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433451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39KB
DL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
《DL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L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1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规范、规程,并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治理体会,持续提升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工程设计中,应采纳定型产品,并应主动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纳和推广通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以及电厂的操纵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进展余地。
1.0.4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习惯。
1.0.4.1
发电厂的通信主辅技术性房间,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施的要求。
1.0.4.2
发电厂内设有系统通信的微波或光纤通信设备时,宜和厂内通信、电力载波通信等设备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
1.0.5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要紧设备:
1.0.5.1
生产治理通信设备;
1.0.5.2
生产调度通信设备。
2
中
继
方
式
2.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一个厂安装一台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
当一厂多站时,各站交换机间宜采纳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0.2
发电厂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与生产调度总机间,应当设有中继线连接。
2.0.3
发电厂网控室(或主控室)的生产调度总机至电力系统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线连接。
2.0.4
就发电厂生产治理交换机的用户而言,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
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视工程具体情形可采纳用户小交换机(呼出应全自动接线,呼入可设话务台转接)或占市话统一编号资源的中继方式。
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线束设计宜按下列规定:
2.0.5.1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以内,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采纳双向中继方式;
2.0.5.2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及以上,中继线数大于5对时,采纳单向中继或部分双向、部分单向的混合中继方式;
2.0.5.3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0线以上,中继线数大于37对时,采纳单向中继方式。
2.0.6
发电厂至市话局中继线数量应按非限制用户数的8%~10%取定或按话务量大小核定。
2.0.7
发电厂到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若建立或通过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时,其中继方式(含中继局向、中继线数量及接口技术条件等)应按工程具体要求确定。
2.0.8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设有交换机时,与电厂厂内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2.0.9
发电厂至长话局的中继方式,可经由市话局转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户中采用长话直拨。
3
生产治理通信
3.0.1
发电厂厂内通信应当设置一台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3.0.2
交换机程式的选择要求原则:
3.0.2.1
关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该发电厂属于通信网的交换局,则交换设备的机型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统一要求。
3.0.2.2
所选机型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当地市话进网要求。
3.0.2.3
电厂生产治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程式,可按照发电机组容量、设备等具体情形,采纳时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换机。
3.0.2.4
当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3.0.3
发电厂厂内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不包括生活区),应按发电厂的治理体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3.0.3.1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时可按5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50线。
3.0.3.2
机组容量为200~300MW时,可按7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70线。
3.0.3.3
机组容量为600MW时,可按90线为基础,再按每台机组增加90线。
3.0.4
发电厂生活区通信,应参照YD/T2008《都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在当地市话局不能满足对外通信要求时,可考虑设置生活区交换机设备;
若生活区设在厂前区或邻近时,电厂交换机容量宜与生活区合并考虑。
3.0.5
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出入中继线等端口设备总容量的1.5~2倍确定。
4
生产调度通信
4.0.1
对设有单元操纵室和网络操纵室的发电厂,可在每一单元操纵室和网络操纵室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总值长的操纵室,可再增设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主操纵室的发电厂,可在主操纵室内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4.0.2
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按照系统的大小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或相似容量的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
调度总机应选用具有组呼、统呼、调度会议电话和录音功能的设备。
对巡检值班的电厂,可增设扩音呼叫功能的设备。
4.0.4
网控室需要同时进行调度和治理通信时,应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该机应具有调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插入功能、各个用户的操作呼叫键及用户忙闲状态显示信号。
设有系统交换节点的发电厂,应选用数字程控调度总机。
4.0.5
对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和输煤系统等,宜设置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性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该设备应与调度总机相连接,并应满足厂内检修、巡视值班以及屋外配电装置等工作岗位联络通信的需要。
5
网
络
5.0.1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GBJ42《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标准。
5.0.2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厂内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
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的传输电平大于7.8dB时,应采纳单独电缆传输。
5.0.3
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宜采纳直截了当配线。
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形下,也可采纳复接或交接配线方式。
5.0.4
发电厂通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
无电气构筑物可利用时,宜采纳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等敷设方式。
5.0.5
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5.0.5.1
当架空敷设时,宜采纳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
当管道敷设时,宜采纳全塑屏蔽型通信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3
