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完整版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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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卫生、防疫、交通、环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委托范围及内容
3.1阶段一:
项目启动与场地分析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设计任务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后日内,由乙方的规划师、设计师和甲方代表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内容为场地及周边现状条件和影响规划设计的各种因素。
现场踏勘之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规划设计构想,并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3.2阶段二:
概念性规划设计
3.2.1设计目标:
根据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讨论和分析,达成以下共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满足项目所在区域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报批要求;
⏹满足甲方实施方案的深度要求并据此指导初步设计;
⏹满足国家相关设计阶段的图纸深度要求。
3.2.2设计内容及图纸要求:
⏹成果内容要求:
;
⏹说明书内容要求:
对该地块的设计构思、布局结构、配套设施、景观分析、环保和生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予以详细说明;
⏹图纸及模型;
⏹规划总平面图(1:
1000)/位置图;
⏹规划分析图;
⏹周边关系分析图;
⏹规划总平面图、彩色总平面布置图;
⏹道路系统交通及人流分析图;
⏹建筑设计概念说明;
⏹总体鸟瞰图、主要街景及组团效果图(整体鸟瞰效果图-日景、夜景各一张;
数量及深度能够反映设计意图)主要景点,建筑组团效果图(10张以上)反映人与建筑、景观间的协调一致;
⏹绿化景观布置图;
⏹地下车库平面图;
⏹场地竖向设计图;
⏹经济技术指标及详细各项面积统计;
⏹建筑各层平面图;
⏹建筑立面图;
⏹建筑剖面图;
⏹分期开发示意图(如有);
⏹建筑意向图片;
⏹乙方认为必要的分析图。
3.2.3设计成果制作要求:
⏹PPT演示文件;
⏹方案本册为A3幅面,各类分析图、效果图均应为清晰的彩色图片,并在封面标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及完成日期;
⏹工作模型;
⏹提交与方案本册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2套,其中:
CAD文件为dwg格式,各分析图、效果图均为Photoshop或JPG\BMP等格式。
第四条设计工期
4.1设计工期
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勤勉工作减少延误,确保按下述设计工期完成设计任务,具体进度要求如下:
⏹阶段一:
项目启动与场地分析,完成日期(请选择):
①年月日之前;
②自之日起日历天。
⏹阶段二:
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完成日期(请选择):
备注:
本合同所称之“完成”,以乙方提交该阶段全部设计成果并经甲方审查书面认可为标志;
根据上述时间安排,乙方应编制具体的设计进度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4.2设计审查
4.2.1乙方的设计文件应按甲方认可的设计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同意,甲方应及时审查;
4.2.2自乙方的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设计文件的审查期不超过天,审查期限包含在第4.1条约定的设计工期内。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设计工期不顺延;
4.2.3甲方对设计文件、图纸存在异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乙方应根据书面说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甲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设计工期不顺延;
4.2.4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必须符合送审政府部门的各项要求。
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参与有关咨询工作。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乙方应及时修改,如此部分修改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工期顺延并按设计变更条款处理;
如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工期不顺延。
4.3设计工期延误
4.3.1因甲方原因影响设计工期的(除上述第4.2条约定的正常设计审查外),设计工期顺延并按设计变更条款处理;
4.3.2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延误,确保按第4.1条约定的设计工期完成设计任务。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并应自费采取一切措施加快进度确保按原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工作
;
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工期延误扩大的,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成果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4.3.3由于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原因(非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工期延误的,设计时间相应顺延。
由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4设计工期调整
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及设计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乙方应在此事项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编制新的设计工期及具体进度安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照项目需求、合同约定、法律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等,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要求乙方违反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
5.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暂停,给乙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设计工期相应顺延。
5.3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及时性负责。
除本合同第6.1条约定情形外,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计划变更,造成乙方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甲方应按乙方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用,造成设计工期延误的,设计工期相应顺延。
5.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结算等义务。
5.5甲方应及时提出各种概念规划设计的要求、及时答复乙方提出的问题及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
所有的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6甲方委派作为代表,参与对设计文件的图纸会审、设计审查,协助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并参与设计工程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交接甲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
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乙方应在收到资料后日内提出进一步要求。
因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此造成的设计延误,设计工期不顺延。
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乙方有义务实测复检并纠正其错误,因乙方对此项工作的延误或错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设计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基础资料、国家有关法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及甲方要求开展设计工作,并对设计的建筑功能、安全、环境保护和完成时间等负责。
因乙方自身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设计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工期、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6.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遗漏、错误、缺陷及不足的,乙方有义务进行无偿修改和完善,由此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乙方仍有义务按原约定工期完成设计工作,设计工期不顺延。
甲方对乙方设计成果的签字确认并不视为对乙方设计成果中缺陷、错误、遗漏和不足的确认或追认,针对设计成果中的缺陷、错误、遗漏和不足,无论甲方在任何阶段提出,乙方均有义务无条件、无偿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5如本合同的设计成果需要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乙方应根据政府审查意见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如因乙方原因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进行无偿修改,直至甲方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文件;
同时乙方仍有义务按原约定工期完成设计工作,设计工期不顺延。
6.6乙方应提供参与本项目设计小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供甲方审批,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必须保证在甲方审批同意的设计人员范围内进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设计师,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乙方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或主设计师,此过程产生的影响进度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6.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其它设计单位开展相应的设计工作,以及配合甲方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展相关的施工建设工作。
6.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设计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人。
6.9乙方所有的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甲方拥有本项委托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向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和设计成果(乙方用于自身宣传、奖项申报的情况除外,但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更不得为其他第三人进行相同或相似的设计,除完成本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必需之外,也不得使用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及设计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乙方应确保其设计成果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格调整
8.1变更权
甲方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
自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履行完毕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建议,及本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并以书面形式发出。
乙方对自身的设计存在的缺陷、错误、不足应无偿进行调整,不属于变更。
8.2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甲方接到此类建议后,如被采纳构成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
8.3设计变更范围
8.3.1对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的调整;
8.3.2除合同第6.1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错误、遗漏或者不足引起的调整;
8.3.3对建设区域内的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8.3.4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8.3.5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3.6因政府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的必要调整(非乙方原因);
8.3.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8.4设计变更程序
8.4.1变更通知
