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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额度授信的围为建设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额度授信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授信原则。
额度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
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
表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额度授信畴,按照授权权限由建设银
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
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额度授信应统一贯彻建设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承债能力和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建设银行应通过制定额度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与控制。
(四)差别化原则。
建设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
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额度授信制度安排,并实施
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所有境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附属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外附属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七条除保全类客户外,在额度授信有效期任一时点上,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产品信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
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授信额度项下按照不同授信产品设置分项额度(见
附件2),客户授信额度等于各分项额度之和。
第九条分项额度按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进行管理。
专项额度是指一般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
用途,还款来源与项目收益密切相关的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被保证事项为固定资产项目且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收益的融资类保证业务,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授信业务。
非专项额度是除专项额度外的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经营周转需要,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的授信额度(含资金
交易类额度)。
第十条建设银行可为优质客户核定承诺性额度。
承诺性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将一组或一项分项额度以合同方式向客户承诺,
在额度有效期,只要客户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建设
银行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客户需要提供信用支持的综合或单项备用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承诺性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并办理本
外币结算(仅办理资金交易业务除外);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
以上。
如客户仅办理二类贸易融资业务,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
级(含);
(三)近三年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合规、明确;
(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为客户提供承诺性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承诺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按照是否可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风险敞口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
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向银行申请支取。
循环额度仅适用于非专
项额度项下授信产品,可为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国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证、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交易业务等
不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
专项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额度。
第十四条申请循环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
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
(二)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额度授信有效期规定如下:
(一)AAA级或总行级重点客户不超过3年(含);
(二)AA级客户不超过2年(含);
(三)其他客户不超过1年(含)。
承诺性额度有效期应在额度授信有效期,且原则上不超过1
年(含)。
第十六条额度授信到期前,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申报新的授信方案。
额度授信到期后,原额度授信方案不再执行,经办机构仅可为客户办理原额度授信方案中的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十七条额度授信已到期且新的额度授信方案续议期间,经办机构仅可继续执行原额度授信方案中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含)。
第十八条额度授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额度授信管理、风险防
与控制的政策制度,提出相关参数的调整建议。
(二)信贷经营部门是客户额度授信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
1.持续搜集、核实、录入和维护客户信息及债项信息、资金交易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确定权限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
3.拟定额度授信方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在权限受理分配授信限额;
5.审核和具体办理权限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
6.贯彻执行额度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方案调整和风险监控等授信后续管理工作;
7.参与相关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
监督检查辖授信工作。
(三)资金交易业务部门负责向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资金
交易业务需求,在授权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资金交易业务,具
体办理资金交易业务并向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反馈信息。
(四)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额度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在权限组织限额审定,额度授信方案、单笔授信业务的审批;
从资产组合层面对额度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控
制。
第一节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十九条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为:
(一)常规授信程序
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按“先评级、后授信、
再使用”的程序办理,即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确定信用风险限额,后拟定额度授信方案、组织额度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再按照授信方案具体使用额度,即办理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
(简称“单笔授信业务”)。
(二)特定授信程序
对以下特定授信客户,可不经过“信用等级评定”环节,按
“授信、使用”程序办理:
1.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
2.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
3.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保全类客户;
