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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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
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
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
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
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
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
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
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
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
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
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法学院校排名
1A++北京大学
2A++中国人民大学
3A++武汉大学
4A++清华大学
5A+中国政法大学
6A+吉林大学
7A+复旦大学
8A+西南政法大学
9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A浙江大学
11A厦门大学
12A中山大学
13A华东政法学院
14A南京大学
15A南开大学
16A华中师范大学
17A苏州大学
18A华东师范大学
19A山东大学
20B+南京师范大学
21B+暨南大学
22B+北京师范大学
23B+四川大学
24B+中央民族大学
25B+外交学院
26B+华中科技大学
27B+西北政法大学
28B+云南大学
29B+湘潭大学
30B+上海大学
31B+广西民族大学
32B+兰州大学
33B+湖南大学
34B+首都师范大学
35B+华南师范大学
36B+上海交通大学
37B+西南财经大学
38B+湖南师范大学
39B+山西大学
40B中南民族大学
41B东北师范大学
42B深圳大学
43B黑龙江大学
44B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45B安徽大学
46B南京财经大学
47B河南大学
48B扬州大学
49B郑州大学
50B河北大学
51B湖北大学
52B宁波大学
53B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54B广东商学院
55B天津师范大学
56B中南大学
57B辽宁大学
58B福建师范大学
59B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0B甘肃政法学院
61B安徽师范大学
62B西南大学
63B西北师范大学
64B西北大学
65B同济大学
66B内蒙古大学
67B东北财经大学
68B上海财经大学
69B新疆大学
70C+云南民族大学
71C+浙江工商大学
72C+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73C+温州大学
74C+浙江师范大学
75C+重庆大学
76C+西安交通大学
77C+武汉理工大学
78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79C+河北师范大学
80C+山东师范大学
81C+中国海洋大学
82C+上海外国语大学
83C+烟台大学
84C+淮阴师范学院
85C+浙江财经学院
86C+华侨大学
87C+南通大学
88C+鲁东大学
89C+北京科技大学
90C+东南大学
91C+哈尔滨工业大学
92C+中央财经大学
93C+西南民族大学
94C+汕头大学
95C+阜阳师范学院
96C+湖南科技大学
97C+北京外国语大学
98C+河海大学
99C+宁夏大学
100C+天津商学院
国内法学院校排名
(2011-10-1001:
57: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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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排名要素:
学术水平、历史传统、生源水平、地理位置
国际公法:
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中山大学
民商法:
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社科院法学所
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法:
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海商法:
大连海事大学
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
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法制史:
北京大学
综合排名:
第一档次:
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社科院法学所
第二档次: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
名次等级学校名称
1A++中国人民大学
2A++北京大学
3A++中国政法大学
4A+武汉大学
5A+清华大学
7A+复旦大学
8A中山大学
9A厦门大学
10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A西南政法大学
12A南京大学
13A南开大学
14A浙江大学
15A华中师范大学
16A华东政法大学
17A山东大学
18A北京师范大学
19B+南京师范大学
20B+华东师范大学
21B+湘潭大学
22B+苏州大学
23B+云南大学
24B+暨南大学
25B+中央民族大学
26B+四川大学
27B+东北师范大学
28B+上海交通大学
29B+华中科技大学
30B+华南师范大学
31B+外交学院
32B+重庆大学
33B+湖南师范大学
34B+西北政法大学
35B+上海大学
36B+湖南大学
37B+烟台大学
38B+兰州大学
39B+陕西师范大学
40B广西民族大学
41B黑龙江大学
42B中南民族大学
43B首都师范大学
44B天津师范大学
45B深圳大学
46B西南财经大学
1月16日,教育部学位中心授权新浪网公布2007-2009年全国81个一级学科排名。
在法学一级学科排名中,中国人民大学以90分的高分位居全国高校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一名!
