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之欧阳音创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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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调遭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八)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二飞人罚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因过度医疗、医疗欺诈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
(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六)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八)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九)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经家属同意,非紧急情况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十一)违规进行。
统方。
,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十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三)在临床诊疗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十五)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晏保健技术服务的;
(十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十八)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十九)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未按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七)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檀自在媒介宣传发布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九)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
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十)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十一)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主任医师;
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贵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的医师;
(十三)参与。
号贩子。
有关违法活动的;
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彳来病人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
药物的
(-)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凤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
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
(七)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八)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
(九)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
(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一)在对患者或者受挫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
(五)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六)处方或病历资料中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
(每份记1分);
(七)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
(八)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
(十)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
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每半年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第二十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问算起)。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于1月30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送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贵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可委托所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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