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认证内部检查表果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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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记录的保存、内部检查/审核
4.1.1
外部检查期间,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能够提供所有要求的且至少保存2年的记录。
特殊控制点规定应保存更长时间的记录除外。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第一次检查后的文件记录至少保存2年,法律法规和某些特殊控制点要求保存更长时间的记录除外。
全部适用(对于畜禽养殖,记录保存3年)。
1级
4.1.2
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每年对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进行至少一次内部检查义审核。
有书面记录证明,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对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査;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每一个成员每年对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査,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应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4.1.3
内部检查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有记录证明农场针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全部适用。
4.2场所历史和管理
4.2.1场所历史
4.2.1.1
应在每个生产环节或其他区域/场所建立记录系统,有畜禽饲养和(或)水产养殖和(或)其他农事活动永久性的记录。
这些记录应按照顺序和日期进行保存并更新。
现有记录应记载所有良好农业规范产品生产区域的历史。
对于作物:
申请方被初次检查前有至少3个月的完整记录,记录包括与良好农业规范文件要求相关的被检查作物覆盖的所有区域的农事活动;
对于畜禽饲养和水产养殖的记录包括了至少一个生长周期。
4.2.1.2
应在每块田地、果园、温室、院子、小块场地、畜舍或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区域建立了一套参照系统并在农场规划图或地图上注明。
在每块土地、温室、小块场地、畜舍和围栏或其他农场等设有可见的实物标识,并根据参照系统在农场的规划图或地图上进行标识。
2级
4.2.2场所管理
4.2.2.1
初次检查时,所有注册场所都应进行风险评估;
后续检查时,当场所更换新址(包括租用土地)或现有场所的风险发生了变化时,应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时应考虑新场所的食品安全、员工健康、环境和动物健康,确保适合农业生产。
在选用新址引进的农作物、畜禽或水产养殖项目时以及原评估风险发生变化时,均应进行书面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重新考虑任何新的食品安全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重新考虑场所的历史(作物种植史/储存史)并考虑邻近原料、农作物和环境的影响(参见附录A、附录B)。
4.2.2.2
应制定农场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已知风险。
针对上述4.2.2.1所确定的风险制定相应对策,形成农场管理计划并实施。
应记录分析结果并用于拟选地点的适宜性判定。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动植物生活环境质量、土壤板结、土壤侵蚀、适用时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腐殖质平衡、氮磷平衡、化学植保产品的浓度。
4.3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
4.3.1员工健康和安全
4.3.1.1
农场应有工作环境健康安全以及卫生状况的书面风险评估。
书面的风险评估可以是通用的,但应适合农场的具体情况。
风险评估每年应复审,且在组织发生变化时(如购入了新机械设备、建造了新的建筑、采用了新的植保产品、改变了种植方式等)进行更新。
存在的风险如活动的机械部件、断电、电力设备、过度的噪声、灰尘、振动、极端气候、梯子、燃料存储等。
4.3.1.2
农场应有一套书面的健康、安全和卫生方针及操作规程,包括了4.3.1.1中风险评估的内容。
健康、安全和卫生方针至少包括了4.3.1.1中风险评估确定的关键点,可以包括事故和紧急情况规程、卫生规程等,用于处理工作环境中已确定的风险。
规程每年需要评估,当风险评估发生变化时此方针应进行重新评估和更新。
4.3.2员工培训
4.3.2.1
应保存培训活动和参加人员的记录。
保存了培训活动的记录,包括内容、授课人、日期和参加人员的记录,应有参加人员签到表。
4.3.2.2
所有操作和(或)管理兽药、化学品、消毒剂、植保产品、生物杀灭剂和其他危险品的员工,以及操作4.3.1.1风险评估中定义的危险或复杂设备的员工都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或)其他详细的资质材料。
仔细审查从事上述任务的员工相关的培训证书和培训记录,以及胜任此类工作的证明。
4.3.2.3
农场的所有员工应接受过与4.3.1.1风险评估相关的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和指导。
明确了员工的职责和任务,并且在检查和面谈过程中证实其相应能力。
当检查时,需提供接受过知道和培训的证明。
如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己进行培训,需提供培训记录和培训材料证明其有能力进行培训。
4.3.2.4
农场生产时,应有一定数量的(至少有一个)接受过急救方面培训的人员在场。
当农场进行生产时,至少有一个在过去5年内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场,每50位员工至少配备1位接受过培训的人员。
遵守适用的急救培训规程。
农场生产包括在所有适用模块进行的一切活动。
4.3.2.5
农场应有书面的卫生规程.