隧道内的通信电缆,宜采纳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5.0.5.4
当直埋敷设时,宜采纳钢带铠装电缆。
在坡度大于30°
的地区,宜采纳钢丝铠装通信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5.0.5.5
当沿电缆构筑物(如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纳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6
当沿建筑物墙面敷设时,宜采纳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7
当室内短距离敷设时,宜采纳全塑屏蔽型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8
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纳塑料线或胶皮线;
室外敷设时,应采纳少对数电缆,不宜采纳电线。
5.0.6
发电厂厂内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宜大于200对;
分支电缆容量不宜大于100对;
配线电缆容量不宜大于50对。
工程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5.0.7
厂前区通信电缆必须采纳地下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严禁采纳架空电缆敷设。
办公楼、网控楼等要求配线隐藏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纳暗配线敷设方式。
5.0.8
发电厂至厂区外的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通信电缆线路,可与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严禁采纳通信明线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5.0.9
当电话机安装在环境噪声超过80dB及以上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当电话机安装在某些专门环境下的生产岗位时,应按照需要采取相应防潮、防爆、防粉尘污染等防护措施。
6
电
源
6.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
6.0.2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当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6.0.2.1
当选用1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其中一套为主用,并具有直截了当供电功能;
另一套为备用兼充电,以全浮充方式供电。
6.0.2.2
当选用2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6.0.3
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交、直流供电电源系统在符合技术条件下,应合并考虑。
6.0.4
交、直流配电屏及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进展所需最大负荷确定,蓄电池组的放电时刻按1h考虑。
6.0.5
直流馈电系统的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
60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6V。
6.0.5.2
48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2~3V。
6.0.5.3
24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8V。
6.0.6
直流电源的脉动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
24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
10-3V(衡重)。
6.0.6.2
48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0×
6.0.6.3
60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
7
接
地
7.0.1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应当设置工作接地和爱护接地。
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
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相连接,并应就近引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两条。
7.0.2
厂内通信电源室引入的380V交流零线,应与接地母线连接。
机房内的交流电力线应有金属外皮或敷设在金属管内。
7.0.3
直流工作接地要求:
通信设备各负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侧和通信设备侧均应直截了当接地。
各机房直流馈电线应屏蔽,屏蔽层两端应接地。
7.0.4
进入机房的音频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电缆两端屏蔽层均应接地。
关于铠装电缆在进入机房前,应将铠带与屏蔽层同时接地。
7.0.5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做爱护接地:
7.0.5.1
交换机、调度总机等通信设备的金属机架(框);
7.0.5.2
总配线架、保安配线箱(框)的金属骨架和金属保安器排等;
7.0.5.3
通信专用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等金属骨架;
7.0.5.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各设备的爱护接地必须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7.0.6
当电力系统微波站与厂内通信站设在同一构筑物内时,微波站和厂内通信站应就近分别与发电厂总接地网均压相连。
7.0.7
关于引入到发电厂的音频电缆,当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爱护措施,金属电缆中未用的线对,应在终端配线架上接地。
附录A本规定用词讲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讲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
表示专门严格,非如此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必须”;
反面词采纳“严禁”。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形下均应如此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应”;
反面词采纳“不应”或“不得”。
A3
对表示承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第一应如此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宜”或“可”;
反面词一样采纳“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讲明:
要紧编制人员:
赵卫东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条文讲明
系原“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1条的修改条文。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修改为: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规程、规范”。
系原规定第1.0.2条的修改条文。
本规定修改后的适用范畴与“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火规)相一致,即由原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系原规定第1.0.3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1.0.3.1
“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习惯”取消,另列为单独一条。
1.0.3.2
在本期工程设计中,条文中强调了“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进展余地”。
系新增条文。
近年来,电力系统通信迅速进展。
电力载波、微波、光纤等大部分系统通信终端设备,是安装在发电厂,其主辅技术性房间在电路路由承诺的条件下应和厂内通信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并应满足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施的要求,做到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同时方便爱护和治理。
系原规定第1.0.4条的修改条文。
厂内通信设计范畴中,取消了计时装置和全厂事故报警装置。
系原规定第1.0.5条的修改和补充,由一条扩展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随着电力建设持续进展,电力系统通信自成了专用通信网,并实施了全国电力部门自动电话直拨,关于发电厂对外通信的中继方式,提出了更多方面的具体要求。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一款的保留条文。
按照调查,部分发电厂仍存在一个厂使用两台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的情形,不但技术上不合理,也造成纷乱和使用上的不方便。
系原规定第1.0.5条中第二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间,一样设有中继线连接”。
现修改为“……,应当设有中继线连接”。
采纳了严格程度的用词,是表明在正常情形下均应如此做。
