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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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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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
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
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
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
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
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
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
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
“站住!
”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
过一会儿,黄某问道:
“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
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
”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
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
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
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
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
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
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
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
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
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
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
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
教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
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高中生打架不满学校处理,杀死同学刺伤老师
2004年9月27日清晨,同江市某中学发生血案,一名学生被捅死在学校,一名老师被捅成重伤。
8小时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小翔被抓获。
日前,小翔已被同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与人争吵引来一顿拳脚小翔是同江市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案发时不满18周岁。
9月23日中午休息时间,小翔和同学石某来到同江市新一族游戏厅,同江市某小学学生小玉不慎将小翔眼镜碰掉,二人发生争吵。
游戏之后,小翔返回学校。
在途中,受了委屈的小玉领着七八个小孩追上来,要打小翔,小翔就把小玉拽过来打了他一个嘴巴子,后被同学拉开。
小玉的父亲知道此事后就领着小玉到小翔所在的中学为儿子讨公道,教务处主任玉华告诉他们等放学时在校门口认一认是谁。
下午放学时,小翔遇到了在校门口等候他的小玉及其父亲等人。
双方发生争吵,小玉和父亲对小翔拳打脚踢,这时小玉读高中的表哥徐某赶到,也参加到打人的队伍中,小翔被打得鼻青脸肿。
被打心中不满报仇杀人
第二天,小翔买了一把刀带在身上。
9月25日,小翔到学校找到教务处主任玉华老师,要向其说明情况,玉华老师让其写出事情经过,并告诉其等候处理。
这时小翔心里产生不满情绪,“自己挨打了,还要挨处分,这太不公平了。
”遂产生报复心理。
小翔从教务处出来,拿着刀来到北面教学楼,把参与打他的高中三年级的徐某骗出,连捅三刀,致徐某倒地死亡。
事发后,小翔又跑到教务处把玉华老师骗出去,说自己的家长来了,当玉华老师走到门口时,小翔向其连剌两刀,由于旁边有人前来制止,小翔携刀逃跑,玉华老师被刺成重伤。
性格缺陷是犯罪主因
同江市检察院在受理此案时发现,9月23日小翔被打后,他回到家后其父亲曾问起过事情的原因,他向父亲说他要报仇,父亲只是劝他说:
“冤冤相报何时了。
”同时,同江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小翔童年丧母,从小就养成了孤癖的性格。
他不但性格内向,而且不善与人交流。
在父亲又给其找了继母后,更加重了他的心理扭曲,他对自己的家感到了不适应,致使小翔看问题比较偏激。
考上高中后,小翔对学习不感兴趣,经常出没于网吧、游戏厅。
对于家长的教育他总是不屑听取。
长此以往,他与父亲的交流障碍更深了,在父亲的眼里他是一个有精神障碍的孩子。
同江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这起血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家长、学校在处理问题时方法不当,没能及时引导孩子如何行事,这是悲剧的根源。
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都应该妥善做好孩子心理健康教育,让孩子正确地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因涉及个人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
二、交通安全
1沁源县第二中学学生被撞案
2005年11月14早晨5点40分,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学生们跑到汾屯公路118公里+206米处,在公路上调头返回。
前面12个班都调头返回去了,尾随其后的初三121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在一片惊呼和惨叫声中,学生们纷纷倒地。
东风带挂车“扫”倒一大片学生后,撞断路边的大树又驶上公路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
当场有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32岁的班主任老师姜华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
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
晋D13513东风带挂车为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李孝波驾驶,准备从黎城县到沁源马军峪煤矿拉煤,拉煤车为空车,肇事的两名司机在事故中没有受伤。
[预防与对策]
这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给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为了吸取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故隐患:
一、学校开展一切体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开展一次学校体育工作安全隐患大检查,彻底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农村学校如确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应避开交通要道,要选择适宜的路线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内容等措施,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早操时间。
五、学校要加强学生上学、下学交通安全的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制订出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上报我部。
三、教学设施设备安全
拥挤踩踏事故
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风镇、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要定期检查学校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办法对这类事故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字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几起重大的踩踏案件都是由于拥挤、设备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我们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内蒙古丰镇二中坍塌事故21名学生死亡
2002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发生楼梯护栏坍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有初中三个年级19个班,共1563名学生。
9月23日,晚自习结束后,1500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下楼。
在西楼道接近一楼的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扑倒在地,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酿成事故。
事件发生后第17天,丰镇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给予丰镇市教育局局长孙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任润和党内警告、行政降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彭泽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霍艳君党内警告处分。
丰镇市二中校长樊启、副校长邢志强、总务主任弋育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副校长康连锁、政教处主任贾世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
安全保卫处主任吕全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另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樊启、邢志强、贾世民、吕全有因涉嫌重大事故渎职等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分别给予丰镇市委副书记米继文、副市长杨鸿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这次学生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混乱,尤其是安全管理不落实。
事故发生地的楼梯12盏灯1盏没有灯泡,11盏不亮。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17时,有老师向校长反映灯泡照明问题,校长以“管理灯泡人员不在”为由,没有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结果在当天18时50分就发生惨剧。
丰镇二中严重忽视安全管理。
在当天没有照明的条件下,如果学校安排两个老师在楼梯口值班,疏导放学的19个班级的学生或者组织学生分期分批走出楼道,也不至于酿成特大伤亡事故。
丰镇二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延长一个课时为学生补课,造成新学期的第一天补课结束就形成了这样的惨剧。
