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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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细则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围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收费标准实行城市中心城区高
于非中心城区、路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六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的计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的计费式;
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按12小时计算。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式;
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公共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
00至第二天早上7:
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含
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
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
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
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容,包括:
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12358”等,便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
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告知并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细则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按
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附件:
1.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3.株洲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板)
附件1:
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
位计费,两轮摩托车(含电动车)按不超过小车标准四分之一收
取。
)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计费
自动计时收费标准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单位
按每10分钟计时收费,每10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
每车位分钟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
钟计费。
计费。
备注:
道路人工值守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车型
小车
两轮摩托车
时间
白
天
5元/小时
1元/小时
夜间
2元/小时
0.5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夜间是指晚上
22:
00至第二天早上7:
00)
3、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
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车
型
类
每小时
每次
5元
10元
2元
夜
间
1元
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停车位不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转的,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在合理时间免费;
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5
元/小时
2元/次
1
1元/次
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转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2、停放在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辆,以进入停车场起至离开停车场为一次,每次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白天每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元(含多次出入);
3、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便;
4、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其优惠金额及幅度由医院确定;
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5、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
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场地
机场、车站、码头、
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
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元/小时
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
15分钟
以(含15分钟)车辆免费;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
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元,进入临
时停放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
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
停放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管理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
主;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
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附件2: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项目
申请
基本
情况
停
容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
财务主管/
停车场地段等级
停车场服务等级
公共室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场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类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别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摩托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
申报
室
停放
室外
服务
收费
道路人工
标准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价格
主管
部门
审批
经办人签署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列正面,反面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
附件3:
株洲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板)
车辆计算收费收费围
定价形式备注
分类单位标准收费对象
1、免收停放服务费:
(电动车)
株洲市发改委监制价格举报:
12358部投诉:
XX分钟、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修车、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2、服务承诺:
注:
市场调节价用黄底白字进行公示;
政府指导价用蓝底白字进行公示;
政府定价用红底白字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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