中国人民大学继2004年教育部学科评比((2002-2004)法学学科排名第一之后再次蝉联这一殊荣,客观反映了自2005年以来我院在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进程中所取得的长足进步与全面发展。
在此次评估之中,中国政法大学以84分的得分位居次席,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以79分的成绩并列第三。
吉林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分列第5至10名。
学科排名是指对研究生培养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又称“学科评估”,此项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自愿申请参加,第二轮学科排名工作于2006年开始,共有331个单位的2369个一级学科自愿申请参加,参评学科数比第一轮增加了77%,第二轮81个一级学科分两批完成,其中第一批31个一级学科的排名已于2007年公布,第二批剩余50个一级学科的评估工作现已完成并公布。
附:
法学学科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
3、北京大学
4、武汉大学
5、吉林大学
6、清华大学
7、华东政法大学
8、厦门大学;
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上海交通大学
[吉大]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09-10)
2009年真题
综合:
1、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5分
2、简述股权的种类
3、论述权利义务的关系
35分
4、论述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民法:
1、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种类
2、简述动产质权的概念及其消灭的原因
3、简述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及其效力
4、论述身体权
5、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
6、论述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理论的当代发展
2010年真题
一、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
1、法的价值体的含义:
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即法的目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和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2、特征:
(1)从价值属性上看,是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即是一组与法律直接相关,具有法律意义的价值。
(2)从价值主体上看,是由占统治阶级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价值系统,该价值系统是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并通过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而获得强制力保障的。
(3)从价值结构上看,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价值三种成分构成。
三种价值的关系是,目的价值处于基础地位,形式价值是必要条件,评价价值是证成准则和评价尺度。
二、司法的原则
1、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法的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司法的原则包括:
(1)司法法治原则,即司法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包括依实体法司法和依程序法司法。
具体要求:
①以事实为依据,即依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为依据,这里强调的是依程序法司法。
②以法律为准绳,即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尺度和标准,这里强调严格依实体法司法。
(2)司法平等原则,即司法机关要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其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
③任何公民的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追究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①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②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
③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司法,严格遵守法定司法程序。
④司法权仍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
(4)司法责任原则,即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具体理解:
①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
②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相结合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责任感,防止不法司法。
(5)司法公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①要坚持程序的公正,即司法过程的公正,这是司法公正首要的必须的内容,而且应是先于实体公正的。
②要做到实体公正,即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要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证实体的公正。
3、这五大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司法权力的正确运用。
三、论述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概括地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范畴。
2、具体理解: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法律责任是侵犯权利或违反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从根本大法宪法到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至于国际法无不贯穿着权利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也无不以权利义务为线索。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的实现方式
权利义务的关系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3、综上,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应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四、论诉的利益
1、含义:
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时效性。
2、性质:
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是诉权行使的要件。
观点二:
是诉讼要件,即是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
3、内容:
包含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两方面内容。
(1)权利保护的资格:
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方具有该资格。
(2)权利保护的利益:
有审判之必要方具有该利益。
不具有权利保护利益的情形:
①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后,又再次起诉的
②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就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
③在法律规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④双方有仲裁协议的
4、三种类型诉各自具体的诉的利益
(1)确认之诉的利益:
以现在为基础时判断
原则上:
客体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例外情形下:
事实存在与否也可作为确认之诉的利益。
(2)给付之诉的利益:
现在给付之诉:
债务清偿期届满方具有诉的利益
将来给付之诉:
被告存在将来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方具有诉的利益
(3)形成之诉的利益:
