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413851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1.84KB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确定专家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制定专家的选择使用、考核评价规则;
(五)制定并公布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七)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八)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级专家信息;
(三)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培训;
(四)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五)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征集,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推荐;
(二)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三)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专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专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专家自愿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合同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进行独立、客观、审慎、公正的论证、评审、评价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有权独立、客观、负责地提出个人观点,对共同认定的事项有异议时,可以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对履职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规则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履约的,有权要求其改正;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劳务报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各项工作纪律;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主动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升专业素质;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保障合理需求实现,对需求结果实现作出客观评价;
(四)与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合理有效的意见,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引导性言行;
(六)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应对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以及出具的个人意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对专家资格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及考核情况,将专家资格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专家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家管理系统中专家资源状况面向特定行业、特定部门定向征集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关执业资格,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市场情况;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或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专家资源稀缺的,虽达不到第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由财政部门、采购人或两名以上专家推荐,可聘任为专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申请表》,同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照片;
(四)学历、学位及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关执业资格;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证明材料;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专家,应当同时提交由财政部门、采购人或两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传成功后,申请人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退回各类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审核通过的,应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学习。
合格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聘任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证》。
第二十一条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到期后A级专家和B级专家自愿延续专家资格的,可自动续聘。
C级专家愿意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在聘任期满前三个月,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合格后,可续聘为专家。
第二十二条专家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其中:
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础信息变动的,专家本人可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自行修改;
职称、学历、学术荣誉、工作单位、申报专业等重要信息变动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专家的,应当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语音告知”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专家抽取人员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专家使用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采购评审工作中抽取专家中采购政策法规学习考核府采购法律法规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五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使用专家前半天或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使用专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得少于4人,B级以上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A级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得少于2人;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采用竞争谈判、询价方式进行的,比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论证中应当使用专家。
专家数量一般不少于2名,其中A级专家不少于1名。
(一)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项目;
(二)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
(三)需要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一)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类型的专家,或者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专家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的;
(三)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
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专家,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专家。
第三十条专家接受邀请确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如因故不能到场,应当及时回复报告。
因专家个人原因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持《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选择性方式确定的专家,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
如受到邀请,应当主动回避。
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包含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监管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专家有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可能干预专家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及相关活动。
参与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确需参加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时间、专家等级、专家属地等因素制定并公布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浮动范围。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报酬标准浮动范围内,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六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专家的考核评价,采取基础评价、执业评价和责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础评价是对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和参与积极性的评价,包括专家学历、职称、学术荣誉以及参加培训和政府采购活动等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
执业评价是对专家专业能力发挥情况的评价,包括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态度、专业能力、作用发挥等情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责任评价是对专家依法履职情况的评价,包括因专家责任引起的有效质疑、投诉等情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对专家的考核评价指标及规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对聘任专家的考核评价实行等级积分制。
考核积分为在初始积分基础上加(减)分所得,满分为100分。
专家资格等级与考核积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A级:
考核积分90分(含90分)以上;
B级:
考核积分70分(含70分)至89分;
C级:
考核积分60分(含60分)至69分。
初始积分根据专家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资格)、学术荣誉等因素综合确定,评分因素及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考核积分低于60分的专家,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学习,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暂停期满后,恢复专家资格并以初始积分参加考核评价。
拒绝参加学习或者聘期内累计两次被暂停专家资格的,省级财政部门将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对专家的评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财政部门在聘任专家后,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专家的基础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专家履职情况作如实记录,并在使用专家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执业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在有效质疑、投诉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责任评价。
专家对责任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诉。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条
专家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接受邀请后擅自授权或委托他人参加评审、论证、验收的;
(三)专家参与评审、论证、验收或者咨询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协助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或拒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事宜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结果的;
(六)不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情节严重的;
(七)评审过程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的;
(八)作出的论证、评审等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务牛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九)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二条对专家的不良行为通报、处理处罚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予以公示,同时可以向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属地财政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者干预专家正常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给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参照本办法对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会同山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采购专家承诺书
附件2: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执业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3: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基础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4: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责任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附件5:
山东省政府采购C级专家劳务报酬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政府 采购 专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