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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拥有12。
3万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据估算融资需求达24亿元,而2011年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11。
24亿元,缺口达13亿元。
作为融资的补充方式,民间融资规模小、借贷利率高,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
03%。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是地区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而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现行融资机制却无法满足量少、紧急、频繁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小微企业融资门槛过高。
小微企业贷款68。
4%来源于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足20%。
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标准主要参照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少,土地、机器、设备、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传统抵押物缺乏,抵押能力不足。
即使有可抵押物,其资产评估定值等中介服务费用过高,因此小微企业在大型金融机构融资的门槛仍然过高。
(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
由于小微企业在融资市场议价能力弱,且风险相对较高,银行会要求较高的资金价格来抵消风险。
微型企业贷款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最高上浮50%,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达到130%,带动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这让很多小微企业望贷生畏。
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2011年呼伦贝尔市四大银行共实现利润7。
09亿元,相比2010年同期增长13。
07%,利润高增长主要来自于资金价格的大幅提高。
银根收紧与旺盛的投资需求造成全社会资金供给的不足,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对小微企业融资形成了挤出效应,小微企业融资价格自然水涨船高,乃至无法获得融资。
随着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的实施,近年小微企业贷款呈增长趋势。
2011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45。
65%,高于全金融机构贷款增速32。
71个百分点。
伴随着信贷资金投放增加的同时,小微企业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断增加。
(四)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弱。
税费和财务负担过重,制约小微企业融资。
目前,小企业需缴纳超过二十种税项,十数种费金,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
据一些小企业反映,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
较高的纳税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小企业增加利润留存、增强承债偿债能力,不利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另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出于避税目的,不愿披露过多的经营信息,使得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其信用评级,加大了融资难度。
此外,小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和把握普遍较差,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小企业的税收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金融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现实难点。
(一)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
据调查,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主要为生产类、商贸类、农产品加工供销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当部分小微企业处于起点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散、乱初级发展阶段,且财务报表不规范,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又比较看重财务状况,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有顾虑。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卡时,基本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造成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作用有限。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缺乏权威公正的微小企业信用评级。
目前金融机构各自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互不认可,而呼伦贝尔市尚无一家中介评级机构,一个企业需要多家金融机构评级,既增加了企业的评级成本,也增加了金融机构调查工作的费用。
二是没有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目前金融机构获取小企业信用违约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但征信系统所包含的信息仅包括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关情况,并没有涵盖企业通过民间融资、个人借贷融资的相关情况,且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覆盖范围不足,如农信社尚未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缺乏能提供完整小微企业信息的平台,数据信息的横向交流和共享存在较大障碍,从而加大了银行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
此外,知识产权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专业机构的缺乏也给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三)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地区信用担保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实力弱,经营行为有待规范,担保机构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县域担保机构少且发育缓慢,难以满足小微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
呼伦贝尔市拥有13个旗市(区),但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只有7家,一半县域地区没有担保机构,且企业办理担保需缴纳2%左右的担保金以及一定的评估费等,抵押登记程序多、担保抵押相关费用偏高。
同时担保业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不健全,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制约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信用能力,为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化。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完善。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供给相对缺乏。
基层机构网点撤并,导致县域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减少。
二是从金融机构发展功能及监管定位来看,存在错位现象。
如农信社主要职能是服务三农,且贷款规模受限制,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贷款都以个人名义发放,挤占农户贷款规模。
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有限。
大型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贷款审批手续的繁杂和权限的高度集中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资金需求高频率、小金额、快周转、强时效之间形成了矛盾。
如部分牧区国有商业银行仅有两种贷款方式,一是农户小额贷款,一是质押贷款,而且审批权限仅为5万元,难以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
(五)县域资金需求与供给不对称。
作为县域主要信贷资金的供给者农村信用社供给能力有限。
一是大量资金主要用于农牧户贷款,资金回笼有周期性,加之信贷规模控制,难以及时满足小微企业较大额度资金需求。
