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407079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81KB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即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5、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
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
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6、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论述题)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
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
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
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
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
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5)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
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7、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内涵: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要求市场主体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4)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守法原则,要求私法主体努力按其要求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又是司法原则,授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其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裁判个案,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意义:
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②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③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④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8、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
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1)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内。
(2)根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
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3)产生的效果不同。
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
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简述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之间的区别
10、简述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区别及其划分意义
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
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
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
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
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划分意义:
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只有对绝对权的侵犯在民法体系上才作为侵权处理,而对相对权的侵犯不作为侵权处理;
相对权的变动不需要公示,而绝对权的变动需要以交付或登记来公示。
11、简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联系和区别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相同点:
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点:
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连带之债;
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②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③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④按份之债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
而连带之债可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12、简述保证的类型及其与先诉抗辩权的关系
13、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履行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著减少。
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5)后履行义务一方未提供担保。
15、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即受让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16、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条件
(1)须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方有履行的效力,不履行才会发生违约责任。
(2)须有违约行为。
无论预期违约、现实违约,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3)须违约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发生合同不履行而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且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履行期已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5)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8、简述赔偿损失责任产生的条件
承担条件:
(1)有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条件;
(3)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害;
(4)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9、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我国法人的一般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限额。
对于非企业法人而言,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应有的具体经费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场所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它是法人从事经营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1、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的主要区别
永久抗辩权:
又称为消灭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
诉讼时效已届满、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延期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
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2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通常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引起;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通常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及欺诈、胁迫引起。
(2)效力不同:
前者效力是悬而未决的;
后者的效力在撤销之前是确定有效的,撤销之后方自始无效。
(3)是否涉及第三人不同:
前者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的行为;
后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
(4)确定效力的方式不同:
前者只需要第三人行使形成权,如追认;
后者则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庭确认。
(5)受时间限制不同:
前者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内行使;
后者需在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
23、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和后果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2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效力:
(1)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
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2)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
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3)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
25、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26、论述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问题
27、论述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
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就成立;
在非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如合同行为、要物行为等,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28、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而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遗嘱继承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29、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0、法律行为的无效与不成立的区别,其区别的意义何在
31、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
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行使的效力: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对债权人的效果;
②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
(2)诉讼费用的承担
33、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4、比较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
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
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3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问题: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如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返还财产
①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或在单务合同中,应单方返还;
②双务合同中双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双方返还;
③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故应原数(财产尚存)或原价(财产不存在)返还。
(4)赔偿损失
①一方有过错的,该方赔偿;
②双方有过错的,各自赔偿;
③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5)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问题
①仅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一种场合。
②收归对象是“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36、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承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7、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而我国合同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 考试 民法 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