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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两层含义: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
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
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
西方近代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核心内容: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特点:
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
提出社会契约论)
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历史法学派(1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2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自发地形成的,它不能人为的通过立法来建立。
因此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
分析法学派(将法律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认为只要是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反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
西方现代法学:
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强调对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和认识,强调将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区分开来,强调自然法是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强调人的绝对价值和平等、自由权在实在法中的体现和落实。
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修正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部分观点,认为法并不是没有善恶之分的,虽然良法和恶法仍然没有确切的划分标准,但是最低限度的被所有人认可的自然法是存在的。
这是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学的让步。
另外,哈特认为法并不是只有制裁性,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既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也是“设定权利的规则”。
社会学法学(法律是一种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关注法律的运行机制而不是其抽象内容;
强调法律所促进的各种社会目的而不是制裁;
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将法律更多地看做能带来社会公正的手段或指南,而不是一尘不变的模式);
经济分析法学(一个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们的本性,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利用);
第二章法学性质
法学的基本属性:
科学性、人文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民族性和普遍性、时代性与历史性。
第3章法学体系
五分法: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
其含义是: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2、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体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律特征
一般特征:
规范性、概括性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一)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二)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可诉讼性
4、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二)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法律具有强制作用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分配社会利益
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二)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三)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第6章法律起源与法律发展
法律产生的规律:
⒈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的过程。
⒊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第七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1.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的渊源,或法源。
2.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
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
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三)中央法规(四)地方法(五)规章(六)国际条约
4.法律的一般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
概念
是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内容
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逻辑性强。
内容不清晰,需借助相应法律技术去发掘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立法程序
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
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
功能
具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社会改革功能。
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性,难以掌握,其内容容易发生争议,不具成文法上述优点。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主观认识,容易导致法律和社会的脱节。
不成文法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存在立法者和守法者的差距,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司法适用
基于语言的不特定性,因此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很高。
并且明确的规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有限。
因为不成文法本来就不完全依靠明确的语言表达内容,因此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
并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
普通法
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为根本大法。
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立法主体
制定和修改一般来自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会议。
根据法的位阶不同可以由最高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
根本法的程序更严格,不论是法案的提出、审议还是表决都与普通法有差异。
在我国,修改宪法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由2/3通过。
基本内容
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广,具有原则性。
是根本法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性。
效力等级
根本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原则和依据,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地位,任何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和监督
解释权力和监督权力一般被宪法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
除立法机关之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解释和监督权。
(3)实体法和程序法
(4)国内法和国际法
(5)一般法和特别法
第8章法律结构与法律效力
第1节法律结构
(一)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二)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
第二节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
⒈假定条件。
用来表明何种情况发生或哪些条件具备时,相关的事件和行为才由此规则调整。
⒉行为模式。
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
⒊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部分表明人们遵守它会得到法律怎样的保护,而若违反法律的要求时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律后果有两大类:
一类是肯定性的,第二类是否定性的。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根据行为模式与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个种类。
2.据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两类。
3.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两类。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法律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从静态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则的创制以及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依据的准则。
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结构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要素。
(2)法律原则的作用
1.立法上,是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助于法律完善
2.手法上,增强手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3.对于正确的执法和司法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指明执法、司法的正确道路,是执法、司法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1.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依据和稳定性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类。
2.根据法律原则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两类。
3.根据法律原则所涉及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类。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是规则的概括和精神,法律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和体现,两者发生矛盾时规则不应当违背原则。
第四节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法律效力的等级原则
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⒉等级序列原则。
⒊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针对同一制定机关在不同时间关于同一事项制定的两个以上的法律。
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仅适用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中。
第9章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
第10章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内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与行为意欲影响和改变的对象,是连接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
即是具体将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客观基础与中介: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其他)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和条件)的定义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和前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类别。
(二)根据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体化,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两类。
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一方是特定而具体的,而义务一方是除了权利一方之外的所有人,是不特定,不能具体化的。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横向法律关系或对等法律关第)关系和隶属型(纵向法律关系或不对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两类。
(四)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两类。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是法律规范。
2.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第2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是一种特殊意义的义务,具体说,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
法律制裁:
是指责任主体根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现实化的被强加了某种惩罚性的措施。
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现实化。
法律责任若未被免除(未现实化)就一定带来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归责过程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活动过程。
1归责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归责权力的或依授权获得归责权力的主体。
2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性质、期限、承担方式等必须以预先生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归责主体的归责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
(二)公正原则,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在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本着符合基本社会公正、法律公正的原则精神进行归责。
法律表现为: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归责要坚持“罪责相适应”
3归责过程中归责主体要坚持法律面前从平等原则,任何主体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同等的追究;
但要注意特定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
(三)效益原则,在立法时对某种违法进行设计法律责任时要考虑犯罪成本、犯罪代价或风险因素。
以较小的投入先得到最大的产出。
三、“免责”的几种情况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诉辩交易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以及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等。
第十一章法系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起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
强调私法和公法之间的区别;
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法学法典及其独特的法源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
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由于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两大法系的各国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方法等方面有不断靠拢的趋势。
表现在:
1大陆法系中,判例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行政法方面;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日益增多,开成制定法与判例法并重和相互作用的局面。
2在法典化问题上,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英美法系在传统上不采用法典形式。
但后来发展成,英美法系也有少数法律采用形式,大陆法系的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并未采用法典。
3在法律的分类上,大陆法系有公私法之分,英美法系则无此划分,而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后来发展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中也逐渐倾向于公私法之分。
第十二章法治概述
法治,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法制,静态理解即法律制度。
动态理解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
二、法制与法治辨析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
而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是为政治服务的,没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法制只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独立于其他各种制度的法律制度。
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是为政治服务的,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
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
3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至上权威,法治是法律对公民、组织和政府行为的有效规则,特别是对运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
法制与法治又是紧密相联的。
1法治是法制的前提,因为只有在以法治国的治国思想和主张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
2法制又是法治的保障。
因为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以法治国的治国主张得以实现。
3如果没有法治思想的指引,就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制;
反之,如果没有法制的保障,法治也只能是一个空洞的主张,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法制状态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法治,但法治状态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作为基础。
从法制向法治的过渡需要民主政治的确立和法律权威的提高。
三、法治与人治辨析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办事原则、民主模式、法律精神和理想追求,与人治相对的。
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其含义包括:
1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2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终究权大于法。
3大于法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极权。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在于:
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交给统治者个人,使之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衽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
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
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
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4、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2.民主与法治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民主建设应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从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
同时,法治建设也要纳入民主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的民主化。
既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5、“十六字方针”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违法必究是对有法可依的进一步强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6.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构成: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人民民主;
法制完备;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权力制约。
其他章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三)民主立法原则(四)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另外,在中国当前的立法工作中,也要强调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等等。
地方立法在坚持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坚持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的原则、坚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原则、坚持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最根本、最重要)二、合理性原则三、正当程序原则四、效率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责任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公正原则
1.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生命和永恒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必备条件。
2.司法公正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独立的、不偏不倚的进行司法活动。
3.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尤其重要。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1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2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3要进一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和业务素质。
4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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