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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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明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基本情况
到2010年,昆明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卫生技术人员41276人。
其中,执业医师(助理)18636人,执业护士15059人,药师(士)1944人,检验师1631人,其他4006人。
平均每千人拥有执业医师(助理)2.9人,执业护士2.4人。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原则
1.分类管理、严格准入原则。
根据医疗卫生资源保有情况,建立完善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区域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医疗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区域分类管理。
2.强化监督、依法退出原则。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依法实施退出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3.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
严格控制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医疗机构增量以农村、新建城区、城郊结合部为重点。
扶持社区医疗、急救医疗、康复医疗、精神病治疗康复、老年病治疗康复、心脑血管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农村基本医疗等医疗机构的建设,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符合城市、农村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4.分级指导、合理配置原则。
根据区域分类,合理设置提供高水平医疗服务的三级医院,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符合疾病谱变化需求的专科医院,形成医疗服务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两个层次清晰、功能互补,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病人合理分流,解决大型医疗机构资源利用过度,中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资源利用不足的现况,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综合使用效能。
5.设置时间优先、公平性、可及性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实行设置时间优先原则。
从实际出发,面向全体人群,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能满足全市居民及流动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解决部分人群看病难等问题。
6.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允许依法有限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投入办医,改善医疗服务条件。
7.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8.统筹兼顾,效率优先原则。
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的增长,在充分整合现有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
(二)规划的工作目标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全行业管理,通过区域分类、合理配置、引导发展、严格审批、规范竞争、优胜劣汰等手段,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布局,改善新建城区、城郊接合部和农村的医疗条件,缩小城乡之间、城市中心区域与城郊接合部之间、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居民在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上的差异,为城乡居民提供就医便捷、服务完善、技术水平均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15年,在昆明地区建立起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管理科学、符合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适应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分类管理与合理配置
(一)按照昆明市区域人口分布、医疗卫生需求、医疗卫生资源保有情况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区域分类管理,将昆明市划分为四类地区。
1.一类地区。
属于医疗卫生资源高度集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类齐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完善、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量、每千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数量高于《云南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定的标准,属于医疗卫生资源饱和、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过剩的区域。
被列为一类地区的区域为:
昆明市二环路以内所有地区。
2.二类地区。
现阶段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及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能满足居民需求,在2011—2015年期间居住人口不会发生大幅度增长的区域。
列为二类地区的区域有:
安宁、晋宁、宜良、石林、富民、禄劝、嵩明、寻甸、东川9县(市)区人民医院为中心,辐射半径2000米以内的所有区域。
3.三类地区。
指到2015年,区域居住人口数量将急剧增加,现有医疗服务机构数量、质量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区域。
在2011—2015年期间,列为三类地区的区域有:
二环路以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规划建设成为城市的所有区域;
滇池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呈贡新区的建城区和规划建成区。
4.四类地区。
为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
在2011—2015年期间,列为四类地区的区域是:
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二)按照昆明市总体规划、区域人口分布、医疗卫生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将昆明主城划分为八个规划分区。
第1分区。
即一类地区,为昆明市二环路以内所有地区。
第2—8分区:
即将规划中的三类地区划分为7个规划分区,具体为:
第2分区(白沙河片区),规划人口36万人;
第3分区(北市区),规划人口52万人;
第4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人口42万人;
第5分区(滇池旅游度假区),规划人口50万人;
第6分区(东城区),规划人口76万人;
第7分区(南市区),规划人口34万人;
第8分区(呈贡新区),规划人口95万人。
四、设置规划与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一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在一类地区,自本规划实施起,不再新设置审批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在一类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照《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
2.二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按照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各设置院前急救站1个;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按照《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
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遵循均衡布局的原则,适当设置专科医院、专科门诊部(诊所)、精神卫生诊所或药物依赖戒断机构。
3.三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规划:
2011—2015年期间,在已设置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在第2—8分区各设置1所区域性医疗中心。
区域性医疗中心床位规模控制在500床以上。
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规划:
在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三类地区,允许设置二级综合医院2—3所,床位规模控制在100—499张。
专科医院设置规划:
在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三类地区,设置专科医院3—5所,床位规模控制在100—499张。
主要提供老年病、康复、精神、心血管病、口腔、创伤、肿瘤等特殊医疗服务,体现高水平和专科特色。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停止20—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20—69张床位的精神病医院设置批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按《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行。
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停止综合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普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所(室)的设置审批。
允许在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三类地区,限量设置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专科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
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和影像中心设置规划:
2011—2015年期间,根据医疗机构布局、规模、数量和服务需求,设置2—3个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中心,设置2—3个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中心,为城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公共服务。
院前急救站设置规划:
