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专项项目施工合同非土建非招标项目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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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
2.1项目概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工程”)的施工,并由乙方负责完成[]。
2.1.1工程编号:
2.1.2工程名称:
2.1.3工程地点:
2.1.4承包范围:
2.2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相应工程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2.3施工进度
2.3.1[]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2.3.2[]通过本项目全部初验工作。
2.3.3[]通过本项目全部终验工作。
2.3.4工程进度计划表详见附件。
2.3.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第三条工程材料和设备
3.1除以下材料由甲方提供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均由乙方提供:
3.2标准和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
3.3材料、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
3.3.1乙方在相关材料、工程设备等进场时应邀请甲方进行试验和检验,并为甲方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甲方。
3.3.2甲方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3.3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负责本项目内部相关协调工作。
4.1.2指定甲方现场代表(更换现场代表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质量,办理工程签证,协助乙方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1.3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等。
4.1.4负责按时组织工程初验、终验。
4.1.5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办理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提交施工组织计划交甲方审定。
4.2.2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指定乙方现场代表[](更换现场代表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具体组织现场施工并处理施工现场中出现的问题。
乙方在具体项目中的项目总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合理配置,并应以甲方要求为准。
如乙方指派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增减或调换。
4.2.3乙方必须以公司正式在册、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人员参与工程施工,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4.2.4乙方不得分包、转包项目。
4.2.5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设计批复和设计变更,遵循国家和部颁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严格保证施工质量。
4.2.6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2.7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XX设备、设施损坏、XX阻断,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4.2.8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XX及甲方关于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4.2.8.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附件1),并严格履行。
4.2.8.2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不得挪作他用。
4.2.8.3本工程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计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不迟于最后一次工程款支付。
4.2.9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XX设备安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XX管道和XX线路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年;
在保修期内若出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在乙方所在地区(市)县6小时、其他区(市)县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处理修复并承担费用;
且乙方应积极为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和维护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
4.2.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
第五条验收方法和标准
5.1全网初步验收
5.1.1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按甲方要求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
甲方于收到申请及资料后[]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则由甲方签署乙方提交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
自全网初验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载明的初验合格之日进入试运行阶段。
5.1.2初验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开始重新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5.2.1试运行期[]。
5.2.2试运行期内,系统运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如果出现不符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
试运行阶段(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日,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3试运行结束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的终验申请报告,甲方在接到申请后[]日内按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
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
经终验测试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测试标准,由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终验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更正和修改。
乙方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
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因甲方要求改变方案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且乙方无需就已确认的延误期间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5.4工程验收及系统运行适用以下标准:
5.4.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
5.4.2原邮电部、原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XX以及本合同甲方发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5.4.3招投标或竞价文件的相关约定。
5.4.4审定的设计文件、设计批复、设计变更和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资料。
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5.5乙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建标[2000]2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各专业施工规范(详见附件2)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乙方施工仍未能符合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中止直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为规范XX建设市场,约束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同时向甲方交纳[]万元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乙方并应及时补足。
6.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后的剩余款项(如有)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如双方继续开展其他项目合作的,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剩余款项直接用作其他项目中相应金额的乙方履约保证金。
6.3若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每次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万元,乙方并应及时补足:
(1)乙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施工中有挂靠或被挂靠行为。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
(3)乙方存在不正当竞争、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XX或甲方的利益或信誉。
(4)乙方有故意毁损XX或甲方声誉的行为。
(5)乙方私自处理工程拆旧材料。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7.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含税价)按照下述第[]种确定:
(1)按工信部XX[2016]451号文及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文确定取费标准,乘以双方约定的折扣[]%进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合同价格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如合同价格超出签约合同价[]%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如果审计金额少于签约合同价,对于差额部分,乙方应当于审计结果做出后[]日内予以退还。
相关费用明细详见附件[]。
(2)签约合同价为固定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增值税率[]%,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7.2支付方式
7.2.1开工付款
工程开工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计人民币[]元(¥:
[]):
(1)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7.2.2初验付款
本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计人民币[]元(¥:
(2)发包人签署的全网初验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原件各一份。
7.2.3终验付款
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的,发包人审计机构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合同价格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日内,发包人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并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及安全生产费后,向承包人支付剩余款项:
(2)发包人签署的全网项目终验报告和终验合格证书原件各一份。
(3)结算单原件一份。
签约合同价为固定合同价格的,发包人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并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及安全生产费后,向承包人支付剩余款项:
7.2.4安全生产费
(1)金额:
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2)支付方式及时限:
7.2.5发票
7.2.5.1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包人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发包人,送达日期以发包人签收日期为准;
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发包人无法抵扣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7.2.5.2如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发包人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7.2.5.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第7.2.5.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如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票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3本合同项下款项的所有支付由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承包人。
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发包人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
承包人信息如下:
7.4本项目合同价格已包含发包人就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和全部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需就本项目施工事宜向承包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7.5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7.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发包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如承包人对上述款项的扣除有任何异议,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7.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8.1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方式包括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本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详见附件[]。
8.2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在工程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执行)。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存在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整改。
8.3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为期[]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即保修期),不得低于本合同第4.2.9条所列最低保修期限。
8.4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收取服务费。
8.5如甲方变更本项目系统使用人、所有人或硬件所有人、持有人,通知乙方即可。
前述变更事宜不影响乙方继续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工程结算及资料移交
9.1工程竣工结算:
9.2工程终验合格后[]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移交工程的全部资料文件。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培训
10.1乙方应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10.2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能够熟练的操作和使用其使用的应用系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
11.2乙方存在本合同6.3条规定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11.3工作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由于乙方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或重新调试)、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或重新调试)、保修期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乙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
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11.4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
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支付违约金。
11.5乙方应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对乙方申报的工程结算费用,经甲方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查,审减额为送审总额[]%(含)-[]%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等同于审减额的违约金,如审减额为送审总额以下[]%以上(含)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双倍于审减额的违约金。
11.6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1.7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外,乙方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或者谎报。
否则,除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违约金。
11.8除非甲方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11.9根据本条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时,如无合同价格依据,则违约金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计算。
第十二条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12.1本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2.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2.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2.4乙方保证本项目施工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以及最终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协议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保密
14.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
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4.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材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4.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4.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5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持续有效。
14.6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十五条风险转移
15.1工程初验合格之前,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初验合格之后,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由甲方承担。
意外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致使工程设备或元器件等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7.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7.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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