4.总行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常规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条在拟定额度授信方案之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相应确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
第二十一条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客户(总分
制公司为客户总公司)注册地建设银行主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已
(拟)授信余额最大的分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能够对集团客户授信工
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管辖行或其授权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报机构原则上应以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为上
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授信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建议值:
1.外部监管要求;
2.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
3.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情况;
4.建设银行授信存量及对客户的目标市场占有率;
5.客户信用需求与授信用途,包括信贷业务需求和资金交易业务需求;
6.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风险及可提供资金的情况;
7.双方能接受的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
8.客户综合贡献度;
9.外部经济与金融环境;
10.客户所处行业、区域;
11.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申报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拟定授信额度。
其
贷业务需求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估算;
分行层面的资金业务需求
由分行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估算,在征询总行资金交易业务部门需求后报信贷经营部门汇总;
总行资金业务需求由总行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汇总后告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
第二十四条申报机构在前期与客户沟通谈判的前提下,提
出额度授信方案。
额度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期限、用途、串用(调剂)规则、担保措施、授信条件(额度授信的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可否循环等。
第二十五条申报机构应就客户需核准事项报有权机构核
准,并作为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的要件。
第二十六条申报机构按规定组织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经经
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有权审批机构。
第二十七条有权审批机构根据授权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对额度授信方案进行审批。
如申报授信额度超过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应按例外审批原则
上移一级审批,有权审批机构为一级分行的不再上移。
第二节特定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和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经理将经审批的单笔业务金额直接录入系统,作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刚性控制。
其中
速贷通业务授信额度应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依据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和专门评估机构的抵(质)押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资产保全类业务
(含变更借款人的资产保全类业务),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客户最近一次授信额度为上限,依据压缩比例确定授信额度,并作为存量不良贷款保全事项,按照资产保全业务授权权限和审
批程序审批。
第四节授信额度的单笔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的单笔使用是指在经审批的额度授信方案项下为客户具体办理单笔授信业务,并相应扣减
总额度和分项额度。
第三^一条经办机构根据客户书面申请办理单笔授信业务时,应核实是否在额度授信有效期、是否还有未用授信额度,落实额度授信方案及方案审批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单
笔授信业务的用途、交易背景、合规性和使用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该笔授信业务的风险防措施。
未落实额度授信方案审批批复中相关要求的,经办行不得为
客户办理单笔授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为客户申报承诺性额度须在额度授
信方案下另行审批。
其适用权限依据最大单笔分项额度授权确定,其中非专项额度可批量审批,专项额度须逐笔审批。
第三十三条除专项额度的承诺性额度合同外,原则上建设银行与同一客户仅能签订一个承诺性额度合同。
第三十四条经有权审批行批复同意的承诺性额度项下单
笔支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经营主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即可办理;
资金交易类额度项下单笔使用的审批按照资金交易业务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其余单笔授信业务需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五条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复同意的单笔授信业务合
同签订时点,或承诺性额度及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包括出具
贷款承诺书)的首笔支用合同签订时点不应超过审批结论有效期,且不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
其中,
(一)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效期为有权审
批机构批复同意单笔授信业务之日起1年(含);
(二)非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效期为有权
审批机构批复同意单笔授信业务之日起6个月(含)。
第三十六条承诺性循环额度项下单笔支用合同到期日最
长不得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低信用风
险业务或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余单笔授信业务合同到期日
不受额度授信有效期是否届满约束
第三十七条单笔授信业务合同生效之日,应按其信用风险敞口相应扣减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扣减额度时,原则上应相应扣减产生第一还款来源或实际承担第一履约责任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除低信用风险业务中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可直接扣减第三方额度(金融机构额度)外,如需全部或部分占
用第三方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总行经营部门批准:
(一)经建设银行认可且有核定未用授信额度;
(二)在建设银行客户评级为AA级及以上,且具有比债务人(交易对手)高的信用评级;
(三)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保险)具有直接信用替代作
用,能够覆盖债务人(交易对手)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敞口,如为授信客户办理的业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能够全部
(或部分)为客户还款来源提供直接信用支持或担保,且从法律
上能够证明第三方对债项的偿还承担实质上的全额(或部分)清
偿义务,如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核心企业担保回
购等。
建设银行可就一笔授信业务同时占用保证人和借款人(交易
对手)的授信额度。
办理无需建设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
贷款暂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第三十九条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循环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履
约完毕,或建设银行不再对该业务承担信用风险,可相应恢复该
授信产品扣减的额度;
不可循环额度不可恢复。
第五节额度授信方案的调整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方案的调整是指对已审批