卫生规程张贴在明显处,使用淸晰的标识(图片)或员工通俗易懂的语言,规程内容包括:
——手的卫生要求;
——皮肤伤口的包扎;
——设有吸烟、饮食和喝水的特定
限制区域;
——传染疾病的报告制度,出现疾病的症状(如呕吐、腹泻和黄疸增多)的人员应保证其不直接接触产品生产接触面;
——防护服使用。
4.3.2.6
农场的所有员工应接受过4.3.2.5卫生规程相关的基础的卫生培训。
卫生培训课程包括书面答题和口头回答,授课人要有资质,所有新员工应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签到表证明,培训内容应包括4.3.2.5中的规程。
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内的所有员工每年都应参加卫生规程培训并有签到表证明。
4.3.2.7
农场应执行卫生规程。
感官评估,从事卫生规程中确定任务的员工应证明其具备了相应能力。
4.3.2.8
所有的来访者和分包商都应知道个人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
有证据表明,与来访者和分包商就公司要求来访者的个人健康、安全和卫生规程作了正式的交流。
(在明显的地方张贴相关规程,以便所有的来访者和分包商都能看见)。
4.3.3危害和急救
4.3.3.1
应有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规程,张贴于明显位置,与农场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知道。
应有永久性的事钕处理规程,清晰地张贴在附近可见的地点,规程使用通俗的语言和(或)图表,适用时规程应明确以下情况,如:
——与农场相关的地图或地址;
——联系人;
——及时更新的相关部门的电话号码(警察、急救、医院、消防、附近的健康急救点或可靠的交通、供水、供电)。
其他需明确的信息如下:
——最近的通讯地点(电话、无线
电);
——如何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医院和其他急救服务(并应能表述以下信息:
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描述、受伤人数、受伤情况、求救人);
——灭火器的位置;
——存在的紧急情况;
——断水、断电、断气紧急情况的
处理;
——事故和危险情况如何报告。
4.3.3.2
危险处应有明显的警示牌。
有固定、清楚的危险警示牌以显示潜在的危害,如:
废弃的深沟、燃料桶、车间、植保产品和肥料存放设施的门上或附近以及其他化学储存设施和化学品处理过的作物,有警示标记。
4.3.3.3
必要时,应能对员工健康的突发性危险提供安全建议。
必要时,确保采取适当的行动,确保可以获得有关信息(如:
网站、电话号码、数据表等)
4.3.3.4
应在所有固定场所和工作区附近配有急救箱。
根据国家法规和建议,在所有适当的地点设有急救箱,且箱内物品确保完整可以随时正常使用,并适于邻近工作区使用。
4.3.4防护服和(或)设备
4.3.4.1
所有的员工、来访者和分包商应备有合身的防护服,并按法规要求和(或)说明书或授权的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使用。
有整套性能良好的防护脤(胶靴、防水服、防护连身裤、橡胶手套、面具、带有可更换过滤器的合适的呼吸辅助设备),并按法规和(或)说明书要求或在经授权的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并处于良好的维护状态。
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呼吸、眼睛和耳朵的设施和救生衣等。
4.3.4.2
防护服使用后应清洗和适当储存,避免污染服装和设备。
按使用种类和污染等级的规定,定期清洗防护服。
清洗防护服及设备时应戴手套,并与个人服装分开洗涤;
脏的、破损的防护服、设备及过滤器要按规定处理;
一次性用品(如:
手套等)不得重复使用,所有防护服及设备包括可更换的过滤器应与植保产品、其他可能污染防护服及设备的化学品分开存放,并存放在通风区域。
4.3.5员工福利
4.3.5.1
农场应指定1名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问题负责。
有文件明确指定了1名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使之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
4.3.5.2
农场管理者与员工应定期举行双向交流会。
应有相关的会议记录。
每年至少计划和举行两次农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会议,就经营、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等有关问题进行公开讨论(不能恐吓、威胁或报复)。
记录员工所关心的健康和福利问题,并保存会议记录。
记录人员不必对记录内容的正确性或结果做出判断。
3级
4.3.5.3
应能够提供所有农场工人准确的总体信息。
农场所有员工包括季节工和分包方的总体信息,有书面准确的记录,信息应包括:
姓名、报到日期、雇用期限、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规定、记录所有员工(及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在第一次外部检查之后至少保存2年,对分包方的要求见4.3.6.1。
4.3.5.4
员工应有干净的食品储存区、指定的休息区域、洗手和饮水设施。
提供了食品储存盒饮食区、洗手设施和饮用水,并保持食品储存和饮食区的洁净卫生。
4.3.5.5
生活区应适于居住,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农场内的生活区应适于员工居住,生活区有完好的屋顶、门窗,并且配有流动水、卫生间、下水道等基本设施。
无下水道时允许使用密封的化粪池。
4.3.6分包方
4.3.6.1
当农场采用分包方式,农场应提供分包方的相关信息。
分包方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控制点的要求,对其为农场提供的服务(包括4.3.5.3)进行评估(或农业生产经营者代表分包方评估),良好农业规范外部检查时分包方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接受良好农业规范检查员对评估产生怀疑时的现场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监督检查分包方对控制点要求的执行,并签署分包方每项任务和季节合同执行的评估报告。
当分包方由经过许可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时,农业生产者/组织应得到包含以下信息的报告:
1)进行评估的时间;
2)认证机构名称;
3)检查员姓名;
4)分包方的具体信息;
5)由分包方进行操作所对应的控制点和符合性要求。