在第2区设置3个院前急救站;
在第3区设置5个院前急救站;
在第4区设置3个院前急救站;
在第5区设置4个院前急救站;
在第6区设置5个院前急救站;
在第7区设置3个院前急救站;
在呈贡新区设置2个院前急救站。
4.四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鼓励各级各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申办条件、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设置。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建筑物条件
拟建医疗机构的建筑物应具有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建筑物权属证明;
拟建医疗机构的建筑物应具有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拟建医疗机构应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有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与餐饮单位、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得作为医疗用房;
拟建医院的建筑物应为独立建筑,应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共同使用。
拟建门诊部的建筑物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机构、个人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楼层,不得与其他机构、个人共同使用同一建筑通道。
拟建诊所的建筑物应有相对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
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及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建筑不得用作医疗用房。
用作医院建筑物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应为医疗、商业、办公类等公共建筑;
拟建医疗机构如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设置申请人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拟建医疗机构建筑应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如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以虚假申报材料获得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的,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一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2011—2015年间,在一类地区不再新设置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但符合下述条件的,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①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特指国家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来昆申请开办医院的。
②国际、国内投资连锁医院的知名企业,具有5年以上连锁经营医院经验,连锁医院数量大于10间,来昆申请开办连锁医院的。
③符合昆明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内稀缺医疗卫生资源,建成后能代表昆明地区该领域最高医疗技术水平的专科医院,且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的医院建设项目。
④由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企业申请投资举办的中医类医疗机构,且医院投资规模大于2000万人民币、其他类中医医疗机构投资规模大于500万元的,属于政府扶持、特色突出、社会认可的建设项目。
⑤由国家级、省级、昆明市内著名临床专家(特指国家级、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医学临床类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学临床类专家,卫生部属、省属、市属三级甲等医院临床科室主任医师,国家级、省级、市级临床类学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来昆申办门诊部、诊所的。
3.二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专科医院:
能提供精神病、口腔医学、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老年病、康复医学、儿科医学等专科医疗服务。
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专科医院设置标准。
设置申请人拥有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物的产权或10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间距现有的设床位的医疗机构500米以上。
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含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设置标准。
设置申请人拥有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物的产权或5年以上的使用权。
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间距其他医疗机构或已经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500米以上。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专科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
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设置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能满足《执业医师法》执业注册规定、在相同专业连续执业满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并拥有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物的产权或5年以上的使用权,且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医疗美容诊所设置申请人应为从事医疗美容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精神卫生诊所或药物依赖戒断机构: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对机构、人员的规定。
4.三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三级综合医院:
应符合《医院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三级综合医院之间间距应大于4000米。
二级综合医院:
应符合《医院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建筑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间距现有各类医院或已经规划设置的医院大于1000米。
应符合《医院基本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间距现有同类专科医院大于1000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建筑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设置申请人应合法拥有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物的产权或10年以上的使用权,建筑物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间距同类专科医疗机构500米以上。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专科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诊所基本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设置申请人应为取得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具有相同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设置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连续从事医疗美容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四类地区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设置应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
五、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管理权限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拟增设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所)、临床影像中心、医疗美容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拟增设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不设床位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权限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新增设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所)、临床影像中心、医疗美容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工作。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新增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不设床位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登记工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审批的医疗机构要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备案制度。
(二)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发挥医学会、医疗质量管理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加强培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质控监督检查,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切实保障人民利益。
(四)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五)本规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昆明市卫生局组织修改、论证后批准执行。
(六)本规划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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