议转让而约定应支付的本金及约定未来收益。
“收益权”特指应收帐款双方约定应支付的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
“转让价款”特指双方通过约定确定的转让应收帐款收益权的价格。
“转让与回购”特指本协议项下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方式,即乙方将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期限届至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收益;
并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期限届至前由甲方按转让价款回赎标的资产的融资安排。
“标的资产”产权归属于的,通过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应收帐款收益权本金—万元(转让与回购价格另行依照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间的利息按年息率%计算后,由转让方另行向受让方支付(标的资产名称:
)。
“相关文件”是指与协议履行相关的所有的合同文件。
“前交所”特指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
第二条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后至回购期间的相应收益另行按%/年计算,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计算公式为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间的收益=转让价款╳%╳N/365
第三条转让/回购价款划转
(一)乙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向前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计算公式为:
交易服务费=转让价款╳%。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将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价款划转至前交所指定账户。
前交所收到全额转让价款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应在支付交易价款的1个工作日内将前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前交所指定账户,前交所将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1.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3.前交所指定账户:
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1014592318000
(三)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即视为甲方收到转让价款之日。
(四)应收帐款收益权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甲方依据到期回购约定将回购价款全额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回购价款划至乙方公司上述指定账户之日即视为乙方收到回购价款之日。
第四条应收帐款收益权交付
(一)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全部相关应收帐款收益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后交付给乙方;
应收帐款收益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乙方委托前交所代为保管。
(二)甲方承诺与保证履行与本次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应该或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帐款转让通知等,并承诺承担与此相关所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应收帐款收益权转移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甲方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相关对第三方应收帐款及其相关权利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
(二)应收帐款收益权转移后,乙方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应收帐款收益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
第六条标的资产管理
标的资产在转让期间,乙方委托甲方负责管理标的资产项下应收帐款,该应收帐款的本金、利息等由乙方代为收取。
当标的资产所回收利息或其收益不足支付本协议项下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间的利息时,概由甲方承担按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额收益等相关责任。
第七条标的资产置换
在标的资产回购前,如出现标的资产应收帐款发生提前到期、逾期或不良等情况时,甲方及时负责以正常贷款不低于等额置换标的资产中发生逾期贷款。
第八条回购义务
本协议项下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限为天,转让期限自甲方指定账户收到转让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期限届至前1个工作日甲方须以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及收益金额回购乙方持有的应收帐款收益权。
回购价款=转让价款+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间的收益(计算公式:
转让价款%N/365)(简称“回购价款”,即兑付资金)。
否则,甲方承担每日万分之十(基数为逾期支付的回购价款额)的滞纳金,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甲方回购应收帐款收益权的责任和义务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债券收益权存在法律瑕疵或权利负担,或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法律条款或合同条款,或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等,主张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回购应收帐款收益权的义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回购价款足额支付之日起,乙方对于应收帐款收益权享有的一切权利转移给甲方承接,乙方不再享有对于应收帐款收益权的任何权利。
第九条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相关有权机关的批准或
授权。
2、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约代表已得到甲方有权部门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甲方保证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转让应收帐款收益权的真实情况,不隐瞒与订立本协议
有关的重要事实,不提供任何虚假情况,保证向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或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4、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帐款收益权项下应收帐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
利的限制,该应收帐款真实、合法、有效;
甲方未对该应收帐款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且未转让给他人。
5、甲方保证对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应收帐款与借款人未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转让
该应收帐款,并保证也不增加类似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借款合同中涉及借款金额、还款日等可能影响乙方应收帐款的要素进行更改。
6、甲方保证本协议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减免标的资产
相关债务人及其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义务及其责任。
7、截止至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
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8、截止至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
本协议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9、甲方声明在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限届至前,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
况或本协议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保证于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相关有权机关的批准或
2、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
签署本协议。
3、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满足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按时、
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应收帐款收益权转让期间,乙方不得在该应收帐款上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也不得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或造成标的资产任何损失。
第十条保密条款
(一)各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守
秘密,除法律规定或者有权机关要求披露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以及守约方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均通过本协议中所
列明的通讯地址,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对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二)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均视为送达;
通过信件方式发送的,信件一经受送达人或其亲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何员工,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即为送达。
(三)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
方变更通讯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二)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
同意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应收帐款清偿且资金回收完毕之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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