4.4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管理、回收与再利用
4.4.1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确定
4.4.1.1
在所有的生产场所,任何可能生成废弃物的产品和污染源应经过确认。
应对农场生产过程中所有可能形成废弃物的产品(如纸张、纸板、塑料、油等)和污染源(如:
过多的肥料、病鱼和死鱼、清洗时产生的海藻等)列出清单。
4.4.2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计划
4.4.2.1
应有书面计划以避免或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计划应包括配备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备。
应提供一个全面的、现行的、书面的行动计划,包括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的产生,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内容。
空气、土壤、水、噪声、光的污染都应考虑。
4.4.2.2
所以废弃物应得到清理。
感官评估,废弃物处理区无有害生物滋生地,且不靠近农产品和产品储存区。
在固定区域因当天工作产生的临时的少量垃圾和废弃物是允许的,大量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包括溢出的燃料。
室内的农产品处理区至少每天清理一次。
4.4.2.3
如果没有携带疾病的风险,那么有机的废弃物可在处理之后用于农场施肥用于改善土壤状况。
有机的废弃物用于农场施肥或用于改善土壤状况时,应通过有效处理排除携带疾病风险。
4.5环境保护
4.5.1农事活动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5.1.1
农场应有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计划和保护方针,并了解农事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建立旨在改善栖息地、增加农场生物多样性的书面行动计划,可以是区域性的活动或单独的计划,农场应参与其中,计划内容包括病虫害综合防治知识、作物养分的利用和场所保护,水源供给以及对其他农户的影响。
4.5.1.2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考虑改善环境以益于当地社区和动植物。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在农场采取主动和实际的行动或加入积极支持环境方案的组织来证实。
查看动植物生活环境质量和环境因素。
4.5.1.3
保护管理计划应符合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并且应使农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该保护管理计划的内容和目标要说明符合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并且证明能够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5.2非生产区
4.5.2.1
应考虑到把非生产区(例如:
低洼的湿地、林地、畦头未耕地、贫瘠土地)转换成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应有一份在可行时把非生产区和对生态系统优先考虑的确定区域转化成动植物保护区的计划。
4.5.3有效使用能源
4.5.3.1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能监控能源的使用。
有能源使用记录。
如:
选择节约能耗的设备。
应尽可能使用可再生的能源。
4.6抱怨
4.6.1
应有针对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符合性问题的抱怨表格。
农场能够提供一份明确的对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符合性问题抱怨的文件资料。
4.6.2
抱怨程序应能确保这些抱怨的内容被充分记录、研究和跟踪(包括采取措施的记录)。
当发现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不足而提出抱怨时,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形成文件。
4.7可追溯性
4.7.1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的召回程序,明确如何管理/启动程序从市场上召回或撤回认证的产品。
每年应对该程序进行验证。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的召回程序,明确导致召回/撤回的事故种类、做出产品召回/撤回决定的负责人、告知消费者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如果制裁不是由认证机构签署的且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召回/撤回产品不是出于自愿)的机制、收集存货的方法。
该程序应每年验证,保证其有效性,验证过程需要进行记录。
4.8食品保护
4.8.1
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以控制识别的食品防护风险。
应识别并评估每个操作阶段的食品安全危害,以保证所有投人品是安全的且来源可靠。
应提供所有雇员和分包者的信息,应有防止可能发生的蓄意危害的纠偏行动程序。
4.9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状态
4.9.1
所有销售文件应包含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状态的信息(已认证/非认证)。
发票、收据或者其他销售文件应包含产品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状态。
4.9.2
所有的生产者应与其直接客户签订合同,避免注册号被误用。
生产者应与其直接客户(如:
包装商、出口商、进口商等)签订避免注册号被误用的合同。
客户遵循追溯性和贴标的良好规范(如既不将生产者的注册号贴在其他生产者的产品上;
也不混合生产者的认证产品和其他非认证产品,然后标示生产者的注册号)。
4.10标志使用
4.10.1
良好农业规范的文字、标志以及注册号的使用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协议执行。
良好农业规范的文字、标志以及注册号的使用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协议执行。
