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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255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53件,仅占5.51%;
2007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159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34件,仅占5.32%;
2006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117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12件,仅占4.07%。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
通过调研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被害人或其亲属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不理解,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因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案件存在证据收集瑕疵、同案人在逃、存在影响量刑的疑点等诸多因素,导致量刑无法达到被害人或其亲属满意的程度,特别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恶性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旧观念,往往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法院审理不公、违法办案、对被告人量刑畸轻,遂四处申诉、信访,导致案结事不了。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死缓,被害人亲属却认为量刑过轻,到处申诉、信访。
2、被害人或其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难问题不理解,认为判决确定了自己的权益,必须得到实现,就不管客观上被告人是否具备赔偿能力,都要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在得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害人或其亲属往往不能接受办案人员的答复和解释,会利用当前的接访机制进行申诉、信访,以求得解决。
(二)被告人方面的原因
1、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贫乏,在不能正确认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总认为被告人被定罪不当或量刑过重。
例如认为被告人通过柜员机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或者被告人聚众斗殴、妨害司法等行为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不应被判处刑罚或刑罚过重;
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处罚较轻的犯罪,比如是抢夺不是抢劫、是非法拘禁不是绑架,故不服判决,通过媒体、信访、上访等各种途径要求无罪或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或重刑,故意歪曲事实,对其行为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辩解,否认犯罪、犯重罪或重刑情节。
被告人亲属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其申诉、信访。
3、被告人亲属有积极赔偿行为,但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酌情从轻处罚达不到预期目的,故要求拿回所给付的赔偿款项,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审判方面的原因
1、案件的审判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部分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是案结事不了的原因之一。
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裁判文书存在写作质量问题。
有些案件的裁判在实体和程序上并无问题,但由于制作的裁判文书在事实叙述、证据认定、罪责划分或说理释法等方面存在疏漏或不透彻的问题,当事人看不明白、理解不了,便申诉、上访讨说法。
②法官机械办案,判决没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许霆盗窃案”,最初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正义观,而囿于法条,机械地作出判决,以至于判决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招致大量的责备。
③法官业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法院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因素造成部分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错误,从而导致被告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或对法院不信任,提出上诉或进行申诉、信访。
2、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我国刑法对个罪的刑罚大多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知识结构、看问题的角度等原因,法官对案件情节、量刑的理解和裁量难免会出现差异。
结果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量刑不一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也不统一,同类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有的被维持、有的却被改判,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量刑结果,势必影响司法权威,导致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的心理不平衡、不理解,从而“案结事不了”。
(四)执行方面的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问题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主要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出现在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案件中,一方面被害人遭遇不幸、处境艰难,非常需要赔偿款进行治疗或对亲属进行扶养;
另一方面被告人大多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条件较差且已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低,从而导致矛盾出现。
被害人亲属一方往往因为亲人遇害、致残而情绪激动或因为被害人伤亡之后家庭经济窘迫,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无法达到被害人的期望,矛盾便容易集中到法院。
被害人亲属会觉得法院的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并将问题全部归责于法院,进而就会申诉、信访,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健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很容易能够胜诉,但因为被告人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
而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基本还没有建立起来或很不健全,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进一步增加了不满情绪,在其生活陷于困顿时,只能拿着判决书找法院要钱,造成案结事不了。
2、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历史形成的传统诉讼文化中,存在很深的“清官”情结,群众往往不相信法律,不相信程序,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寻求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
在我国现阶段稳定压倒一切的环境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示范”效应。
结果引发了更多的申诉、信访,包括刑事审判领域,被告人一方或被害人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时,也采取上访甚至闹访手段来给审判施加压力,以图改判或重判,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对策
通过分析上述原因可以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其表现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申诉信访要求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直接原因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
而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第二方面是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上,其表现是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上诉或申诉信访,直接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
而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做到“案结事了”,从人的因素来说,应做到使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和程序都口服心服;
从物的因素即经济方面来说,应做到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困境尽可能得到救助。
为了解决案结事不了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确保案件质量,铺开阳光审判,是案结事了的基础
刑事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人民群众是否认同。
如果案件审理中存在错判、漏判或者程序违法等质量问题,怎么可能要求当事人服判息诉、人民群众认同呢?
