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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禹锡事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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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刊登在《科学》上论文涉嫌造假。
黄禹锡指使手下研究人员将2个干细胞照片
复制成11个,所谓培养出11个干细胞纯属虚构。
从此,围绕黄禹锡干细胞研究成果的风波愈演愈烈。
首尔大学迅速组织了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封存黄禹锡研究小组的全部研究资料,并委托与本研究无关的研究机构验证黄禹锡的研究成果。
2006年1月10日,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公布了调查结果,认定黄禹锡声称克隆出的11个干细胞根本不存在,2005年以及2004年发表在《科学》上有关干细胞研究论文数据为编造的数据。
但是由于韩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权限也仅仅局限于查清论文的真实性,随后,根据本校的惩戒规定解除了黄禹锡的教授职务,但对参与造假事件的其它研究机构人员无权调查,更无处理权。
根据首尔大学调查的结果,韩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取消了黄禹锡2005年“最高科学家”的称号,韩国科技部等部门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2006年1月11日,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交给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由此,该事件进入司法调查阶段。
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5月12日发表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决定以欺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的罪名起诉黄禹锡。
同时遭到起诉的还有黄禹锡的几名重要助手。
(一)欺诈罪主导论文造假
检察官说,2004年1月,黄禹锡在美国实验室发现从韩国带去的1号干细胞照片清晰度不够,这个实验室由其合作伙伴、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杰拉尔德•夏腾负责。
黄禹锡随后给助手朴钟赫打电话说:
“其他干细胞照片也行,寄来清晰的照片。
”此后,相关虚假照片刊登在2004年美国《科学》杂志上,作为其论文的一部分。
黄禹锡还涉嫌指示研究组在2005年发表于《科学》杂志的论文中捏造有关干细胞数量、干细胞DNA分析结果、畸胎瘤的形成、类胚胎体的形成和适应性免疫结果等各种数据。
因此,检察官认为,黄禹锡是整个论文造假事件的总策划人,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欺诈罪。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28亿韩元
黄禹锡在经济方面的问题是此次调查的另一重点。
检察官说,黄禹锡私自挪用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28亿韩元(约合300万美元)研究经费,用于非法收购人类卵子进行研究以及向政界人士提供政治捐款等,涉嫌挪用公款罪。
调查发现,在通过编造论文骗取国民信任后,黄禹锡夸大了其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在2005年9月从两个民间机构分别骗取10亿韩元(107万美元)研究经费。
黄禹锡还涉嫌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得到1.93亿韩元(21万美元)政府支援研究经费和5000万韩元(5.3万美元)新产业战略研究院的研究经费。
2000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黄禹锡从新产业战略研究院提供的“购牛费”中累计挪用5.92亿韩元(63万美元),经洗钱后贪污。
(三)违反《生命伦理法》给提供卵子妇女报酬
在《生命伦理法》生效后的2005年1月至8月间,他向汉拿山妇产医院的25名患者提供3800多万韩元(4万美元)手术费,作为她们提供卵子的报酬。
根据韩国《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挪用公款罪最多可判处10年监禁。
而违反《生命伦理法》的最重惩罚是3年监禁。
此外,黄禹锡的另几名助手李柄千、姜成根和尹贤洙也涉嫌挪用研究资金,数额在5800万韩元(6.2万美元)至2.96亿韩元(32万美元)之间。
汉拿山妇产医院院长张尚植也因违反《生命伦理法》参与人类卵子交易而遭起诉。
地方法院判决结果:
据新华网报道,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9年10月26日对历时3年多的黄禹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黄禹锡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6日在判决中还同时认定,黄禹锡此前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有关人体干细胞的研究论文部分造假事实成立。
黄禹锡曾是韩国首尔大学教授。
2004年和2005年,他领导的研究团队先后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克隆成功人类胚胎干细胞和患者匹配型干细胞。