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允许使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11可追溯性与隔离(注册了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的申请方应满足要求)
4.11.1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同时生产和/或拥有认证与非认证产品时适用)
4.11.1
建立追溯体系以确保源自认证的产品在生产的各个阶段能够识别。
所有源于认证的和非认证的产品在生产的各个阶段能够清晰地识别,以追溯其来源。
对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应进行隔离,以防止与非认证产品混淆。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销售不能混有非认证产品。
4.11.2
应建立标识系统,以确保所有经过认证的终产品被正确的标识。
所有准备销售的终产品(无论是收获后直接销售还是经过农产品处理后销售)都应标识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号。
4.11.3
应有程序和现场的作业指南来保证只有已认证的产品被配送以满足购买认证产品的订单。
应有并执行程序和作业指南以确保只有已认证的产品被配送以满足购买认证产品的订单。
4.11.4
所有销售记录,应显示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号以及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状态。
发票、收据或者其他相关的认证产品销售文件应包含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号并显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状态。
4.11.5
所有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销售信息应进行记录。
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销售信息应进行记录,特别关注卖出产品的数量和描述。
文件内容应和实际认证与非认证产品的结存情况以及出入库的情况相一致。
4.11.6
应具有适合的识别程序和记录以区分不同来源的产品的出入库情况。
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并得到保持,涉及的操作应能区分来自不同来源的产品(其他生产者或者是其他生产单元)。
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出入库情况的描述,包括产品代码、名称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标志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状态;
——入库的数量;
——外购产品供应商,如供应商非销售商,则产品的销售应得到识别;
——外购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证书副本;
——购买订单号、合同、发票/收据以及经批准可购买的产品的清单;
——原料和成品的仓储记录,适用时包括年度仓储出库结果;
——收到的出售订单以及出具的收据/发票。
4.11.7
认证与非认证产品的入库信息应进行记录和汇总。
出入库及库存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数量(体积或重量)应进行记录。
需要时,应能提供具有上述信息的淸单。
全部适用。
4.11.8
投入产出比需进行计算及控制。
处理过程的投入产出比(如改变包装规格时数量上的变化以及采收产品到终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等)需进行计算。
二、作物基础(1241级:
35个;
77个;
3级12个)
作物基础
4.1可追溯性
产品可追溯到种植的注册农场(和其他相关的注册地区),且能够从农场追踪到直接客户。
有文件化的追溯体系确保注册农场生产的产品可追溯回农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并由农场追踪到直接客户。
每一批产品的收获信息应和生产记录或具体生产者的农场相联系。
如果有处理过程还应包括农产品处理信息。
4.2繁殖材料
4.2.1质量和健康
应有保证种子质量(无有害生物)的文件。
有种子质量、品种纯度、名称、批号和销售商的记录或证书。
购买的繁殖材料应有质量保证书或生产合格保证书。
应有证明繁殖材料满足预期目标的记录,如质量保证书、交货条件或确认书。
进境繁殖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1.3
应将植物质量控制系统用于室内育苗繁殖。
应有包括病虫害监控体系在内的质量控制系统,保持并更新记录。
监控体系还包括母本的鉴别或源作物的种植地的相关记录。
如培育的树苗或植株仅自用(不出售),有上述要求即可。
如使用了根茎,应特别关注根茎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4.2.2对病虫害的抗性
选择对病、虫害具有抗性或耐性的品种。
可证明种植品种对病、虫害具有抗性或耐性。
4.2.3化学处理和包衣化学处理和包衣(如不使用化学处理和包衣则不适用)
4.2.3.1
应有购买的繁殖材料化学处理的记录(如种子、根茎)。
如生产者对购买的繁殖材料进行处理,应有相应记录,包括使用的植保产品名称及其靶标[虫害和(或)病害]。
如出于储存目的,对繁殖材料进行处理,应保留所使用的植保产品的相关证据。
4.2.3.2
繁殖期间,应对室内育苗过程中植保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室内种苗繁殖期间,如果使用了植保产品进行处理,应有相应记录并按照4.8.2中的要求进行记录。
如有室内育苗,则全部适用。
4.2.4播种和(或)定植
4.2.4.1
应记录播种(或定植)率、播种(或定植)日期的记录。
保留播种(或定植)率、播种(或定植)日期的记录并可随时提供。
4.2.5转基因作物(如未使用转基因品种,则不适用)
4.2.5.1
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注册的农场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及其符合规定的证明。
保留了特定的基因修饰和(或)专门标识的记录,并听取相关种植管理部门的建议。
如有转基因作物,则全部适用。
4.2.5.2
应有文件证明种植、使用和生产的注册产品源自转基因技术。
如果是转基因产品,具有该产品种植、使用或生产的记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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