审判实践中许多“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其原因就是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争议。
因此,要想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就必须将案件质量这一基础打扎实。
1、提高司法能力,改进文书质量
司法能力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
除了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社会知识和逻辑思维、写作能力之外,组织上的教育培训也要进一步加强。
可以通过完善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高效、实用的培训交流机制,对法官进行对口业务培训和裁判文书写作技能指导,务必使法官整体的司法能力得到全面、不断的提高。
不仅能正确处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杜绝出现错判、漏判或程序违法等现象,而且善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严谨地表述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依据,通过充分、清晰的释法说理,让普通民众看得明白、理解得了、能够信服。
调研发现,进行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是不少法院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采取的措施之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完善推广。
2、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
责任心、公正心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
为确保案件得到认真负责的公正审判,除了法官自律、审批程序和组织纪律的约束之外,还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机制。
通过各种监督渠道和评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纠正。
各地法院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例如梅州、深圳等中院建立了每年或每季度一次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全市两级法院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形成书面报告通报全市法院,对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对于案件质量,评判标准实际上有三个:
一是法律标准,二是当事人标准,三是社会标准。
评判角度则有两个:
一是实体上的评判,二是程序上的评判。
因此,要确保案件质量特别是死刑案件质量,实现“案结事了”,还应当围绕这三个标准和两个角度来采取对策。
1、转变机械司法观念,讲求两个效果的统一
郑鄂院长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刑事案件的案结事了主要是以社会评判为标准,而不能完全地单纯地以当事人的评判为标准。
我们衡量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既要看裁判的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要看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满意度”。
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统一认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摒弃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中立、被动审判”的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司法观念,正确看待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高度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将法律评判标准与社会评判标准、当事人评判标准结合起来,在审判中特别是死刑适用问题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情、理、法相融合,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案件、化解矛盾。
2、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
重视程序的力量,将审判置于阳光下,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不仅能促使办案法官自觉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案件质量,而且能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会,让更多的群众认识、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取得更好的当事人评判和社会评判,对树立法院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是一剂良方。
我们应增加刑事审判的透明度,大力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推行阳光审判。
不仅要改变书面审理的习惯做法,完善公开开庭制度,而且要改变在看守所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将公开宣判等审判公开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不仅要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且要在提高文书质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
不仅要敢于接受社会监督,而且要主动借助各种媒体,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形象传递给人民群众。
通过程序上多种形式的公开和互动,有利于及时掌握和排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二)统一量刑标准,推行案例指导,是案结事了的保障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现象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院公平、公正形象的评价和法院公信力的树立。
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全省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对于某些具有普遍意义、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或疑难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会适时制订出台全省适用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强法律适用上的指引,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种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在如何实现量刑平衡的问题上,还没有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
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有些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深圳中院探索规范化量刑,起草了适用于全市法院的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分别就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平衡机制等作了规定,并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这一做法,对深圳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深圳中院还设立标准化办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庭对各自主管审判业务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同案同判”。
至今已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20多个,为全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省法院在这方面可以进行专门调研,借鉴一些法院的有益尝试,制订出台适用于全省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和二审改判标准,完善案件审批的协调、监督机制,以建立有效的量刑平衡机制和二审改判机制,确保广东省法院系统量刑的规范统一,向“同案同判”、“案结事了”的目标前进。
2、建立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
事物的复杂性、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和指导意见的滞后性等因素,决定了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和及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还需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加以配合。
因为刑事案例的具体性、直观性、及时性正好可以弥补指导意见的不足。
作为成文法国家,如何发挥刑事案例的指导作用,建立怎样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我们认为,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应当与传统的案例汇编等模式具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通过特定程序和机制赋予案例以司法约束效力,而不仅仅停留在案例结集、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中向群众公布等层面上。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审理同类案件作出指导和约束,平衡全省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
(三)加强调解和解,建立救助资金,是案结事了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是刑事案件“案结事不了”的重灾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1、加强调解和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判决后要服刑,往往没有能力再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判决前的调解、和解工作十分重要,成功与否,往往也决定了这类案件能否“案结事了”。
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例如,东莞中院根据省高院的刑事和解指导意见,制定了《东莞地区重大刑事案件的协商——和解程序指导意见》。
我们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刑事和解力度,并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有利于避免下判后附带民事赔偿款得不到执行。
在判决前加强调解、和解工作,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赔偿被害方损失,成功机会较大。
一方面既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或其亲属自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视为悔罪表现,作为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考虑;
也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从轻幅度不可能超出法律规定,避免期望值过高。
另一方面还要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的罪行会受到刑罚处罚,同时,也要让他们明白被告人一方的经济情况,通过权衡利弊,放弃一些过高的请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而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一般都会在刑事判决前积极响应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想方设法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故此类案件调解的基础较好,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还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扩大,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减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的不满,这也是避免申诉、上访的好方法。
2、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限于被告人一方的经济能力、亲属的态度问题,并不是每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能达成和解。
实践中,赔偿款履行不能已成为常态。
因此,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借助国家、社会的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属真正解决生活困难,应成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可行之路。
尝试设立应急援助基金或者救助基金,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又处于经济困境或者急需救助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救助。
这项工作需要法院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从决定机构、救济程序、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加以规范,建立专门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来补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方面的不足。
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例如,东莞中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制定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还有深圳市福田法院积极与区政府协调,救助方案已进入实施阶段。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之中,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划拨及社会募捐筹集。
在遇到此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由人民法院对生活确有困难提出申请的被害人家属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申领救助基金条件后报送政府民政部门,由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向被害人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基金。
(四)多方沟通合作,健全维稳机制,是案结事了的后盾
群众的认识因素、理解能力和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也是“案结事不了”的重要原因,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1、加强正面宣传合作,维护法院公信力
由于目前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权力至上的观念普遍存在。
因此,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刑事案件外,还需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解能力,维护法院公信力。
这就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将刑事法律和政策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中去,扩大宣传面,特别是要加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构建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法院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合作,例如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时,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和理由。
通过加大司法的正面宣传力度,报道一些具有法律意义或社会意义的刑事案件,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增加对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到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个别领导的意志,从而自觉放弃不必要的申诉信访。
2、争取党委统一领导,多方沟通合作化解矛盾
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当把刑事审判中的“案结事了”放在国家维稳大局中来统筹考虑。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于人民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明确“案结事了”的目标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克服法院包打天下的思想观念,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与政府、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通力合作,探索建立敏感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机制。
例如,对被害人一方强烈要求“杀人偿命”但又达不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刑事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对自己辖区内情况和人员的了解,发挥在当地的威信和影响,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能发挥更大的效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健全维稳机制,保障申诉信访制度健康发展
刑事审判实践中,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申诉上访等手段施加压力;
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申诉信访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健全维稳机制,完善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有理有节地做好申诉信访工作。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参加公开听证、参与监督答疑解惑、信访解释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对已经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仍然无理闹访、缠诉的,决不能一味姑息退让、“花钱买平安”,要坚决避免这种恶劣示范效应的扩大;
对恶意怂恿甚至操控当事人无理上访、闹访的相关人员,要采取有效手段给予约束和打击;
对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维护司法权威,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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