二是农村信用社所能提供的贷款品种比较单一,只对中小企业开展担保贷款,要求企业以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制约了新生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
三是小微企业生产能力低下,产出效益较低,客观上需要期限较长的技术改造贷款,但因多数企业的经营体制、自我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其长期性信贷需求存在惧贷现象。
三、构筑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
所谓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就是以信用培育和信用评级为桥梁和纽带,通过创造性的机制设计与模式创新把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扶持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者提升到融合与共生的高度,实现彼此深度契合,从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在制度设计和安排层面上的良性循环机制。
即政府制度安排上的规范性办法、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机构、优惠政策与金融机构筛选合格的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企业通过规范和变革满足金融支持的条件,三个方面共同依托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成融资目标。
同时打破金融支持就是信贷支持的思维定式。
发展全方位的小微企业金融创新模式,上市融资、信托融资、信贷支持、保险产品、结算支持、产业基金等金融服务方式。
构建良性循环的融资信用机制具体来说如下图:
四、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建议
(一)政府政策性扶持措施。
扶持小微企业,除了政府报告中列举的各项积极政策外,在公共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也可以更多地考虑扶持和让渡小微企业。
同时,在涉及小微生产经营的审批流程和收费方面,也可通过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达到扶持目的,做到能减则减,控高求低。
(二)企业自身诚信规范经营。
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良好的信用记录、科学的管理机制,自然能更加顺利地从银行获得贷款。
这既降低了贷款风险,同时也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贷关系,让贷款发放更高效、快捷。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银行、保险和外部中介评级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评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务链。
(四)强化担保和行业协会建设。
有效创新服务模式,为金融机构推荐更多资质好的企业。
以担保公司为例,当前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大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帮助小微企业提高在银行的贷款金额。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小微企业,更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让民间资本建立民间的金融机构来支持民营企业,让中小银行体系来支持中小企业。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呼伦贝尔市共有小贷公司15家,注册资金5。
6亿元,贷款余额达5亿元。
小贷公司已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渠道之一。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这也使得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虽有大批小微企业客户等在门口,却无钱可放。
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风险过高、无法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从事金融业务,却无法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建议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结束小贷公司的尴尬处境。
(六)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合作组织。
一是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要求,通过资金等信用工具能够将分散的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形成新型企业互助关系,有效化解企业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
通过企业的信用合作组织,构架起大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信用桥梁,改善金融市场交易条件。
二是大力发展联保贷款,通过由3家以上互相熟悉、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小微企业自愿组成联保体,通过对联保体进行统一授信,实现随贷随用,余额控制,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地方法人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3%以内,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
5%以内,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以内。
二是确定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
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压贷、不抽资,全力维持企业资金链安全,进行重点帮扶。
三是深入小微企业全面讲解信贷业务准入条件、信贷业务流程及主要信贷产品;
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和管理经验为小微企业提供产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为企业提供结算、现金管理、投资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息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四是进一步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切实为小企业减负。
充分考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定价,主动让利。
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同时,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
(八)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独特作用。
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要求,构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保险、银行合作新机制。
对与小额信贷相关的保险业务给予更大比例的保费补贴,进一步放开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
企业融资成功案例篇2
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未来衡量银行发展潜力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务中对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与界定,一般将总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融资需求主要集中于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经营实体划归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畴。
而小微企业是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小型民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或组织。
因企业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晰分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贷款主体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其实际控制人,同时其融资需求也大多限于500万元以内。
如果仅从数量上考虑,小微企业绝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而相对来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突出,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设计方面,值得再思考的问题也更多。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中国民生银行在国内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首先提出了小微企业及商户融资的概念,并将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取名商贷通(将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统称为商户)。