基于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交换网运行治理规程》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颁发的《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增加了此条款。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三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按照对40个不同类型的电厂进行普查,并再次抽样调查了其中10个电厂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的用户分配使用情形,修改为“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补充条文。
补充了“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中,可采纳占市话局统一编号资源”的内容,是基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和邮电部文件,邮部[1993年]48号文《关于调整公用网与专网关系,充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精神要求而提出的。
考虑到发电厂所处地域遍及全国,各地市话进展情形差异较大,尽管不是首推中继方式,但可本着当地市话局的具体要求,作为工程采纳可行优选方案之一。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四款的修改条文。
发电厂至市话局所需中继线的数量,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非限制性用户门数的4%,修改为8%~10%,是基于对22个电厂进行专题调查结果和各地市话局对新建厂矿单位的一样要求而提出的。
发电厂至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地调或省调以及网调)应有中继线连接,是按照《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条款的。
一样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应按《都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考虑,若单独设生活区交换机自主性强,技术上较合理。
但与电厂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便于生产区与生活区信息交换。
系原规定第1.0.5条第五款的保留和补充条文。
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除经由市话局转接外,还补充了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户中,可采纳长话直拨(长权用户),要紧是方便生产、有利治理。
系原规定第2.0.1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2.0.2条的修改和补充条文。
补充了关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在技术条件上有专门要求时,电厂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的统一要求意见。
补充了电厂交换机选型应与当地市话局和谐,并应符合接入邮电公用网要求。
具体选型意见的提法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
系原规定第2.0.3条的修改条文。
修订后的规定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在发电厂厂内生产治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选择咨询题上的标准和提法一致。
按照调查:
按部颁新厂新治理方法和新的定员标准测算结果差不多相同。
作为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要紧指模拟用户单元端口和通过数字用户单元接话务台的端口数量。
不含模拟中继单元数字中继单元及串行接口单元等,这些端口数量取决于市话中继方式和中继线数量,还取决于电力系统专用网对该电厂的要求,不能混淆到容量选择中。
对位于都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都市规划考虑,有利职工生活。
因此,电厂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不包括距离都市边缘在20~30km以内的生活区;
若生活区在厂前区或邻近时,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合并考虑,生活区部分参照邮电部、建设部的《都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系原规定第2.0.4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3.0.1条的修改条文。
调度总机容量与电厂的治理体制、工艺系统的大小有关,如单元操纵室是否以炉、机、电各自为政等。
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在容量选择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系原规定第3.0.3条的修改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仅把对讲广播通信改称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系原规定第3.0.2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4.0.3.1
为习惯大中型电厂中部分值班岗位,已由原固定值班制逐步过渡改为巡视值班,因此,单靠固定的点对点通信已不能满足需要,故修改补充了调度机选型要求。
4.0.3.2
基于运行治理体会,部分电厂有定时召开简短生产例会或通告习惯,故修改补充了选型调度机时,应具有会议电话性能要求。
随着电力系统大容量干线电路的建设,各大电网逐步实现了电力专用通信网。
系统对发电厂的调度,构成了网络中的基础环节。
本条文的目的使发电厂的网控室生产调度机的选型,在技术条件和性能上,应满足电厂调度和系统调度两方面的要求。
4.0.5.1
据调查:
原厂内固定有线通信设施,已不完全习惯电厂的各类检修和巡视值班的需要,故要求配备携带式无线电通信话机,以解决就地应急联系、操作配合等,并应具有游动联络通信性能的非固定式无线通信设备。
4.0.5.2
关于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通信,靠单一敷设电缆的有线通信,也常因距离较远且分散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失去联系手段,阻碍安全生产。
可与上述检修和巡视值班通信要求一并考虑,选用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功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
系原规定第4.0.2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1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3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7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4条的修改条文。
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原则上不提倡架空敷设方式,但在工程上有时因受地上、地下环境条件限制,非采纳架空敷设方式不可时,为防止和降低电磁干扰或大气过电压的危险阻碍,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选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当管道敷设时用铠装电缆难于穿管,不便施工。
鉴于目前国内尚没有阻燃通信电缆正式产品和有关国家标准,考虑到通信电缆利用电气电缆桥架、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时,易受电气电缆着火阻碍,除布放位置或加大隔离措施外,宜采纳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铠装电缆。
当直埋敷设时,采纳铜芯聚烯烃绝缘石油膏填充涂塑铝带粘接屏蔽聚乙烯护套铠装通信电缆,不再选用麻包铠装电缆。
系原规定第4.0.5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8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4.0.9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2.0.5条的修改补充条文。
系原规定第5.0.1条的保留条文。
系原规定第5.0.2条的修改条文。
关于蓄电池组数的确定咨询题,目前因为采纳了恒压充电技术,蓄电池能够在不脱离供电系统的情形下进行充电,为采纳单组电池供电制造了条件。
但在采纳一组蓄电池供电时,必须要顾及到电池修理、扩容、更换时接线的可能和措施。
否则,这些情形一旦显现就难以处理。
考虑到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其交、直流供电电源系统,应合并设计,且蓄电池组放电时刻仅按1h考虑。
故在规定中要求“应当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目的是给予选择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近些年来,随着电力事业的进展和电力系统通信的持续完善,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电厂同一建筑物内,已逐步形成设计定型格局,如此做投资省、技术上合理。
故本规定要求在技术条件承诺情形下,其通信站交、直流供电电源系统应合并考虑。
系原规定第5.0.2条和第5.0.4条部分内容的合并条文。
系原规定第5.0.5条的修改条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L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 厂厂 通信 设计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