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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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9.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间接费用:
是指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统一核定,实行总额控制,提取额度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或无明确规定的,自然科学类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社会科学类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
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
1.学校科研管理费:
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的业务、科研秘书工作津贴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等。
2019年1月1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解决,不再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
2.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之后全部作为绩效支出,作为绩效支出的间接费用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社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科技处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在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以科研奖励的形式发放。
第一年度发放30%绩效,第二年度发放20%绩效,项目按期结题发放剩余50%。
项目延期1年以内结题的,扣发10%绩效,延期1年以上2年以内结题的,扣发30%绩效,延期2年及以上结题的,扣发50%绩效。
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的,将按照相关政策追回已发放的所有绩效奖励。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的,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合同中无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第四条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并交科技处审核后按预算执行。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实行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经科技处审核报相关部门批复后执行。
(二)按照项目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第一年支出为资助经费的40%,第二年支出为资助经费的30%,第三年支出为资助经费的30%;
研究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第一年支出为资助经费的40%,剩余年限的支出额度为项目剩余经费的年度平均值。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年度经费预算科目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确保年度预算经费按年度预期科研进度按期执行完成。
年度结余经费不计于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预算内容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及其它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按相关规定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二)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支出。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项目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合作双方重新签章认定经费预算调整,经科技处审核后执行;
合同无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加强项目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外拨项目资金事宜应当体现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并签订子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要求和预算明细;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随意增加减少项目合作单位;
不得向预算外单位转拨专项资金;
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资金。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经费的合规合法使用、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产出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并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项目组成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单位)是该科研项目经费的基层管理机构,该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研究的年度绩效考核,年终向科技处及时报送该单位(部门)所有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研究进展情况汇总工作报告,该项工作做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支持下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及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对不进行项目研究年度绩效考核的项目负责人,停拨该项目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支出,同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科技处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进校经费等),科技处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及经费到账情况提出经费配套分配标准,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条款完成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学校对部分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66号),省级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可以以奖励形式按项目完成进度分发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凭票据报销。
项目立项经费到账后可发放或支出配套资助经费的40%;
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发放或支出30%;
项目结题后发放或支出30%,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扣除30%的配套经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超出50万元的部分的70%应当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社会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超出30万元的部分的70%应当用于购买图书资料等。
第十五条各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文印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2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办公耗材费等均需提供购货合同或协议。
相关经费的报销要求如下:
(一)设备费: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并到资产处办理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台价值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2500元以上。
(二)材料费:
材料费开支要和科研项目直接相关,普通办公消耗性材料(打印纸、硒鼓等)不能列支材料费的报销范围。
材料费报销时应有完整的验收入库手续,不需入库的零星材料需由项目所在部门验收并在发票上签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需付测试化验加工清单(注明测试内容、单价、数量等,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或测试报告,一次性委托业务在2万元以上的,须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
办公用和交通工具的燃油费不能列支。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
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差旅费:
差旅费要和课题项目相关(业务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只能报销课题组人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学院教师科研出差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其他单位教师科研出差由科技处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图书资料、耗材支出需在所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打印(复印)等支出的发票未注明具体品名信息须附清单(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
允许支出论文、著作发表版面费的,须附论文、著作佐证材料。
支出知识产权申请费、代理费等事务费的,须附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七)数据采集费:
按照劳务费、差旅费等相关要求。
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产生的数据采集费而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根据复杂、难易程度提前填写《邵阳学院特殊科研活动数据采集费发放审批表》交科技处审核后据实报销。
问卷调查按10-50元/人.份,心理测试按10-100元/人.份,社会访谈、人物专访等按100-500元/人.次的标准据实核定。
报账时需附开展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科研活动工作方案等)、开支详细说明(包括收款事项和标准等)、收款人签名或按指印的收据、收款人联系电话等资料。
(八)劳务费:
劳务费支出按照中办发〔2016〕50号、湘办发〔2017〕9号及湘财教〔2018〕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遵其规定执行。
项目支出劳务费的人员应当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填写《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报科技处审批后据实发放。
(九)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及湘教发〔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主要负责工作、咨询内容、支付金额等信息。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其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其他支出:
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出差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厂矿、农场、林场等地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
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凭有效票据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野外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补助。
野外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600元/人·
天,副教授及以下相当职务人员500元/人·
天,其他工作人员(本科生、研究生)不高于400元/人·
天)。
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报销野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野外科研出差报销前须填写《邵阳学院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审批表》,由科技处审核。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报销签批流程如下(各类项目经费报销的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须为该课题组成员,经办人、证明人不能同为一人):
(一)项目总经费低于20万元或每单累计支出5万元以内:
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
(二)项目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每单累计支出5万元及以上:
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科研业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业务校领导→校长。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离校(含外拨经费)审批流程:
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交分管科研业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再经分管财务业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章决算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结题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签章。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前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项目验收通过后,可在2年内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
2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经费开支。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学校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科研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需至科研项目牵头单位报账;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邵院政字〔2017〕67号)同时废止。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2.邵阳学院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审批表
3.邵阳学院特殊科研活动数据采集费发放审批表
4.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5.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附件1
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立项时间
年月日
立项经费(万元)
配套经费(万元)
经费总额(万元)
立项经费预算(不含配套经费)
序号
开支项目
金额(万元)
内容说明
1
设备费
2
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5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7
数据采集费
8
劳务费
9
专家咨询费
10
其他支出
11
间接费用
本人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根据核准合同书或立项书的预算,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科技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邵阳学院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审批表
所在单位:
姓名
野外科研内容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预计天数
出差到达地点
预计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野外出差人员
签字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科技处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邵阳学院特殊科研活动数据采集费发放审批表
项目编号
金额合计(元)
数据采集情况说明:
数据采集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科技处意见
(注意:
1.报销时需提供问卷调查(心理测试)和数据采集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调查或采集内容等,可另附纸;
2.数据采集费的劳务费只能发给被调查或访谈人员,且需同时提供被调查或访谈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本人签名及联系电话,若涉及科研伦理性原则及隐私保密等事项无法提供,报销时须另附对有关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报科技处审核。
)
附件4
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表人:
项目类型
纵向□
横向□
联系电话(手机)
项目总经费(元)
项目预算劳务费(元)
项目起止时间
聘用事由:
聘用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内容
工资标准
(元/天)
聘用起止
时间
注:
需附每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意见
附件5
邵阳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表(纵向□
横向□)
项目来源: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元)
银行卡号
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字
备注
经办人(签字):
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日
科技处负责人(签字):
邵阳学院办公室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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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 学院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