笔者很赞同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再次细分,并继而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及其困难所在之处,在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笔者现就自己在小微企业金融实务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撮重取要,并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坚持和摒弃的原则
众所周知,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特点。
有别于大公司业务,银行必须首先认识和熟悉小微企业运作及经营的独特性,理解和容忍小微企业发展的不规范性,并制定一套单独的适合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工作流程及评审标准。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现阶段(初期)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批量化、流程化和规模化(三化),简言之即以批量营销模式为主,坚持业务发展的流程化,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
最终或长远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培育和输送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并形成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服务。
由此,为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在发展初期三化的要求,有两大比较领先的原则有必要坚持和重提:
第一,收益覆盖风险原则。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利率水平或客户综合贡献度等收益回报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业务,风险与收益应当匹配,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
在传统的大公司业务中,银行相对客户来讲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对于利率水平往往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正好相反,银行具有自主定价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及收益回报应当明显高于一般的大公司业务及住房按揭业务。
该原则是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形成规模化的基本出发点和必然要求。
据笔者了解,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水平目前大体为同档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
第二,大数法则定律原则。
该原则具有两重含义,即规划先行、规避行业或系统风险方面,以及量与质相互辩证的风险管理理念方面。
大数法则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首先要研究小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并进行系统性地规划。
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有些行业风险较小且属于当地特色,如云南的茶叶行业、西安的家居、旅游等行业,但有些行业则不宜介入,如歌舞娱乐、桑拿洗浴以及诸如受宏观经济影响严重的出口依赖型行业等。
在先行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入相关小微企业,大数定律就会发挥有效的指挥棒作用,系统性风险会有效降低。
另一方面,大数法则定律原则要求小微企业的客户数量要足够多,而单户的贷款金额要保持在一定额度之下,不能过大(一般认为200万元以下的贷款要占主要比例),即要在控制单户贷款金额的前提下,保持足够数量的有效存量客户,客观上通过数量实现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整体信贷风险的目的,以量补质,允许并容忍合理范围不良资产(率)的存在。
如果深究下去,该两大宝藏原则引申出的内涵可能会更多。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初期,还应当明确和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建立和实行强调有效客户数量增加,且不鼓励大额融资的阶段性考核原则。
在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不成熟,也没有可直接借鉴和复制的成功经验,银行不应当完全依赖于经济利润指标对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发展初期不应当过分强调创利考核的权重,而客户数量的培育和积累(包括存量及新增客户数量两方面),可能显得更为重要些。
同时借鉴包商银行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当避免盲目求快做大的发展思路,必须要坚持和强调授信额度的适度及金额限制/定,避免出现过多的大额融资现象,切实践行大数定律原则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2、尽职免责原则的建立及制度化。
科学发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主动设定一定的风险容忍指标,容许一定范围的不良资产存在。
目前,各大银行对中小及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或者实行独立牌照的专营,或者在内部组建专业团队并进行集中作业服务,为了扫清专业营销及服务团队的后顾之忧,实现业务的规模化、流程化和批量化操作,笔者认为应当摒弃不良资产问责方面不科学的一刀切或连坐追究的旧做法,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内涵并使之制度化。
这项原则是银行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部保障。
二、国内目前常见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目前国内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营销及开展方面普遍适用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户营销,另一种是区分不同业态商业集群进行批量开发。
两种开发或营销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可操作与否之分。
单户营销或介入模式俗称散单,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基本方案,但对于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小微企业金融营销及发展思路来讲,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的模式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在商业集群批量开发营销模式方面,民生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民生银行首先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重点发展行业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
在此前提下,紧紧围绕商业圈、产业链及供应链(一圈两链)集群进行批量的、系统性开发和授信。
比如,根据产业链商户分布,将商户分为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厂商)、品牌代理商或经销商,并重点发展处于流通领域、成本能够迅速转嫁、有稳定分销渠道的代理商和经销商集群,以及大型、知名、垄断企业上游供应商集群;
根据流通领域商业业态的不同特征,将商户分为交易市场商户、超市等卖场商户、商业街门店商户及电子商务门店商户等四大类,积极鼓励前三类业态的商户集群发展,并有针对性的给出授信方案。
由于小微企业在经营的规范性及担保措施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大公司对公授信业务,故此,对小微企业的要求当然地要与传统的做法与观念有所区分与不同。
但在目前银行同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授信态度及政策方面,除邮政储蓄银行以及部分当地主要商行(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在小额贷款业务中推出非房产抵押担保类(如联保、信用等)的担保方式以外,固有的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崇拜思维依然根深蒂固。
但限定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向该超市年供货额的25%。
此种核心企业保证担保的方式,在解决上游供应商资金缺口的同时,大大加强了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的经营关联度,做到了三赢。
再举一例,对于拥有较可靠的应收账款(如稳定的租金)收入,但小微企业主对于出租物不拥有所有权,而仅拥有出租物的使用权或出租权,且不能办理抵押担保的情形(类似经营性物业贷款性质),如果小微企业经营稳定,租金等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基本可覆盖贷款本息支出,实践中能否尝试着采取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小微企业主、承租人及银行签订)的风险控制方式进行贷款评审和审批?
