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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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同推进,机制创新。
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甘肃省情、适合区域特色,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
(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坚持经费投入多元化原则,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用户资金等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立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及民生计划实施,制定完善我省政策法规,决策重大事项。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民生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民生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
负责编制和发布民生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
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考核验收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民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负责民生计划项目预算审批、经费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与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与民生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甘肃省民生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参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
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组织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民生计划实施方案,择优推荐基层民生计划项目;
负责民生计划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
负责编报民生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协同省级组织单位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民生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区域内民生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
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项目负责人的确定;
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配套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下达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省外、中央驻甘及省级企事业作为民生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市(州)的市级组织单位筛选推荐、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民生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民生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发展、分段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评价,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建立项目滚动实施机制。
第十四条民生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生态环境领域。
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预警、荒漠化治理与恢复、草地与湿地生态恢复、水土流失治理及水土保持、饮用水安全保障、大气土壤等污染控制、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人口健康领域。
优先支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诊疗、重大传染病防控、地方病防控、中医适宜技术、生殖健康及妇幼保健、医疗器械及康复器材、远程诊疗及低成本医疗、中(藏)药材种植(养殖)与加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
优先支持防灾减灾及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安全生产保障装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镇发展领域。
优先支持数字社区及其管理服务、便民惠民公共服务、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民生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省科技厅政务网站或其他媒体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与实施方案制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民生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
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
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
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除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外地方配套资金和其它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
建立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推进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财务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
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措施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先进性。
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技术先进性。
(二)适用性。
满足区域共性需求,具有推广应用前景。
(三)示范性。
具有较好示范性,影响力强,带动性好。
第二十条市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和项目限额,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市(州)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配套投入程度等,作为确定市(州)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鼓励市(州)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对后补助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
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州)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下达立项批复。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组织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组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市级组织单位明确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五条市级组织单位每年年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民生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市级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与评估。
民生计划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市(州),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
对市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调减甚至取消所在市(州)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申报资格。
第四章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民生计划的验收考核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级组织单位配合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市级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
省科技厅经过初审验收材料后批复验收申请,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级业务管理部门,成立由技术、财务、用户、管理等多方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召开验收考核会议,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疑答询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市级组织单位。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级组织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级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民生计划项目及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后,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
民生计划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市(州)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民生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民生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十七条民生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八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确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市(州)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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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民生 科技 计划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