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要点1105P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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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GB1-PE管安装专项应在许可申请书和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
A3GC类(工业管道)
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A4GD类(动力管道)
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动力管道指火力发电厂围墙范围内的上述管道。
A5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
长输(油气)管道的带压封堵许可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A6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
指在管道施工现场进行工厂化预制管道防腐层作业,不包括管道防腐层的现场补口补伤;
压力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针对埋地管道的防腐作业,不包括架空敷设管道的涂料防腐作业。
(1)安装单位申请的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GA”、“GC1”、“GD1”、“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和其他类别的许可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
(2)许可项目中,GA1甲级可以覆盖GA1乙级、GA2级,GA1乙级可以覆盖GA2级,GC1级可以覆盖GC2、GC3级,GC2级可以覆盖GC3级,GD1级许可以覆盖GD2级,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和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的甲级可以覆盖乙级;
(3)GC1级中空分装置专项条件按GC2级,GC2级中的集中供气、制冷专项条件按GC3级;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管道高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G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第二个主要变化是:
申请条件不再与施工企业资质挂钩,改为规定必要的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检验手段和企业规模(注册资金、职工总数、办公条件)等,并调整了资源条件要求。
同时也不需要相应类、级别压力管道的施工业绩;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标准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其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各项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等;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及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等;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试验条件。
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与专业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1.资源条件
B1 通用条件
B1.1 专业人员
B1.1.1管理人员
设置质量保证工程师和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本专业年限4年以上;
(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
B1.1.2技术人员
有与安装许可级别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且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B1.1.3检验检测人员
(1)根据安装许可级别配备必要的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无损检测分包时,不需要配置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相应的人员,但是至少配备1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其中GA1甲应为RTⅢ或UTⅢ资格,其余均应具有RT或UTⅡ级以上(含Ⅱ级)资格。
GB1PE专项不设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
GC1、GD1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
(2)根据许可安装级别配备2名以上理化检验人员,(专项条件允许外协的可不配备),但是至少应当配备1名理化检验责任人员;
专项条件中并未出现“允许外协”的说明。
所以应理解为需要配备2名以上理化检验人员,但专项条件中不要求理化试验设备的,是否可以只配备1名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尚不明确。
;
(3)按照安装工程检验和工序检验(如原材料检验、预制检验、现场机械加工检验、焊接检验、工程结构检验、压力试验)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数及其中应有技术员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规定
GA1甲
GA1乙
GA2
GB1
GB1PE
GB2
GC1
GC2
GC3
GD1
GD2
20
6
3
2
1
10
——
(1)1
B1.1.4技术工人
(1)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持证焊工必须与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从事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所有参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焊接的焊工均须与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仅仅是许可规则规定数量的焊工。
(2)其他技术工人,包括管工、热处理工、起重工、电工、封堵操作工、防腐蚀工、(机械操作工)等,其数量应当能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
B1.2生产条件
B1.2.1场地
(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许可级别项目相适应的原材料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满足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材料分批存放的要求;
(3)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符合规定的去湿保温设备、烘干设备,以及适应安装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4)建立压力管道工程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5)自行配备理化检验设备时,有专门的理化检验场地。
B1.2.2生产环境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现场施工设备和工装设备的存放、现场施工条件等施工生产环境规范,并且确保现场试验和检验检测的条件。
B1.2.3安装设备
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工序配置相应的设备与工装,包括各种现场加工和成形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干燥设备与热处理设备等。
安装设备的数量、施工能力以及检验能力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
B1.3检测手段
(1)根据许可项目检验检测的需要,配备理化检验设备与相应的检测仪器;
(2)自行承担无损检测,应当配备满足安装需要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活动房暗室;
(3)配备满足许可级别的耐压(压力)试验与泄漏试验的专用设备,试验设备上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4)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检测计量器具。
2.业绩条件
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取消了原规定的每年和五年应该完成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量的规定。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第三个主要变化是: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理要求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
不再“参照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要点见附件。
2.通用条件B1.1.3中规定:
安装单位应当从机构设置上保证检验、检测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3.各专项条件中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设置要求如下: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要求设置的质量控制系统
控制
系统
材料
工艺
焊接
热处理
管道防腐补口
清管
扫线
检验
理化
无损
检测
设备
GA类
●
×
GBPE专
GB2-1
GB2-2
GD类
带压封堵开孔、封堵、置换、管道预制、焊接、管道防腐、试压、无损检测。
管道防腐防腐工艺、材料、表面处理、质量检验、设备。
计量控制系统不要求设置。
第三章安装许可程序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第四个主要变化是:
许可程序的改变
1.申请时采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并细化了需要提交资料的内容;
2.取消了已经取得地方受理批准的许可单位再申请更高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时需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改变原申请表格式)
3.明确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限,缩短了受理审查和审查批准的时限;
4.请受理后要先落实试安装工程项目,试安装时应先向受理机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在施工过程接受监督检验;
5.取消了持证期间施工业绩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机构)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进行网上申报: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2009年第67号
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
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情况下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许可类别表原件、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申请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
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对于同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同一种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如果其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级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换证单位,换证评审时可采取简易评审程序(即换证评审机构在换证评审时,可以适当减少评审组成员、缩短评审时间等方式进行)。
1.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的;
2.未申请新增许可项目或者单位资源条件、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低于许可条件变化的;
3.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的;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且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
5.无举报投诉或者经调查举报投诉不属实的。
申请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换证单位,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
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换证评审的,不得连续实施2次。
第十二条许可审批机构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构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由许可审批机构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已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安装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每个级别只限一次管道试安装)。
试安装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新许可规则与原实施细则对比,第五个主要变化是:
明确规定鉴定评审应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并取消了联审过程;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构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七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相关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八条规定: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安装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安装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对安装单位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许可范围。
1)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清单;
(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安装、改造、维修的设计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二)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三)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为核实生产条件的相关资料、档案、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协议以及相关的台帐,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近期职工工资表、产品(设备)的相关明细表及有关凭证,核实注册资金、职工总人数、年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受理的申请书,核查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范围(许可项目级别、类别、种类)。
鉴定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代表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基本情况确认表内容包括确认申请项目(种类、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确认单位地址等。
2)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安装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3)现场鉴定评的一般程序
1.首次会议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压力管道试安装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
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2.现场巡视与受理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
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加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起重设备、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调试、装配、其他特殊试验的场地和设备,以及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试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零部件标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标识、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通过现场巡视或者专门核查,核实检验与试验设备装置的数量、能力、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现场巡视或者专门核查,核实申请单位地址、厂房场地、生产设施和设备、工装模具、生产业绩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分组审查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了解责任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了解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质量控制、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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