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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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三、组织机构
6.成立湾里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全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
(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人劳和社保局局长)
(区食药监局局长)
7.湾里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刘胜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邹启宝、刘洪亮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目标任务
8.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推进医疗卫生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9.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20XX年1月10日之前,梅岭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参加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到20XX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五、目录管理
1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需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论证,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11.非目录药品的遴选。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六、采购配送
12.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1次。
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零售药店销售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质量有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1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14.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全区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全区委托3家经省医药采购服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其中省级配送企业2家,市级配送企业1家。
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15.全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确定,配送企业确定周期与配送企业招标同步进行。
16.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对农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供应覆盖率要达到100%,确保基本药物稳定保障和充足供应。
17.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企业违约行为及时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报告,对机构违约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七、配备使用
18.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配备率不小于70%,国家基本药物品种药品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配备、使用比例由区卫生局参照市卫生局公布标准确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19.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20.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针对常见病、慢性病等特殊病患者的用药需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现定点采购、集中供药,设立特殊病种定点药店,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特殊病患者凭处方到指定药店购药。
21.完善全区药品储备制度。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本药物纳入全区储备范畴,由区政府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储备,保障供应,储备资金及损耗由政府承担。
22.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八、质量监督
23.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九、补偿报销
24.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适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
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
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药品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所在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补偿资金的流程:
省、区两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先由区财政局拨到区卫生局专户,区卫生局再根据各有关医疗单位补偿额度及时足额下拨,不得截流,做到专款专用。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偿测算工作,负责将基本药物取消加成补助经费列入民生工程预算,保障配套资金的落实。
25.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加快实现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基本药物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
26.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
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个人合理分担。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规范医院和药店使用基本药物。
十、监督管理
27.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区卫生局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各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8.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每年按一定品种比例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性抽检,抽检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建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力度,及时处置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十一、考核评估
29.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
区卫生局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
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过程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十二、组织实施
30.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制定的统筹与协调,做好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牵头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对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支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核定与绩效工资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
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宣传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宣传与教育工作,积极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3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及时评估、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每月召开1次。
32.各部门必须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学习与培训工作。
政府拨付基本药物制度专项培训经费用以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师资培训工作。
按照层级负责,逐级培训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必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组织集中学习与培训,各医疗机构必须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33.要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
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4.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力推动各项制度落实,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工作目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任务。
十三、其他事项
35.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36.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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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实施 国家 基本 药物 制度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