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2423134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71KB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张某与银行借款合同关系,成立金钱之债,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不受不可抗力之影响。
借款合同之债没有因此消灭。
(1)法律依据:
?
合同必守原则: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也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ƒ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④非金钱之债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2)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欠债还钱”,一笔债,一辈子,“一句话一辈子一生情一杯酒”!
人死了,债没还完,继续用遗产还(《继承法》第33条。
)
(3)具体到本题: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银行基于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权请求张某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ƒ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
④但是,该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对张某的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障碍。
⑤换言之,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信守合约的表现。
(4)结论:
“D对,选D。
‚ABC错,不选ABC。
2、思路2:
洪水对抵押权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影响。
张某与银行抵押合同关系,办理抵押登记,“设定了抵押”,发生了物权变动,银行取得抵押权。
抵押合同关系使命完成而消灭。
银行抵押权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消灭,启动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人主观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保全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物消灭抵押权消灭:
《担保法》第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ƒ抵押权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具体到本题:
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
‚张某对房屋的灭失并无过错,故银行不得依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要求张某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替代担保。
ƒ物上代位性:
银行对房屋的保险金(如果房屋投保了的话)有优先受偿权。
(3)本题未涉及抵押权问题。
2、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救济转化为不同的救济法律关系
(1)二手车“调表”之欺诈与重大误解
2015/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欺诈、重大误解、缔约过失责任
思路展开
第一种路径:
因欺诈而可撤销,受欺诈人乙主张撤销。
《民法总则》将可变更、可撤合同修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欺诈而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欺诈而撤销合同归于无效,受欺诈方可向欺诈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甲构成消极欺诈。
《民法总则》的可撤,取代了《合同法》的可撤可变。
‚乙撤销后启动缔约过失责任。
(3)结论:
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A。
D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
不选D。
第二路径: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有一种观点认为欺诈可与重大误解竞合,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因为误解还有误解方的责任。
但无论如何通知撤销都是错误的。
《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乙误以为真”。
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不是通知撤销,而是诉讼或仲裁撤销。
C错,符合题意,选C。
3、思路3:
第三路径:
不撤销,而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路径,减少价款。
如买受人对有瑕疵之物误认为是无瑕疵之物,适用瑕疵担保还是重大误解?
应赋予当事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法(瑕疵担保与欺诈也同理)。
《合同法》第111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卖解释》第23条,第1款,“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款,“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B对,不符合题意,不选B。
3、同一主体法律关系经当事人自由约定发生法律关系转化
2013/12债的分类之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侵权之债(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合同之债(按份之债)
1、命题点1:
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1)甲乙丙就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
(2)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履行了协议,乙部分履行了协议,就未履行部分向丙打了欠条。
(4)丙就未受偿部分提起诉讼,此债应属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5)结论:
A错,不选A。
‚B对,选B。
2、命题点2:
按份之债。
(1)学理依据: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属于按份之债。
‚且“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丙并未向甲主张。
D错,不选D。
3、命题点3:
合同之债与工伤赔偿兼容。
(1)丙的诉求是向乙主张,主张基础是调解协议书和欠条所体现的合同之债。
(2)因《调解协议书》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即使丙获得了工伤补偿,乙也不得以此推翻此前的调解合意,调解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让步或妥协,但终究是真实意思表示,为当事人合意,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C错,不选C。
二、不同主体的交叉民事法律关系
1、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
食用油买卖合同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4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
本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法律关系。
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合同效果是否归属于乙的问题;
以及善意相对人丙的利益平衡问题。
(2)甲的欺诈行为,产生因欺诈签订合同法律关系。
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丙被骗的救济问题。
(3)丙在无权代理的框架中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乙追认前,有通知撤销权。
丙在欺诈的框架中属于受欺诈相对人,有诉讼撤销权。
先看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乙有权追认,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可通知撤销。
追认之后,善意相对人不可主张“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
无权代理规则: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规则(“外表授权的表象”+被代理人须有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具体到本题及相应结论:
甲、乙之间存在“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的行为,相对于乙公司而言,为无权代理,但不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没有过错,甲公司是伪造了乙公司的公章,防不胜防!
)。
故D错,不选D。
ƒ在乙公司追认之前,丙公司有权以通知方式撤销。
故A错,不选A。
④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即丧失“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权”。
再看甲的欺诈行为产生的欺诈合同法律关系。
受欺诈人丙有权撤销或变更食用油买卖合同。
欺诈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欺诈人欺诈与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意》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的法律后果:
“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甲、丙之间存在“欺诈”法律关系。
ƒ甲公司的行为,相对于丙公司而言,为欺诈。
④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公司有权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
(很显然,在乙公司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启动无权代理框架下的撤销权,也可以启动受欺诈框架下的撤销权。
B对,选B。
三、不同主体的混合民事法律关系
1、分各个阶段案情
2015
卷四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
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综合考点:
预约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权利瑕疵担保、预告登记、人保物保、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中止
2、分两阶段案情
2012卷四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
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
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
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3、统一案情
2011卷四
2011年主观案例分析题(本题19分)
案情: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
“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
“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知识点 总结 民事法律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