被誉为“干细胞研究先锋”的黄禹锡,随后从韩国的一些金融机构领取了20亿韩元(1美元约合1180韩元)研究经费,韩国政府也向黄禹锡提供了研究经费。
2005年年底,有关黄禹锡干细胞学术造假的丑闻逐步被揭露。
首尔大学经调查最终认定黄禹锡学术造假,并宣布解除他的教授职务。
韩国政府也取消了授予他的“最高科学家”称号。
韩国检察部门于今年8月份对黄禹锡提出诈骗、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人体卵子等指控,并要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结果:
据韩联社报道,涉嫌侵吞干细胞研究费用而被起诉的韩国“学术造假”科学家黄禹锡博士,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首尔高等法院进行的二审中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
法院表示,黄禹锡博士挪用公款、捏造论文,严重毁损了韩国科学家研究成果在国际社会的信誉,罪行十分严重。
但考虑到他在动物克隆技术方面取得的成就,永远剥夺其研究机会也不利于社会利益。
黄禹锡曾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造假的胚胎干细胞论文,后来又夸大为特定患者订做干细胞进行治疗的可能性,获得总额达20亿韩元(约合1150万元人民币)的研究资金。
此外,他还挪用政府部门支援的大笔研究资金。
韩国检察机关在2006年5月对黄禹锡提出了起诉。
法庭一审宣判,黄禹锡捏造论文、凭借造假成果申请并挪用政府研究资金、非法利用卵子等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从黄禹锡事件看学术不端治理之道
陈宝成,新京报,2006年11月30日
如何看待学术造假
背景:
1月10日~韩国首尔大学公布对黄禹锡涉嫌学术造假事件的调查报告~标志着沸沸扬扬将近一个月的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然而~对该事件背后的深层因素的反思却仍然值得包括中国学术界人士的追问。
新京报:
黄禹锡事件的发生举世震惊,你怎么看这场学术造假风波,
徐友渔:
必须首先说明一个事实:
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类似黄禹锡这样的学术造假事件都有可能发生。
科学家和学者急功近利,甚至不惜用造假的方式达到成功,这都不奇怪。
因
为他们是人,就具备人性中的弱点,这只不过是人性中弱点的暴露。
其实,中国学界没有理由对黄禹锡事件幸灾乐祸:
一是两个国家都想在科学技术方面赶超发达国家,容易引发学术研究急功近利的做法。
二是比较情绪化的民族主义在韩国非常明显,这使得人们特别愿意相信自己的科学家也能够创造出领先世界的科技成果,从而在心理上对其科研成果的把关不严格。
杨玉圣:
友渔教授的分析,可以从美国的两位著名科学记者威廉?
布罗德、尼古拉斯?
韦德在《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中得到旁证。
该书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所得出的主要结论之一:
“历史上的伟大科学家并不都那么诚实,他们实际上得到的实验结果也并非像他们报道的那样。
”对名望的追求、赢得荣誉和博取同行的尊敬,这些欲望“对于几乎所有的科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强大的动力。
”
何况,“靠虚假成果换来的好处是相当大的,而受惩罚的机会却很小。
”这也就是为什么赫胥黎何以担心“科学并不比人类活动的任何其他领域更纯洁”的缘故。
该书还指出:
“我们估计,每有一个大舞弊者被揭露出来,就会有一百多个类似的大舞弊者逍遥法外。
而每发生一起大舞弊,就会有一千来起小舞弊得逞„„”黄禹锡事件就是最新的“科学殿堂中的弄虚作假”事件。
出现学术不端的问题,关键在哪,
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哪一个人、哪一个社会、哪一个国家会出现学术造假,而在于问题出现之后整个社会的处理和反应态度。
在一个民主与法治都比较健全的国家,由于媒体的监督、学术的相对独立性,可能更容易使问题暴露出来,出了问题包庇比较困难。
出现学术造假,有科学家道德缺失的因素,也有学术发表制度的因素,还有影响学术研究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因素。
外在环境的诱导和压迫、专家评审制度的漏洞,都是客观因素,而科学家在科学研究和成果发表时缺乏学术诚信,是主观因素。
我个人认为,之所以出现黄禹锡事件,关键还是出在黄禹锡本人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以及论文署名人群体。
厘清行政与学术的界线
黄禹锡科研组背后~我们能够看到很多不正常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一是黄禹锡邀请了大多数人认为对论文没有直接贡献的韩国总统的科技顾问作为共同作者,二是黄禹锡掌握了别人无法比拟的大量科研经费。
这些因素不同程度上加剧了事件曝光之后的影响力。
学术论文或者科研论文的署名应当坚持哪些最基本的原则,
学术论文或者科研论文的署名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谁有署名权,二是谁是第一署名人。
这应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之所以会出现问题,纯粹是一些非学术的,甚至是和腐败相关的因素使然。
现在有必要重申这些基本原则:
一是真正参与了科学研究的人才能够有署名权,二是真正领导科研项目、对科研项目做出实质性重大贡献的负责人才能够作为第一署名人。
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提出:
即导师无论如何不能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上署名,因为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获取相关高级学位的基本成果依据。