甲方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
日内应立即开展相关设计变更工作,不得延误及影响工程进度。
在按下述变更程序甲方对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工期的调整未予确认前,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开展相关设计变更工作。
乙方接到通知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设计变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8.4.2设计费用变更估价
8.4.2.1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设计费用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单价的,按类似设计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单价,且无类似设计价格的,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8.4.2.2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日内向甲方提供关于此项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和设计进度变化的详细计算。
8.4.2.3经甲方确认的合理变更价款,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设计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乙方收到甲方确认通知后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建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8.4.2.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设计费用调整,按上述变更估价原则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不属于设计变更,设计费用不调整;
因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费用的增加。
不论何种原因,较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不按设计变更条款处理,即设计工期不顺延且设计费不调整。
8.4.3对于合同未约定的增减款项,甲方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款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8.4.4若因上述变更造成本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同意按双方认可的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9.1设计费
9.1.1设计费总价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此设计费用已包括设计费、制作费、知识产权费用、税金、其它设备使用和办公费等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及价格调整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其中具体设计单价如下:
⏹规划设计总图:
总图以元人民币/平方米取费;
⏹建筑方案设计:
(具体内容视项目情况确定)
①统一为:
元/m2;
②统一为:
元/m2;
③统一为:
元/m2。
9.1.2待所有设计工作完成时甲方核准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再根据上述收费标准对总设计费进行结算,如面积增加不超过%,乙方不额外收取费用;
如面积增加超过%,增加面积按上述标准取费;
若面积减少应相应减少设计费。
9.1.3本合同的设计费以XX币支付。
如果是外币,按汇款日的汇率中间价支付。
款项须汇入乙方以下XX币账户内:
账户名称:
XXXXX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
XXXXXXX
银行地址:
XXXXXXX
银行帐号:
9.1.4乙方出差费用的处理(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①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此事项。
(如出差费用数额较大)
②由方承担往返交通费用、住宿及出差目标地的城市交通费用。
(如出差费用数额较小)。
9.2设计费用支付进度
9.2.1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第9.1.1条约定的暂定总价%的设计费,作为前期设计费用,即人民币元;
9.2.2乙方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总价%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元;
9.2.3待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并核准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时,根据本合同第9.1.1条约定的收费标准对设计费用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9.2.4甲方支付每阶段合同价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2.5如果乙方的设计方案符合甲方所发出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在甲方的设计评审中胜出,甲方将与乙方进行规划方案深化、建筑方案设计及外
立面设计等的合作,本合同约定的概念规划设计费可在上述全部设计费总价中抵扣。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甲方应承担应付未付设计费用%的逾期违约金。
10.2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设计工期,每延误一天,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作为逾期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应支付而未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或者要求乙方直接支付上述违约金。
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须退还已收取的未完成阶段设计任务的设计费,还需对甲方因乙方工作延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10.3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按照总设计费%赔偿甲方违约金。
10.4乙方应负责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由于乙方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乙方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如由于乙方原因需要修改的,乙方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工期不顺延;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方案性错误或重大过失并给甲方造成经济、工期损失的,乙方除应按要求采取补偿措施外,并赔偿甲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10.6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设计及施工工作的配合及工作交接义务,乙方应按总设计费%赔偿甲方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工期损失的,乙方除应继续履行配合和交接义务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10.7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此赔偿责任应包括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10.8双方就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总金额以本合同价款为限。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11.1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上级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不予审批或本合同涉及项目停缓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双方确认的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11.2.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上级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不予审批或本合同涉及项目停缓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主张该阶段的设计费用,并应配合甲方完成终止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
11.3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获取本合同指向之项目地块,本合同继续执行。
如甲方未获取土地,则本合同即时终止,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标准结算已完成设计工作及设计成果的相关费用。
(如项目获取前需要提前签署设计合同的适用本条)
11.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此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赔偿金等费用。
11.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并书面同意后,双方合同终止履行。
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退还在该阶段已经收取的设计费,如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6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终止,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的全面交接。
11.7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不受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对双方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2.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12.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12.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12.4本条及其相关的义务和利益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年内继续有效。
1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必须披露的资料,不属于本条约定的保密范畴。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或即使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且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所有事件,包括因政府政策变更或政府命令、天灾、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如果因为乙方未采取减轻损害的行动而导致甲方的损失增加,增加部分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当立即相互协商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合同各方有权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3.5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请选择)
14.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在乙方将所有设计成果提交甲方并经甲方认可,同时甲方结清上述设计费用后终止;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口头或书面达成的有关意向书、备忘录等,均由本合同而取代,凡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15.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对于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司公章确认。
15.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乙方提供的函件必须有中文,可以中英文对照,但应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内容中文表述和英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15.6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15.7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和信函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
可经专人递交,或以特快专递服务发到另一方。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5.7.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送达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15.7.2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真实有效,各方依此地址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信函均视为有效送达。
15.8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甲乙双方具签字权人员一览表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只有以下人员在以下规定的范围有签字权。
1. 商务:
姓名
职务
签字
甲方
乙方
2.设计工作:
3.图纸修改、交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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