授信方案中任何要素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各级机构拟调整额度授信方案,应按拟调整后授信额度适用的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机构申报额度授信方案变更(简称“方案变更”),或重新申报额度授信方案审批(简称
“重新申报”),但以下情况由经营主责任人或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即可办理:
(一)授信额度的调减或取消;
(二)在不调增额度的前提下,客户新增授信产品,该产品所属授信额度大类仍有核定未用的分项额度,则占用该分项额
度,否则按串用规则串用其他分项额度;
(三)符合串用规则的串用。
第四十二条在额度有效期,当某一分项额度不足时,可依据串用规则占用另一未用分项额度。
第四十三条额度串用规则可在授信方案中预先设置,也可
按以下规则,由经营主责任人或经办机构负责人(或总行信贷经
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办理:
(一)任何情况下,表额度不得串用表外额度;
(二)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之间不得串用(资金交易业务除外);
(三)专项额度与非专项额度项下表外额度可分别串用其表额度;
(四)剩余期限1年以(含)、剩余期限1年以上(可供
出售账户)的债券投资可串用流动资金类贷款额度或固定资产类额度,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债券投资(持有到期账户和贷款及应收账款账户)可串用固定资产类贷款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
资
金交易额度可串用其他非专项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
(五)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国贸易融资额度、透支类额
度可串用其他非专项表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
二类进出口贸易融资可串用一类贸易融资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
第四十四条承诺性额度合同项下各分项额度间不得串用。
第四十五条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已发生额度串用,串用后额度尚未履约完毕,需将额度占用品种调回至原分项额度的,由经营主责任人签字审核后可予办理。
第六节额度授信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审批后的授信额度录入业务系统,通过系统对授信额度(包括分项额度)、额度有效期、审批结论有效期、额度串用等进行刚性控制。
第四十七条如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客户当月末存
量授信业务风险敞口,经办机构应制定计划将风险敞口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在此之前仅可办理保全类业务和低信用风险业务,不
得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十八条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如客户经审批的信用等级下降,应及时给予预警;
一旦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低于客户授信额度,系统应自信用等级评定结论下发日起进行限制,经办机构仅
可在该时点风险敞口以办理业务,并在三个月完成对额度授信方
案的重新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已授信客户的实时监控,如客
户不满足额度使用的持续条件、发生可能影响建设银行债权实现
的重大风险事项或出现约定冻结额度的事项,经办机构应及时调
减、取消或冻结额度。
第五十条经经营主责任人签字审核,经办机构可对未用额度进行冻结。
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有权提议(书面形式)对额度进行冻结。
冻结期间,经办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
已签订
合同的,应以合同条款约定为依据,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建设银行权益。
在额度有效期,如冻结条件已消失,经营主责任人有权解除对授信额度的冻结。
第五十一条各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应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对经办机构额度方案的执行、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重点为:
(一)未落实额度使用前提条件给予授信;
(二)超过单一或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授信;
(三)超授权或变相超授权审批授信方案;
(四)与客户串通,误导有权审批机构做出审批决策;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授信;
(六)为不满足持续条件的客户提供授信;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和监测集团客户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逃废债等关键信息,导致建设银行重大损失;
(八)超授信额度发放授信;
(九)未对需核准事项申报核准;
(十)违背统一授信原则授信;
(^一)未及时、准确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导致建
设银行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原则的授信行为。
以上情况为违规授信行为,上级管理机构有权按违规性质要求违规分支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化解措施、调整授信额度、或给
予调整授权权限、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设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信用风险
敞口超过建设银行资本净额之比超过1%(含)的大额风险暴露
进行持续监控,并通过报告制度确保管理层能够及时识别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
第五十三条建设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与建设银
行资本净额之比不应超过10%(含)。
第五十四条建设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应超
过建行资本净额的15%(含),对超过15%或建设银行视为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应采用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一节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资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识别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方案,经办机构分别在额
度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管理行为。
第五十六条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分为授信限额管理模式和授信额度管理模式。
授信限额管理模式(总量控制下的单户审批模式,以下简称
“限额模式”),即有权审批机构对集团授信限额进行统一审定,
成员行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单独进行成员单位授信额度申报审批,并在审批后支用。
授信额度管理模式(以下简称“额度模式”),即有权审批机构直接审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总量及成员单位授信额度。
原则上跨一级分行的集团客户采用限额模式,一级分行辖的集团客户采用额度模式。
第五十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合同或协议中设置约束条款,如约定关联信息告知义务(要求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净资产10%^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影响等)、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利润分配条款、交叉违约条款、资金封闭管理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八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注意防集团客户部关联方
之间互相担保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一)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二)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应以抵押、质押或母公司(或
集团总部)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为主,控制集团成员单位间担保比重。
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提供的保证(实体性集团母公司或对成员单位有实际控制权的母公司对成员单位提供第三方连带
责任保证的除外)一般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额度的30%。
第五十九条集团客户全球授信的基本原则为:
(一)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投资企业,如母公司在境的,额度授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国设有总部的,可对中国总部及境成员单位进行总体额度授信,原则上采用限额模式;
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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