要求法院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变动为法律所允许。
五、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1、既判力的含义:
即判决生效后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1)形式上的确定力:
生效的判决不可撤销或变更,除非通过特别的途径。
(2)实质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在以后诉讼中也不能作出与之冲突的判断。
(3)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即判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有拘束力。
A客观范围:
(1)原则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即判决对已经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且该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原告在言辞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
(2)判决的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3)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也没有既判力。
B部分请求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是否允许原告对其余部分进行再诉:
我国目前不允许
(2)在不允许原告对其余部分进行再诉的情形下,前诉关于部分债权的确定判决对于后诉的部分请求有既判力。
C
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
关于主张抵消对方请求的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若经法院裁判载于判决主文中,则对主张抵消的那一部分有既判力。
D后发损害赔偿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
一般来说,前诉判决对不能预测的基于后遗症的损害请求没有既判力。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即判决对哪些主体有既判力。
A原则:
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对对立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
B例外:
(1)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标准时,即判决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哪一个时段的。
(1)既判力标准时的作用范围:
既判力标准时阻断的是作为攻击防御方法的主张和事实,而不是作为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主张。
(2)标准时的界定:
大陆法系均将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作为判决既判力的标准时。
(3)标准时的效果:
法院的判断对标准时之后出现的事实不发生既判力效果。
六、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原则是商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各商事法律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
(二)具体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反映了商法具有公法性成分的特点
(1)类型法定
(2)内容法定
(3)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保护交易便捷原则
具体体现为:
(1)商行为一般要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如交互计算和票据
(2)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如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3)交易的定型化规则——权利证券化,如股票、债券、票据、保险单
4、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
如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绝对记载事项,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
(2)公示主义:
如公司的登记公告制度、船舶登记公告
(3)外观主义:
①公司设立后应登记事项未登记或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②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执行,若有相反的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
③对于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以所载文义为准。
5、鼓励交易原则:
(1)通过确立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
(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3)最大可能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如破产重整。
6、保护经营自主原则:
具体体现:
(1)当事人可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消亡的方式
(2)票据的出票人可以选择票据的形态、付款的对象、方式
(3)保险的投保人可自主选择保险人、险种、保险标的等。
(三)商法的通则中应写入保护交易便捷、安全原则和保护经营自主原则。
七、公司法案例
民法
分析:
题目分布为总则一道、物权两道、债权两道、侵权一道。
一、公示制度的三种立法模式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
三、清偿的抵充
四、违约行为的形态
五、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六、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2012民商专业638综合真题
简答题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5分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5分
3.理解我国法治建设中应该坚持的法的评价标准20
4.诉讼自认的构成要件和效力20
论述题
1.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30
2.小额诉讼的程序30
案例题20
张某李某分别出资25万和5万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甲,王某跟甲公司存在债务,但是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履行债务。
1.王某能否向张某李某要求清偿?
为什么?
2.若王某要钱时发现公司甲早已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张某一直私自用公司财产,还为自己买别墅,此时王某能否想张某要求清偿?
理由?
3.若张某出资的25万元,其中声称15万元的设备其实仅仅价值5万元,有什么法律后果?
民商专业828民法
1.债权让与的效力20分
2.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权法规定。
20
3.遗嘱的5种类型和应具备的条件20
4.论最高额抵押20
5.论一般人格权35
6.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35
大致分数安排和题目表述就是这样的。
今天刚刚考完,变化有2
第一,分制改变,由延续多年的综合卷专业卷百分制改为150分制。
题量没有太多增加,但是分数增加所以对题目的论证和简答题型的完整性要求更高,更具体,论述题要求更加全面。
第二,吉大传统法理重点有所改变,类似法的局限性、法律价值类的题目今年一个都没有;
民法的传统侧重物权、债权依然有考察,此处考点考法层出不穷,必须对这两个部分达到相当程度才可不被难到。
另外,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也没有太矿外。
对基础性知识有了一定考察,所以除物权债权两大块之外,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尤其是继承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定要将基础知识熟练掌握。
总体来说,失望很大,不光是因为背了很多遍的真题和吉大考察传统侧重今年没有出现,而且对突然改变的分制也准备不足,私下一直都是自己买本真题再从论坛上找真题,找答案背,课本几乎没有仔细看,可以说知识有很多漏洞,效果并不好。
考研还是需要尽量多的研友沟通,对于信息收集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检验上一定不要光闷头苦看不互相比较,除非足够自律足够强能把高教版的几本书顺倒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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