如果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发表或出书的时候署名的话,不但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而且违背知识产权,更重要的是这还证明必定有一方是假的。
人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悖论式的疑问:
如果导师在学生学位论文上署名,那么,这篇论文就应该属于导师的学术成果,作为学生,即不应该通过该毕业论文获取相应的学位;
如果学位论文是学生独立完成的,那么导师就不应该作为署名作者,否则就是侵权。
政府在分配学术科研经费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哪些问题,
虽然名义上有一套正规、合理的科研经费申请、评审和分配发放的制度,而且似乎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来做,问题会少得多;
但是,韩国的情况证明,政府权力部门往往有超越专门评审机构的更大权力,往往认为有一些涉及到国家面子或者是当务之急的项目,往往超越了正常的评审机构和评审权力,凭自己的
主观意志分配科研基金,这就使得有关科研机构或项目比正常渠道获得的资金多得多。
而这些巨额经费使得有关人员不知道如何花,甚至孳生腐败。
在我国,主要是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归口统筹科研经费的划拨与管理。
尽管口径不一,但这些科研经费都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即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
为此,应当在科研经费的划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程序公正,合理预算,过程监督,事后审计,以防止暗箱操作、钱学交易、经费流失等问题。
在学术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者该担负哪些职能,
政府应该在宏观上提出要求和建议,在方向上引导。
国家应该有一个总体的科研或学术规划和要求,但这个要求也应只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还应该有一些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来保证执行这样的规划和要求。
至于其余的事情,我认为最好还是交给科技界或学术界来解决。
学术独立不仅是理念,还应当实践。
这就要求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
学术与行政勾连,或者行政过度干预学术,只能是两败俱伤。
怎么把握两者之间的界线,
客观来说,两者之间的界限虽然存在,但从操作性上说很难划分。
容易出现问题的,在政府而不在学术界、科技界。
历史经验一再证明,如果政府把没有考虑成熟、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项目,认为是当务之急或者出于其他非学术性目的而加速其发展,就容易越俎代庖,违背科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发展的客观规律,最终落得失败的结果。
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尼克松总统曾经认为,应该在十到二十年之内攻克癌症,于是就把大量的政府经费放在攻克癌症项目的研究上。
因为当时的技术研究完全没有成熟———即使到现在也没有攻克癌症——
—导致大量的研究经费投入而达不到预期结果。
所以我觉得,如果把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与官员的政绩挂钩,就容易使其走上歧途。
事后反应值得关注
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被曝光后~黄禹锡宣布辞去首尔大学教授职务,首尔大学宣布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并向社会及时充分公布了调查结果。
如何评价黄禹锡个人在被曝光之后的行为,
客观说来,与有关大学对类似事件的处理相比,我个人认为黄禹锡以及首尔大学的表现要好得多;
但是仔细分析黄禹锡的表现,这未见得是他自觉的行为或者道德高尚的结果。
他实际上更像是要采取种种做法尽可能保住他现有的地位。
他之所以节节败退,实际上是整个国家舆论督促与制度限制的结果。
学术造假事件最终处理得好不好,实际上跟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但在很多地方,如果面临类似的事情,大多数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说,或许抵赖是有便宜可占的———如果因为抵赖而使得事情越来越糟的话,当事人当然会选择更好的回应方式。
两厢对比,我认为有些大学的问题不仅是有关惩治学术造假的制度跟不上,甚至怂恿、鼓励这些人对自己的学术造假、学术腐败进行抵赖。
面对学术不端,无论是首尔大学的黄禹锡还是汕头大学的胡兴荣,均宣布辞去教授职务。
无论如何,这是学者的学术责任意识的体现。
记得黄禹锡先生在声明中曾表示:
“我为给韩国人民带来震惊和失望表示真诚的道歉,作为道歉的象征,我决定辞去首尔大学教授的职务。
”胡兴荣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率地说:
“光道歉不足以表达我的诚意,我希望能更加光明磊落一点。
”这些自白应该被认为是真诚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如何评价首尔大学组织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一事,
