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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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20.第20行“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
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如本表第23行>
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
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
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2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
(1)第2+7行或附表二
(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
(1)第17行或附表一
(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
(1)第16行或附表二
(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
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本表第25×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3行: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5)第22行“罚款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8)第25行“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9)第26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
2.第2行=本表第3+8行。
3.第3行=本表第4+5+6+7行。
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
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
6.第17行=本表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
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
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
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
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益。
第47行“罚款收入”:
第4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1.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
2.第2行=本表第3+10+18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9行合计。
4.第10行=本表第11至17行合计。
5.第19行=本表第20+24行。
6.第20行=本表第21―22―23行。
7.第25行=本表第26+33+34行。
8.第26行=本表第27+28+29+30+31+32行。
9.第35行=本表第36+37行。
10.第38行=本表第39+40+41行。
11.第42行=本表第43至48行合计。
1.第1行=主表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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