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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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合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9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2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41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2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4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51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2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5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前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第二部分分释义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基金管理人:
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
指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XX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
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27、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28、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29、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0、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1、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32、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33、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34、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6、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9、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2、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6、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4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8、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9、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52、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3、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5、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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