校长樊启严重渎职,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校长应该带班却不在岗。
他与教委、本校和其它学校的18位老师,在丰镇市春江饭店喝酒。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给他打电话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求他立即返校,他却安排与其一同喝酒的副校长回去先看看,自己仍在喝酒。
直到副校长返回学校,看到惨不忍睹的场面后再次给他打电话,他才赶到学校。
丰镇二中去年9月落成使用的新教学大楼,建筑面积5370平方米,其中一层为商业门市房,二层三层为教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120名学生住宿),全楼共有东西两个宽3米3的楼道出口。
按照设计容量,全楼只能容纳800多名师生,但丰镇二中违规扩编,使在校学生人数增加到了1509名,严重超员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按照图纸设计,丰镇二中的教学楼楼梯护栏应该为直径为16毫米的一级圆钢,但技术监督部门怀疑,实际使用的钢筋强度不够,已经送往呼和浩特市进行质量检测,结果将在明天下午公布。
另外,学校在这座教学楼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了使用。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丰镇二中校长樊启、副校长邢志强、政教室主任贾四民、生活安全保卫老师吕全有、内蒙古第三建筑公司38项目部负责人马雁实行了刑事拘留,同时对丰镇二中前任校长胡增雨依法实行监控。
我们分析一下这一事故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
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
而是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才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按照设计容量,全楼只能容纳800多名师生,但丰镇二中违规扩编,使在校学生人数增加到了1509名,严重超员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严重的踩踏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17时,有老师向校长反映灯泡照明问题,校长以“管理灯泡人员不在”为由,没有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
按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
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利。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在这个事件中有21个学生失去性命,应该说校园安全是这几年来一直在说的一个话题,而且校园安全似乎包含着方方面面,学生在学校里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地方,都是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
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
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
另外,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他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
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作为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人会被免职,其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消防安全
俗话说水火无情,学校要做到防“火”于未然,《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
2006年6月6某市第三高中发生火灾。
由于起火房屋为土木结构旧房,过火较快,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3时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100多名学生。
大火将住在该校同一宿舍内的6名男生烧死,烧毁面积约500平方米的学生宿舍10间。
起火原因是住在下铺的一名同学夜间点蜡烛看书,睡着后点燃床铺引发火灾。
消防管理是校园安全的首要问题。
由于人员大量集中,校园里用电、用火频繁,因此,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尤其重要。
然而,近几年由于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教师、学生缺乏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知识,一些学校消防管理机制不健全,极易引发火灾。
学校是集教学、住宿、餐饮、理化实验、电教等多功能服务为一体的场所,一些学校的教师、学生在取暖、做饭、做实验时随意乱拉乱接电线,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造成学校用电负荷增大,很容易使电线接头短路;
一些学校的学生宿舍用易燃材料吊顶,且烟囱距吊顶近,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一些学校的住宿学生用蜡烛照明或在卧室吸烟、使用蚊香,随时都可引发火灾。
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设立校园安全预案制度,包括“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两个体系,而前者又是预案制度的核心。
校园消防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四位一体”共管。
近几年来,教育部门在开展校园消防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有的学校制定了防火制度,有的落实了层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但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依然比较薄弱。
根据相关统计,80%的火灾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等等。
因此,加强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学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不仅关系到其一生的安全,也关乎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只有从小培养消防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灾难的发生。
消防安全知识应该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课堂教学内容。
除此之外,学校可以定期组织逃生自救演习,制定实际可行的预案,万一发生火灾也能不慌不乱。
我国现有的3000多个消防站都是免费向中小学和幼儿园开放的,学校可以组织孩子们走进消防站,获取更直观的消防知识。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学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节、饮食卫生安全
病从口入,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中小学生判断能力差,有些学校食堂存在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食堂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包括饮水)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开学初的重点工作,要按照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强化管理,特别要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责任制、食物中毒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农村中小学要注意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
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隐瞒实情不上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1、中毒学生赔偿案
2004年9月22日,对于三河市第二中学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这天下午六点多钟,结束军训的学生来到学校第二食堂吃晚饭。
大约半个小时后,几十名学生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有的学生倒在了食堂地上。
9月24日,河北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出中毒学生的呕吐物中含有“毒鼠强”成分。
中毒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三河市公安局侦查后发现,制造此次中毒事件的是三河二中食堂原管理员于海旺,他因怀疑学校膳食科主任刘某背后向校领导说他的坏话,致使他被调离膳食科,对刘某怀恨在心,遂在饭菜中投毒,以报复刘某。
2004年9月,于海旺被依法逮捕。
2005年4月底,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2005年11月中旬,46名中毒学生已全部出院,重返校园。
谁来承担责任
46名中毒学生出院后,大多数出现了视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的现象。
“孩子们老是跟我们说,头晕,看一会儿书头就痛,眼睛模糊,中毒后做血透的腿经常痛。
”46名学生中毒后,多人在医院做了腿部血液透析。
2004年11月21日,中毒学生的家长们向三河市政府、三河市教育局提出,三河二中对中毒事件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中毒学生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并对中毒学生今后的生活作出明确承诺。
但三河市教育局的书面答复认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海旺的投毒行为属于个人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没有责任,投毒行为致使部分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其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应该由于海旺个人承担。
对于中毒学生今后的治疗问题,市教育局的答复是,对有鉴定资格和权力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有效鉴定证明,确属因中毒引发后遗症的学生,可以随时享受免费治疗,直至痊愈。
家长们认为,“孩子们是在学校开办的食堂中毒的,如果学校管理真的无懈可击,于海旺怎能把毒药放在饭菜里?
”“于海旺仅是学校的一个普通员工,根本没有能力赔偿,市教育局是在推卸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三河二中对中毒学生负有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中被害人因经济损失而要求的赔偿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要求精神赔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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