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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本例根据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中资料填列。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所属行业”栏,“纳税人名称”栏,“法定代表人姓名”栏,“注册地址”栏,“营业地址”栏,“开户银行及帐号”栏,“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电话号码”栏,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填列,其中“所属行业”栏,所填写的内容是国税登记证中“经营方式”内容。
(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例中应填写:
7878353.85“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78408119.85。
(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
本表第6项“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八)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九)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
(一十)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一十一)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一十二)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一十三)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一十四)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一十五)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一十六)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一十七)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一十八)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十九)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十)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二十一)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二十二)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二十三)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本例中无需填写。
(二十四)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二十五)本表其它项不需填列。
2.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卷烟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5%,其他适用税率30%,本例北非牌香烟适用45%,红叶牌香烟适用30%。
根据本例销售状情况,北非牌香烟共销售120+120+180+190+170=940箱,自用一箱,视同销售,共计941箱,每箱5万支,所以销售额为941*5=4705万支;
红叶牌香烟销售60+50+40+80+90+70=390箱,销售数量为1950万支。
北非牌香烟每箱销售价格为55000元,销售额为55000*941=51755000元;
红叶牌香烟每箱销售价为10000,销售额为1000*390=3900000元。
因为香烟是从量从价征收,因此:
北非牌香烟纳税额=4705*30+51755000*45%=23430900元。
红叶牌香烟纳税额=1950*30+3900000*30%=1228500元。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2.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本例根据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填列。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本例根据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填列。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本企业为运输业,适用税率为3%。
1.12月5日,营业额为35000元。
2.12月7日,付给承运公司10000元,应税营业额为28000元。
3.12月9日,联合其它运输公司运送汽车取得运费60000元。
4.12月10日,应税营业额为25000元。
5.12月25日,应税营业额为11500元,本期营业税额总计137500元,应纳税额为4125元。
6.12月15日,销售房产取得收入4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00元。
2.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
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
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
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
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
37、第37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33×
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2.5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
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
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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