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勤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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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考勤系统出现故障,负责于当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说明,并立即联系信息技术部解决;
7、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卡的办理。
如发现因卡损坏、丧失等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负责于发现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权限
第十条职工不能正常出勤必须严格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并于假期满上班后补办请销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请销假审批按照请假人员的职务等级、请假类别和请假天数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请销假的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程序:
1、一般职工:
〔1〕请假需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四〕,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2〕除正常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以外,事假超过2天、其他到达5天和因私出境请假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3〕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2、各单位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干部:
〔1〕请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三、四〕,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
〔2〕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
〔3〕利用公休日离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其他相关规定
〔1〕请计划生育假、晚婚假、生育假,支行网点人员需先报基层单位计生员核准假期天数,分行本部人员需先报本部门计生员核准假期天数,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2〕职工连续旷工2天,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书面报告;
〔3〕在工作时间、地点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需请假的,需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报告。
经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所休假期为工伤假;
第十三条续假:
请假期满不能按期上班的,必须在假期满前按审批程序续假,并于续假期满上班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续假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期回行上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销假:
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人向所在单位考勤管理员确认销假日期,并由其签字确认。
请假人为单位负责人的,还需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
第四章病假
第十五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凭深圳市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请病假。
第十六条职工出差或探亲离开本市因急病需休病假的,应在3日内报告本单位领导,病假期满凭当地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休病假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及病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患病职工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试用期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相应延长其试用期。
第五章事假
第十九条职工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领导批准,可办理请事假的手续。
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2天时间,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天。
第二十条职工请事假,基本工资按每半天扣50元,一天扣100元计。
并相应扣发绩效工资。
第六章福利假
第二十一条福利假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工伤假、婚假、丧假。
福利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不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法定节假日
1、新年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
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由职工提出,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不能因年休假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
2、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
3、年休假可在当年内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4、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1〕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
〔2〕无故旷工1天以上;
〔3〕当年已休探亲假者。
第二十四条探亲假
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均可休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不得分次使用,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3、假设当年已休年休假,而年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可补足探亲假天数;
4、待遇:
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
5、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30天探望配偶假;
〔已婚探配偶需由对方单位出具其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地点证明〕
6、未婚职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20天探望父母假期;
7、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
已婚职工离婚或丧偶,又符合探望父母规定的,从第二年起按未婚职工的标准休假;
8、归侨、侨眷出境探亲规定: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假期6个月;
每年一次的,假期1个月;
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4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及以上一次的,假期4个月;
每三年一次的,假期70天;
每二年一次的,假期45天;
每年一次的,假期20天;
第二十五条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生育时遇难产,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增加晚育假15天,生育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增加产假35天;
3、男方可休看护假10天,但必须在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否则按事假计算;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育时间,每次30分钟,可当日一次性使用,但不得连日集中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时间按此比例增加;
5、生育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6、属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
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女性结扎休假21天;
男性结扎休假7天;
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42天;
同时施行两种手术的可合并计算假期;
2、因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需行第二次及以上人工流产手术的,手术后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工伤假
1、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鉴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待遇:
〔1〕在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的;
〔2〕从事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的;
〔3〕在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4〕在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5〕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的;
〔6〕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的。
2、发生工伤后各单位必须在3天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办理有关手续,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
4、工伤假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第二十八条婚假
1、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3天;
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2、婚假原则上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当年一次性安排;
3、婚假期间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不含路程〕。
2、丧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每月3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必须按时上报未考勤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六〕,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分行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上交的单位,予以全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完整地对每位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未如实上报数据的,一经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二条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换考勤管理员,不得随意移装考勤系统,否则予以全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考勤管理员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随意给职工设置“24小时禁止”或“24小时通行”,一经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考勤管理员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四条考勤系统出现故障,考勤管理员须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技术部并进行跟踪处理。
未及时处理本单位考勤系统故障的,扣罚考勤管理员绩效工资100元。
第三十五条迟到、早退
1、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确保准时开展工作,上午上班时间为8:
30至12:
00,下午上班时间为2:
00至5:
30;
2、迟于上班时间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下班时间离岗按早退处理;
3、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无合理解释者,作旷工半天处理;
4、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扣基本工资20元,第二次扣基本工资40元,依此类推;
5、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的,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六条旷工
1、旷工半天扣基本工资150元,1天扣发基本工资30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分行审批同意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连续旷工2天,所在单位未及时向人力部报告的,追究领导责任;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到达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到达15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职工不得代替其他职工打卡,如有代打卡的,代打卡人与被代打卡人当天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出现卡损坏、丧失等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应立即向本单位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由考勤管理员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有卡不打卡或无卡不办理的未打卡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须妥善保管考勤卡〔或皮套〕,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卡〔或皮套〕丧失或损坏的,应自行承担制作工本费,考勤卡为50元、考勤卡塑料套为10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与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规定有不符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原《职工考勤管理方法》〔建深发[2000]99号文〕和《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建深发[2003]4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2、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工请假审批表
3、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审批表
4、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审批表
5、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工〔〕月份考勤情况登记表
6、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班子成员〔〕月份考勤情况登记表
7、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请销假登记表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婚姻
状况
参加
工作
时间
正式调入建行时间
拟休假
类别
休假
天数
假期开始时间
假期终止时间
回行上班时间
拟往
地点
外出联系
详细
事由
所在
意见
1、是否同意上述休假申请:
1〕同意□2〕不同意□3〕暂缓休假□
2、该干部或职工离行期间工作安排情况:
1〕单位负责人离行期间工作由负责,请进行公务授权
2〕该干部、职工离行期间工作已作好安排
3、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管辖支行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受理时间
人力资源部意见
主管
行领导意见
签名:
行长
注意事项:
1、干部、职工申请休假,按规定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均填写此表,提前5个工作日【产假请提前1个月由计生员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2、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需由受权人签字确认;
3、管辖支行、直管支行和部室只填写“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二级支行还需由其管辖支行填写“管辖支行领导意见”;
4、在接到请假批复通知和做好工作安排后,方可离行。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工请假审批表
〔不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适用〕
部门
日期:
人力资源部
备案
销假
备注
注:
〔1〕凡按规定不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均填写此表。
〔2〕职工休假,请提前3个工作日交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任何人在接到假期批复通知,工作已作好安排后,方可离行。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审批表
出差开始时间
出差终止时间
外出
联系
电话
出差
任务
及来源
4、该干部离行期间工作安排情况:
□单位负责人离行期间工作由负责,请进行公务授权
□该干部离行期间工作已作好安排
5、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人力资源部
1、班子成员及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干部出差离开深圳,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2、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由受权人签字确认;
附件四: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审批表
性别
单位
现从事
岗位
婚姻
状况
入行
时间
休假
天数
假天
离行
至
年月日
前往国家/地区
联系
中长期劳动合同工□派遣工□
所在单
位领导
管辖支行领导
人力资
源部领
导审批
行领导
备注
此表适用于因私出国〔境〕请假。
管辖支行、直管支行和部室只填写“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二级支行还需由其管辖支行填写“管辖支行领导意见”。
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此表交人力资源部审批。
接到《假期批复通知》后方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离岗。
假期结束后向所在单位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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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批复通知
:
经批准,同意你单位同志休假,时间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回行后及时到分行销假并交回护照。
请做好考勤统计并安排好工作。
分行人力资源部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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