首先,首尔大学并没有因为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被曝光就迁怒于媒体,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并及时、充分公布调查结果,正面回应民众和社会,这样的举措非常之好。
另外,首尔大学如果不这么做,恐怕对它的影响也很不利。
这和一些大学或科研机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很多学术腐败、学术造假行为被曝光之后,管理者不闻不问,包庇护短之风愈演愈烈。
试想一下,如果首尔大学的校长不向国民道歉,不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调查事实真相,不向社会公布最终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肯定是行不通的。
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大学要向首尔大学学习。
对学术不端问题,由学术机构组织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调查,这对于有关当事人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如果只是回避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这只能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被动、对有关机构带来更恶劣的影响。
首尔大学用最快的速度,严肃调查,果断处置,从而为首尔大学、也为韩国科学界挽回了学术声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国的一些大学和机构也正在进行这一方面的积极探索。
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已在全国高校率先成立了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该校教师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并组织专家对之作出甄别鉴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惩处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再如,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也正在准备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进一步统筹和指导全国高校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其他方面呢,
就整个社会而言,第一,舆论监督应加大力度,要对学术造假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第二,学术界应进一步开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伸张学术正义。
第三,被侵权者应当积极主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如果不积极主张,可能是出于无奈,但却是很可悲的做法。
中国需吸取经验教训
黄禹锡事件发生后~引发媒体强烈关注~有论者认为:
“黄禹锡事件是一面镜子~我们是否也该认真对照、彻底反思一下我们科学界和学术界自身的问题呢,”
中国应该从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中,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
我想首先还是科研经费怎么分配才公平合理。
比如,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在的科研经费投入比以前要多,但是跟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足。
在经费极其有限甚至不足的情况下,还有相当大的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分配,这对中国现代化事业就太不利了。
现在我们要把科技创新立为国策,显然创新中很关键的一环就是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这跟科研经费的分配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科研经费分配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受伤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创新事业。
再有就是在一些科研和学术活动中间,中国已经出现不少造假等学术腐败活动,没有一个健全的机制能够比较正常地防范和纠正这种行为。
这两个问题是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对此予以相当重视。
搞科研或者学术研究的人应该更加重视两个问题:
政府如何更加合理地分配科研基金;
政府应该有更大的力度来惩处现已成为学术科研集体毒瘤的学术造假、学术腐败活动———不然的话,科学创新这些想法可能会大打折扣。
以中国之大、学人之多、学界之复杂、学术之参差不齐,与韩国相比,我们应该有一种更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让学术回归学术,改善学术生态,改革学术评价机制,坚决维护学术尊严。
韩国的黄禹锡事件,同样是中国的一面镜子。
俗话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又说,“亡羊补牢”。
窃以为,黄禹锡事件的警示意义之一,恰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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