笔者主张赞同,并认为贷款风险的控制首先强制的是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以及真正的违约风险发生概率,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是否能够落实抵押担保措施。
毋庸质疑,担保方式的多样和灵活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灵魂。
如果一味强调传统公司贷款业务中的抵押等强担保方式,不破除不动产抵押崇拜思想,则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就不可能真正得到长足发展。
三、几种创新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介绍根据实务经验,笔者现介绍三个集群授信案例,该三个融资模式各具行业代表性,可借鉴、可复制性较强。
这里需要特别感谢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蒙晓文先生,他是前两个融资模式思路的最早提出者。
(一)家居行业集群项下商户租金贷款融资模式模式背景及设计初衷:
在家居建材行业中,如果经营商户是租赁所在商城中市场管理方的商铺进行经营,单次租赁期限较短,且租金逐年/次上涨较多,假如市场管理方(出租人)计划一次性提前收取未来1-3年的商铺租金,并根据预交的限期给予经营商户不同程度的折扣回报,而银行又认可该家居商城集群,同意对商城中的经营商户进行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在市场管理方愿意对商户租金贷款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愿意为其保证行为另行提供其它再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进行两个不同性质的额度授信,即首先核定并给予家居商城内全部经营商户一个最高额授信额度(由市场管理方推荐其认可的经营排名靠前的商户,且单户租金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其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的80%),另外向市场管理方给予一个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并通过银行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相关法律协议的形式完成保证担保的法律程序。
该模式会达到以下目的:
1、对市场管理方:
通过租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未来1-3年的租金,可以增加现金流,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
2、对商户:
商户拿到租金折扣,避免了以后每年度或每次签约时的租金上涨压力,经营成本降低,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经营或租金交纳方面的资金短缺问题;
3、对银行:
优质经营商户的分散经营本身即是对整体项目授信风险的分散,而保证人即市场管理方愿意以不动产进行再担保,即对保证行为形成的最高额保证债务进行担保,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管理方的违约成本,可以促使其在推荐商户及进行保证担保行为时审慎谨慎,而且由于商城经营中大多采取先由市场管理方统一代收经营货款、再向商户定期划转的结算模式,能够实际控制商户的经营资金流,通过对此部分现金流的相应监控,对银行及市场管理方自身的风险可以再次起到降低作用,附带地,银行就此可以顺利地开展网银、结算等产品的交叉营销,提高小微企业的综合贡献度。
在实际操作时,商户的贷款会直接划入市场管理方(出租人)的对公帐户(按揭操作模式),商户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如果贷款出现逾期,作为保证人的市场管理方可以暂停与逾期商户进行内部货款结算,并有权代银行扣划逾期商户的结算款项,这种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商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威慑力量。
此种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三赢模式,三方利益相互渗透,风险控制措施巧妙,可推广性较强。
(二)百货商超类集群供应链商户融资模式此种模式的思路侧重于信用融资方式的运用。
背景及思路是:
针对城市主城区内大型的百货、商业街区及超市经营者(即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链涉及的小微企业,如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容易产生经营现金流,且存货及应收账款周转较快,属于与日常大众消费关联度较高、受经济周期或政策影响较小行业,如其与核心企业合作期限较长、货款结算频繁(一般以周为频次,或者更频繁),经核心企业推荐,银行可以给予上游供应链的小微企业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融资授信,供小微企业进行短期资金周转使用。
但一般均要求核心企业与银行形成金融合作关系,要求核心企业负有协助银行进行小微企业经营数据核实及贷款催清收等附随义务。
当然,如果核心企业能够及愿意对其上游供应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也可以考虑增加授信的客户范围及信用授信额度。
(三)产业链品牌核心企业下游一级代理商应付(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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