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白皮书写作提纲上海高级人民法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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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之后,我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始受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此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7月、2011年6月与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原卢湾区人民法院“撤二建一”成立新的黄浦法院。
其中,原卢湾法院于2008年10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设立了知产庭。
2009年3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黄浦法院开始受理原黄浦区、原静安区、普陀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产案件。
目前我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为黄浦区、长宁区(仅限民事)辖区内的一审知产案件。
此外,就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演变来说,黄浦法院自2007年借鉴浦东法院工作经验,开始尝试由知产庭统一受理辖区内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至2008年12月开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正式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
二、主要成果
(一)始终抓好执法办案要务,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自成立以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从零起步,日趋完善。
截至2016年9月,20年来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共计3663件,审结3416件。
其中,知产民事案件占总结案数的94.15%,而所有知产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85.17%,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基层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分布状况。
就我院知产案件审判效率而言,历年来始终保持良好态势,近四年结案率均超过100%;
就审判质量而言,近几年来我院共有2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3件案例入选各年度的“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优秀案例”及“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另在上海高院自2009年度开始的“四个一百”评比活动中,我院每年均有案件分获“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及“示范庭审”荣誉称号。
此外,多年来我院知产案件调撤率均保持在80%以上,有效将一批又一批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成功实现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基本价值。
2012年4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也是检验司法审判综合效果的试金石。
例如,针对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上海盖里特涡轮增压器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院果断依据当时《商标法》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法定最高额50万元的赔偿金,全力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原告专门发来感谢信称,“贵院对本案的判决坚定了我公司在上海和中国继续加大投资的信心,这是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民事判决。
”又如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原告提供大量证据仍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我院首次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被告获利,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依据,再遵循侵权赔偿的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合理调整赔偿金额。
宣判后,被告在案件生效后全面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始终坚持深化精品战略,实现示范引领价值
法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等作用,而司法具有能动性,法官应充分并合理行使审判权,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和类案的裁判统一。
我院知产庭自成立以来,始终贯彻落实精品理念,既依法大胆受理、敢于受理,尽力挖掘新类型案件,重点做好审判工作;
又积极探索程序革新、依法保障诉权,加大对诉讼程序的研究,通过主动发掘、大力培育、全程跟踪、精心审理,努力产出精品案例。
通过对精品案例的培育,我院不断加大调研力度,专项研究进行理论总结,扩大辐射效应,实现示范价值。
例如,我院审理的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因对著作权的归属判断的准确性及对同类纠纷解决的引导性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该案系全国首例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形象著作权确权纠纷案,在当时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院既考虑到作品创作当时的特定语境,从宏观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微观的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等多个角度辩法析理,又能从创作当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结合双方对“葫芦娃”形象的整体性和知名度所作的贡献,综合分析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又如我院审理的另一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即秦智渊与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系市场管理公司是否应对市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如何。
该案判决明确了市场管理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负有避免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注意义务,即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和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最终认定亦隆公司并未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较好平衡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保护商户经营自由、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对完善市场管理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正是在我院“二十年如一日”坚持精品战略的理论指导下,类似的典型案例才能层出不穷、不断涌现。
历年来,我院审结的精品案例还有涉“微软”、“XX”、《红楼梦》、“西门子”、“霍尼韦尔”、“施华洛世奇”、“避风塘”、“NEWBALANCE”、“北大附中”、“恒源祥羊头”、《品三国》、李阳疯狂英语、澳洲“五合国际”等一大批民事案件;
涉“海宝”、“茅台”刑事案件;
涉“胖达人”行政案件等,较好地实现了示范引领价值。
(三)始终明确阶段工作任务,打造特色亮点工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纠纷形式日益新颖、法律适用日益复杂的局面,我院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重要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制定阶段性任务目标,提前做好审判工作规划,打造巩固特色亮点工程,以创新的思维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再上新台阶,为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立足区域特点,服务经济建设。
黄浦区地处上海的中心城区,是中国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地区,经过历史的沉淀,我区既积累了一批具有相当经济、文化价值的老字号、老品牌,又有大量创意企业的存在。
我院始终立足区域特点,把扶持老字号老品牌及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放在服务区域经济的首位,充分运用司法武器,坚决打击各类损害老字号老品牌的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迄今为止,我院已审理了各类老字号老品牌案件20余起,其中包括恒源祥、小绍兴、雷允上、吴良材等老字号案件的侵权诉讼案。
在此基础上,我院加强专题调研力度,对涉及辖区经济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性和行业性问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还将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及时予以总结和反馈,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区域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多年来,我院形成了《知识产权在城区经济中的贡献——上海市黄浦区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报告》、《上海市黄浦区老字号、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黄浦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调查研究》、《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课题调研成果,并有4项课题荣获上海法院优秀报批课题。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化司法公开。
