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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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辩护律师自()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
A.接受委托
B.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C.审查起诉
D.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1.审判管辖可以分为()
A.普通管辖和地区管辖B.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
C.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1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个管辖?
()
A.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
B.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3.犯罪分子遗失在犯罪现场一封信,但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这封信属于()
A.书证
B.既属于狭义的物证,又属于书证
C.既不属于狭义的物证,又不属于书证
D.狭义的物证
14.下列各种证据中,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证人证言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C.试听资料
D.被害人陈述
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A.取保候审B.监视居住C.收容审查D.逮捕
16.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该逮捕决定应当报请哪一部门同意?
A.该市人民政府
B.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同级人民法院
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何时提出?
A.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B.在障碍消除后10日以内
C.在障碍消除后15日以内
D.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
18.被告人岳某与6月30日接到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判决书,如果他不服此判决,决定上诉,他的有效上诉期限是()
A.从7月1日至7月10日
B.从6月30日至7月8日
C.从6月30日至7月9日
D.从6月30日至7月11日
19.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B.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C.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D.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2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
A.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B.拘留之日起计算
C.逮捕之日起计算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
2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会见?
A.48小时B.36小时
C.24小时D.12小时
22.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抢夺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
A.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
B.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3.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人数是()
A.5人B.3人
C.5人至7人D.3人至7人
24.张某,17岁,涉嫌故意抢劫,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
A.应当公开审理B.不应当公开审理
C.一般应当公开审理D.一般不公开审理
25.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
A.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自诉
B.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人民法院自行调查
D.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
A.延期审理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27.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
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C.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D.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28.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
A.用判决直接改判
B.用裁定直接改判
C.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9.高级人民法院符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由几人组成?
()
A.3人B.5人
C.5至7人D.7人
30.下列检察机关中,对A地区所辖甲县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
A.甲县检察院
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检察院
C.与A地区检察分院相邻的B地区检察分院
D.A地区检察分院
31.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抢劫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请问,该法院应作何处理?
()
A.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C.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D.应当维持原判
32.对被假释的犯罪进行监督的机关是()
A.指定的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B.犯罪所在单位、基层组织
C.公安机关
D.驻乡人民警察
3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
A.应当中止审理
B.应当终止审理
C.应当延期审理
D.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3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下列哪个机关审核裁定()
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以下哪个年龄段的公民犯罪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A.16岁以上不满18岁
B.14岁以上不满18岁
C.10岁以上不满18岁
D.14岁以上不满16岁
36.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机关是()
A.公安机关B.原公安机关
C.原审人民法院D.原公诉机关
二、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2.当事人
3.审判公开
4.指定辩护
5.立案管辖
6.书证
7.传来证据
8.强制措施
9.取保候审
10.送达
11.立案
12.通缉
13.法定不起诉
14.刑事裁定
15.上诉不加刑
16.死刑复核程序
17.监外执行
18.刑事赔偿
三、简答题
1.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4.简述传来证据的作用。
5.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6.简述期间与期日的主要区别。
7.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8.简述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9.简述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10.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1.简述假释的条件。
12.简述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四、论述题
1.试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试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3.试论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4.试述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2.B3.C4.B5.B6.C7.C8.B9.B10.C11.D12.D13.D14.D15.C16.B17.A18.A19.A20.A21.A22.C23.B24.D25.A26.A27.C28.D29.A30.D31.C32.C33.D34.B35.B36.C
1.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2.当事人:
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厉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公开:
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4.指定辩护:
是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某些特殊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5.立案管辖: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6.书证:
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7.传来证据:
凡是来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事实材料,属于传来证据。
8.强制措施: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9.取保候审: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0.送达:
指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1.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2.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13.法定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取起诉的案件审查后,遇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某种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刑事诉讼。
由于在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可诉可不诉的问题,所以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14.刑事裁定:
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5.上诉不加刑:
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
16.死刑复核程序:
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7.监外执行:
是对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18.刑事赔偿:
又称刑事损害赔偿或冤狱赔偿,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补偿的。
1.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和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间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律的法律”。
一方面,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同宪法的规定想冲突,否则无效;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它使宪法中有关的规定得到切实贯彻。
2.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法律又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①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②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也可以公开审理。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以往物、埋藏物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第二,传来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核实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也有被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性。
第三,在有些案件中传来证据是提取和固定原始证据的手段。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总能收集到原始证据的,在无法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第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1)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换句话说,期间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期日是指司法机关同诉讼参与人于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2)主要区别是:
①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有起至点,具有连续性;
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没有连续性。
②期间是对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单方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要求,应各自遵守;
期日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为诉讼行为之时,应当共同遵守。
③期间一般都是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期日则是由司法机关指定的,如开庭审判的日期。
7.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制。
其适用范围是:
(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2)就案件种类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时,独任制审判,只能有审判员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8.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有以下特点:
(1)只有基层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短。
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第二天到案件审结,不能超过20日。
9.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回避的人员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1)审判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审判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所以成员。
(2)检察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准的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3)侦查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包括在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包括所有担任本案某个专门问题的鉴定工作,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人。
10.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的予以释放。
条件有:
(1)客观方面,必须执行了法定的刑期。
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但是,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法定执行期限的限制。
(2)主观方面,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1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可以概括为实体法上的事实和程序法上的事实。
(1)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上的事实主要包括:
有关犯罪构成诸要件的事件,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作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上的事实主要包括:
关于回避理由方面的事实,关于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原因的事实,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违法程序的事实,以及执行中的某些事实等。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始终都要通过某种程序表现出来,始终都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实体问题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
反之也一样,即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
因为如果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应当受到惩罚都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也不可能的到充分发挥。
所以,实体法、刑法应当受到重视,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也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2.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这种地位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辩护人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所有的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第二,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他只有辩护的责任,没有控诉的义务。
这是辩护人不同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主要方面。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两者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
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和配合的关系。
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
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属于执行辩护职能的一方。
他们的共同任务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辩护人不是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着和证据来源,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任何人不能代替。
辩护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人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并另行委托辩护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也有接受或者不接受委托的自由。
在某些情况下,辩护律师还可以在接受委托后拒绝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被告人辩护,不能无故拒绝辩护。
可见,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但是,辩护人在辩护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国家法律,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行使辩护职能。
他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也是我们国家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的重要区别。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以其法定证据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指刑事诉讼证据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与客观实际的真实情况相符合的事实。
客观性的特征意味着刑事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一种理论、学说,或者观点和看法。
客观性的特征也意味着刑事诉讼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各种物品、物质痕迹和反映现象,而非凭空产生或任意捏造的,它也不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
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用自己的想象和推测代替证据,更不允许司法人员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
(2)相关性。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对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需要由司法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其判断力加以认定,法律一般不做规定,而且也无法加以规定。
而正因为加入了人的判断因素,就使得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必然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
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案件之间关联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直接联系又有间接联系,既有必然联系也有偶然联系,既有肯定性联系又有否定性联系,但不论属于那一种联系,这些联系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是人们主管臆想出来的关联关系。
(3)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证据的采纳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诉讼证据的收集手段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三,诉讼证据的运用受到法律的规制。
4.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即必须以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不管是否科处刑罚。
有罪免除刑罚,或不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队的。
不构成犯罪,刑事案件不成立,被害人如坚持要求赔偿,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另案解决。
(2)被害人遭受的是物质损失,如被抢劫的钱、物等。
非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公民的名誉、人格、肖像权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3)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有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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