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399326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99KB
工伤保险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工伤保险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保险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8、辅助器具配置费;
9、工伤康复费;
10、工伤职工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开展各项社会保障工作执行部门。
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负责办理职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职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第六条工会应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各部门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伤职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车间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第八条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综合部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工伤救治及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车间、部门应做好工伤救治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直属车间、部门应立即上报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和人力资源部同时积极进行事故抢救,所在车间、部门必须上报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公司生产、安全、人力资源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工伤救治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尽快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迅速通知驻矿医疗机构,组织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受伤职工被送往矿区医务所(室)后,根据伤情做好应急处置;
因医疗条件或诊疗能力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主治医师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伤情,并提出合理的转诊转院建议。
公司接到转诊转院建议后,应根据伤情结合各定点医院的专长、特色及专业优先等因素,在工伤定点医院范围内及时选择转诊转院救治。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除按程序立即报告外,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医护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
第十三条工伤救治期间各部门必须全力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不得因任何理由出现延误工伤抢救和治疗现象。
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伤人员护理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安排职工护理。
由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证明,经公司同意后,并依据护理依赖程度,每人允许派一名临时护理人员,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两名。
2、职业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确需护理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护理证明,经公司同意,安排护理人员。
3、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家属自愿护理的,可不再安排护理人员,由公司与工伤职工及家属协商处理,并支付给家属一定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建立工伤事故报告监督机制。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要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各车间部门严格执行,发生工伤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力资源、安全等有关部门,尤其是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调度室必须用最快方式报告并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增强责任心,充分认识缓报、瞒报工伤事故产生的各种危害,切实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及时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能,工会组织要积极协调解决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发生工伤事故后,各车间、班组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伤事故,公司应尽快向集团公司安全、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伤事故处理报告。
因瞒报、漏报、缓报造成工伤人员无法认定工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各车间、部门主要领导个人承担,并一次性处罚车间3000-5000元,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必经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九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由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工伤事故报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工伤认定公示材料、工伤认定送达回执等有关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组织工伤认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申报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公司)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工伤医疗病历资料等有关原始资料;
集团公司审核、省煤化集团公司审批,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一级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二级护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三级护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工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工残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关于工伤医疗与康复依据《陕西煤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工伤医疗与康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14]114号)文件有关标准处理。
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工伤治疗完结后由所在单位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公司)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公司初步审核汇总后上报陕煤化工伤保险经办公司审批、核发。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处理。
(三)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诊断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行政补足差额。
3、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协议医院出具证明书,报省煤化集团公司核准同意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
2、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4、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5、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自陕西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下达调整文件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条件和停止享受的条件,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陕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陕西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陕西省及省煤化、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 办法