其一,建立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
我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时上网公开,在不侵犯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全覆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裁判规则的指引作用。
其二,积极开展网络庭审直播。
定期选择典型案件开展网络直播,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政法院校学生旁听庭审,近三年来网络庭审直播共21次、邀请旁听庭审7次,其中,“韩美林”、“周大福”著作权侵权案,“上海吴良才”诉“南京吴良才”商标侵权纠纷,“胖达人”等商标不服行政处罚诉讼案、张伟星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商品罪等案件的庭审,引发广泛关注。
其三,善于运用新媒体平台。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受众及传播方式不同,二者相结合,能更广泛地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声音。
2014年5月新浪微博“法院周周看”微直播栏目以“聚焦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为主题,对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一天的工作、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全面展示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直播期间微博总阅读数近5万,评论转发总数近300条。
三是精心打造“黄浦知识产权讲堂”。
2011年初,我院创设了“黄浦知识产权讲堂”,由分管院长在上海新世界城为区内企业代表作了开堂第一讲,此后分管院长、庭长、审判长、青年法官相继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创意园区、出版集团、区文化局、市公证协会等单位,通过“以案说法”回应社会需求,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能量。
2011年以来已进行11次宣讲活动,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区内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区域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四是总结经验编写出版书籍。
先后编写并出版《知识产权ABC》、《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丛书》中的《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和“知识产权篇”等书籍,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引领和导向功能。
五是不断完善“三方协作机制”。
三方协作机制始于2000年,随着我院2005年与区知识产权局达成的《加强工作联系的几点共识》,2007年与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签订的《关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议书》而形成常态规范制度。
此后,该机制在我院的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夯实了从案件审判、后续调研到成果转换一系列进程的基础。
如前述《知识产权ABC》书籍的编写出版、历年来我院服务区域经济所做的专题调研或依托于该机制,或通过该机制实现成果转换。
六是建立并全方位实践“院校合作机制”。
为促进司法实务工作与法学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2013年4月,我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与教学理论研究合作签约仪式。
之后,双方开展了多领域的合作:
首先,优势互补,合作出版书籍。
如前述《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在法官审判要旨、思维和高校专家学者深刻点评的基础上,兼具灵动的实践性和深刻的理论性。
其次,庭审直播进校园,提升法制宣传能效。
2014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由我院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周大福公司诉张良珠宝公司和丽珠珠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在华东政法大学开庭,合议庭经评议后,对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
该两案庭审在通过网站向社会直播的同时,也吸引了该校近200余名师生现场旁听、庭后热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再次,通过研讨会等形式,借助专家学者智慧,破解现存司法难题。
如2013年在我院举办“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法官与学者结合具体案例,共同就戏剧唱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其归属的认定、计划经济条件下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认定的标准及经典戏剧作品权利归属认定与公共利益平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探讨,并达成一定共识。
又如2016年,由市高院主办、我院承办的“涉深层链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全国法院系统法官代表、技术人员、高校学者聚集一堂,就深层链接的判断标准、传播行为与初始提供行为的界定、设链方主观过错的判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研讨和深入交流,取得了理论、实践的双丰收。
最后,通过法官入校授课交流、法律助理及在读学生进法院锻炼这一双向通道,打通实践、理论的任督二脉。
(四)始终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培养输送精英人才
知产审判的发展离不开知产审判法官的发展,由于知产审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当前知产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各种复杂因素,对知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产法官既要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也要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
为此,我院党组一直以来在知产庭人员配置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倾斜,庭内人员呈现高学历、高素质、年轻化、干劲大的特点。
为增强知产审判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弥补年轻化审判队伍经验不足的短板,院庭注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并完善导师带教机制,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的作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不断推动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的共同进步。
与此同时,我院始终注重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利用法官例会制度,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前沿和理论前沿知识的学习,开拓创新,认真研究经典案例、新法规定、审判方法和学术理论,不断提高知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努力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多年来,我院知产庭成员荣获国家级奖励4人次,市级奖励3人次,在历年的全国法院学术论文比赛及高院调研课题等活动中屡获佳绩,还向高院、一中院、二中院、知识产权法院输送专业型优秀人才近10人。
三、未来规划
过去的成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日前上海高院已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审判十三五规划,清晰了把上海法院建设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内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选地”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内核。
下一步,我院将以“十三五”规划精神为指引,在以下方面力求有所突破:
首先,进一步在个案审理中贯彻好“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精神,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目标,强化裁量性赔偿方法的适用。
其次,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优化“三合一”审判模式。
认真梳理和总结“三合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吸收提炼先进的制度和举措,持续推进并逐步完善案件动态监测机制、内外协作配合联动保护长效机制等工作机制;
进一步探索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个体化评估基础上优化配置审判资源。
再次,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着力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部分裁判文书样式;
继续坚持精品意识不动摇,主动挖掘、大力培育精品案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与影响力。
最后,着力形成司法主导的防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整体合力,零距离服务区域经济创新发展。
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律师、行业组织、技术专家的专业技能优势,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
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实现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以上就是对我院知产庭成立20周年以来的基本情况汇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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